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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rn一年以前,在本刊1999年第一、二期的《法学各学科1998年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栏目中,笔者曾以《活跃在立法前沿的婚姻家庭法学》为题,就修改婚姻法、制定新婚姻家庭法的必要性,以及需要增设或修改的一些具体法律制度,包括亲属制度的通则性规定、无效婚姻、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离婚的法定理由、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区际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等,对婚姻家庭法学的研究成果作过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