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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采取民商分立体制制定了《商法典》,但却未能像民法那样实现体系化。由于自身的体系缺陷及商法的发展变迁,德国商法逐渐走向了去法典化,在德国商法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规范不断独立于商法。《德国商法典》的制定及变迁给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提供了重要启示,即不必追求我国商法的法典化,而制定《商法通则》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