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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末德国法学家威希特和布农斯对诚信本质的论战为我们认识诚信的内涵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前者认为诚信属于当事人的心理状态而与道德无涉,后者则以道德作为评价标准,认为只有可原谅的错误构成诚信。事实上,无论从法哲学史的角度还是回到罗马法原始文本进行考察,要否认诚信之道德因素是困难的。以可原谅的错误和不可原谅的错误角度界定诚信之道德内涵是一种进步,也可以成为衡量诚信的一种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