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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多的法律监督职责,细化了法律监督措施,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为人民检察院更好地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依法、规范、公正、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笔者结合对新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和理解,以及山东省费县检察院在学习、贯彻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具体做法,就基层检察院如何贯彻新刑事诉讼法谈些粗浅的认识,与同仁商榷。
一、深入学习研究,确保对修订内容的正确理解与准确适用
我院成立了新刑诉法集中学习领导小组,先后选派侦查监督、公诉、反贪、反渎、监所等部门业务骨干参加高检院、省院、政法大学等组织的高层次新刑诉法培训班60余人次;充分利用检察局域网,将专家教授对新刑诉法的讲解资料放在视频资料中,便于干警点击学习;利用“公诉讲坛”、“案管小课堂”等多种形式,让外出学习干警结合自己的理解进行轮流主讲;在院信息网主页增设了每日一题栏目;组织专题考试、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增强了干警的学习积极性,为新法正确实施提供了坚实的知识基础。
二、大胆试行,强化试点,组织好新旧规定的对接
为确保新法顺利实施,在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之前,我们对有关规定大胆进行先行试点。对庭前会议制度、简易程序适用、羁押必要性审查等规定,我院都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落实完善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
在过去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试点的基础上,结合新刑诉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对法定代理人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同案人等不能在讯问时到场的,通过社区、居委会、妇联、团委等组织推荐合适成年人到场。讯问笔录向到场人宣读,经他们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今年4月以来,对6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全部实行了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到场率为100%,其中有2名犯罪嫌疑人,经办案人员和法定代理人教育当场改变了对立抵触情绪,坦白交代了犯罪事实。
(二)探索实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机制,成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选配二名具有丰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经验,善于做未成年人工作的优秀检察官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并已开展工作。近日,对两名实施盗窃,但盗窃数额刚刚达到犯罪起点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犯罪嫌疑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实行了附条件不起诉。
(三)试行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集中出庭模式
积极与县法院沟通协调,选取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进行集中审理,探索实行出庭公诉人与主审法官或者合议庭对应出庭模式,需要同一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与同一主审法官或者同一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集中时间、地点开庭审理。3次试行的9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平均不到22分钟,节约了公诉人和审判人更换、往返时间,大幅度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坚持完善在押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我院自2009年即开始实行继续羁押必要性评估制度,即对捕后在押犯罪嫌疑人,按照同一标准进行评估考察,经评估认为可以变更羁押措施的在押人员,向办案机关发出变更羁押措施的检察建议,改变了刑事诉讼活动中“一捕到底”、“一押到底”的现状,减少了不当羁押,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截止目前,已对158名捕后在押人员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经评估,对23名在押人员向办案机关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办案机关对14名在押人员变更了羁押措施,有效维护了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检察日报、法制日报等媒体先后对我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试点工作进行过综合报道。
(五)探索实行电子证据移交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反贪、反渎、侦查监督、公诉等业务部门,共同研讨,经过深入学习研究,制定《收集审查证据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规范证据收集审查标准。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对执行同步录音录像情况进行检查,有效避免了讯问过程中不规范、不文明现象发生,进一步提升了案件质量。实行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听庭评议制度,有效提高了侦查人员的办案水平和案件质量。
(六)积极为统一收案、律师接待及阅卷等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为对应新刑诉法规定的案件管理制度,我们在组织保障、物质保障方面积极准备,一是给案管中心配强了工作人员,由一名党组成员、专职检委兼任案管中心主任,把一名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主诉检察官任命为副主任,将两名新进优秀公务员分配到案管中心工作。腾出专门的办公室作为受案大厅,按照新刑诉法关于案管工作的职责要求,安排了办公室,满足案件统一受理、统一移送、法律文书集中打印、案件统计等职责的需要。专门设立了律师阅卷室,制定了律师阅卷、复印证据材料规范,为律师充分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七)成立专家证人组便于出庭作证
为增强公诉工作力度,确保公诉案件质量,经全面考察,聘请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知识和丰富工作经验,敢于坚持原则的法医师、审计师、税务师、金融专家共9人组成专家证人队伍,对法庭调查中需要解释说明的专业知识进行说明,极大地增强了出庭公诉证据的证明力度。
三、结合立法要求,完善相关工作规范
我们针对新增内容,深入学习研究,对涉及公安、法院等机关共同执行的条款,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联系与沟通,就如何贯彻实施相应条款,达成共识,为刑事诉讼活动顺利实施,创造和谐环境。
一是与县公安局会签了《对可能判处死刑等重大刑事案件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实施意见》,关于公安机关对哪些案件、如何实施同步录音录像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是为有效保护当事人权益,与县司法局会签了《关于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实施意见》,细化了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进行法律援助的条件,使法律援助工作更加贴近基层司法公正实际,便于实践操作。
三是反贪、反渎部门与行政执法机关共同研究制定了《移送刑事证据实施办法》,对审计、监察等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调取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全,有效防止证据毁灭,为行政执法部门顺利移交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提供了规范性文件。
四、立足基层工作实际,注重在学习贯彻中创新
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多的法律监督职责,然而立法赋予的职责,并没有规定由检察机关的哪个部门来实施,成为检察机关面对的一个难题。对新增职责正确解读,对如何贯彻执行新刑诉法,如何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改革措施,进一步优化法律监督环境。
(一)探索建立刑事执行检察局
我们针对监所检察职能作用扩大,实际履行的监督职能与机构名称不相称的实际,报请县委批准,撤销监所检察科,申请成立刑事执行检察局,全面履行刑事诉讼法赋予的对监管场所监督、社区矫正监督、留所服刑执行活动监督、死刑临场监督和财产刑执行监督等法律监督职能。今年9月14日,在全国检察机关监所工作座谈会暨派出检察院检察长培训班上,费县院作为唯一的基层院作了典型经验介绍,我院成立刑事执行检察局的做法得到高检院监所厅、省院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
(二)探索实现了法律文书远程送达
我院以网上电子签章系统为技术依托,积极推进远程网上公文传输应用,成功运用电子签章系统向看守所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远程送达法律文书。通过法律文书远程送达系统,告知书、换押证等法律文书通过部署在看守所的检察局域网,由驻所检察室法律文书专用打印机输出,经驻所干警送达看守所或犯罪嫌疑人。法律文书送达变得高效快捷,将以往送达时间一、两个小时缩短至几分钟,极大地方便了执法办案,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截止目前,费县院已有42份《委托辩护人告知书》、《换押证》等法律文书进行了远程送达,进一步提高了检察工作的
科技含量和工作效率。
一、深入学习研究,确保对修订内容的正确理解与准确适用
我院成立了新刑诉法集中学习领导小组,先后选派侦查监督、公诉、反贪、反渎、监所等部门业务骨干参加高检院、省院、政法大学等组织的高层次新刑诉法培训班60余人次;充分利用检察局域网,将专家教授对新刑诉法的讲解资料放在视频资料中,便于干警点击学习;利用“公诉讲坛”、“案管小课堂”等多种形式,让外出学习干警结合自己的理解进行轮流主讲;在院信息网主页增设了每日一题栏目;组织专题考试、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增强了干警的学习积极性,为新法正确实施提供了坚实的知识基础。
二、大胆试行,强化试点,组织好新旧规定的对接
为确保新法顺利实施,在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之前,我们对有关规定大胆进行先行试点。对庭前会议制度、简易程序适用、羁押必要性审查等规定,我院都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落实完善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
在过去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试点的基础上,结合新刑诉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对法定代理人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同案人等不能在讯问时到场的,通过社区、居委会、妇联、团委等组织推荐合适成年人到场。讯问笔录向到场人宣读,经他们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今年4月以来,对6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全部实行了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到场率为100%,其中有2名犯罪嫌疑人,经办案人员和法定代理人教育当场改变了对立抵触情绪,坦白交代了犯罪事实。
(二)探索实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机制,成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选配二名具有丰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经验,善于做未成年人工作的优秀检察官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并已开展工作。近日,对两名实施盗窃,但盗窃数额刚刚达到犯罪起点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犯罪嫌疑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实行了附条件不起诉。
(三)试行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集中出庭模式
积极与县法院沟通协调,选取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进行集中审理,探索实行出庭公诉人与主审法官或者合议庭对应出庭模式,需要同一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与同一主审法官或者同一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集中时间、地点开庭审理。3次试行的9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平均不到22分钟,节约了公诉人和审判人更换、往返时间,大幅度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坚持完善在押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我院自2009年即开始实行继续羁押必要性评估制度,即对捕后在押犯罪嫌疑人,按照同一标准进行评估考察,经评估认为可以变更羁押措施的在押人员,向办案机关发出变更羁押措施的检察建议,改变了刑事诉讼活动中“一捕到底”、“一押到底”的现状,减少了不当羁押,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截止目前,已对158名捕后在押人员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经评估,对23名在押人员向办案机关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办案机关对14名在押人员变更了羁押措施,有效维护了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检察日报、法制日报等媒体先后对我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试点工作进行过综合报道。
(五)探索实行电子证据移交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反贪、反渎、侦查监督、公诉等业务部门,共同研讨,经过深入学习研究,制定《收集审查证据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规范证据收集审查标准。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对执行同步录音录像情况进行检查,有效避免了讯问过程中不规范、不文明现象发生,进一步提升了案件质量。实行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听庭评议制度,有效提高了侦查人员的办案水平和案件质量。
(六)积极为统一收案、律师接待及阅卷等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为对应新刑诉法规定的案件管理制度,我们在组织保障、物质保障方面积极准备,一是给案管中心配强了工作人员,由一名党组成员、专职检委兼任案管中心主任,把一名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主诉检察官任命为副主任,将两名新进优秀公务员分配到案管中心工作。腾出专门的办公室作为受案大厅,按照新刑诉法关于案管工作的职责要求,安排了办公室,满足案件统一受理、统一移送、法律文书集中打印、案件统计等职责的需要。专门设立了律师阅卷室,制定了律师阅卷、复印证据材料规范,为律师充分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七)成立专家证人组便于出庭作证
为增强公诉工作力度,确保公诉案件质量,经全面考察,聘请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知识和丰富工作经验,敢于坚持原则的法医师、审计师、税务师、金融专家共9人组成专家证人队伍,对法庭调查中需要解释说明的专业知识进行说明,极大地增强了出庭公诉证据的证明力度。
三、结合立法要求,完善相关工作规范
我们针对新增内容,深入学习研究,对涉及公安、法院等机关共同执行的条款,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联系与沟通,就如何贯彻实施相应条款,达成共识,为刑事诉讼活动顺利实施,创造和谐环境。
一是与县公安局会签了《对可能判处死刑等重大刑事案件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实施意见》,关于公安机关对哪些案件、如何实施同步录音录像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是为有效保护当事人权益,与县司法局会签了《关于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实施意见》,细化了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进行法律援助的条件,使法律援助工作更加贴近基层司法公正实际,便于实践操作。
三是反贪、反渎部门与行政执法机关共同研究制定了《移送刑事证据实施办法》,对审计、监察等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调取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全,有效防止证据毁灭,为行政执法部门顺利移交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提供了规范性文件。
四、立足基层工作实际,注重在学习贯彻中创新
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多的法律监督职责,然而立法赋予的职责,并没有规定由检察机关的哪个部门来实施,成为检察机关面对的一个难题。对新增职责正确解读,对如何贯彻执行新刑诉法,如何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改革措施,进一步优化法律监督环境。
(一)探索建立刑事执行检察局
我们针对监所检察职能作用扩大,实际履行的监督职能与机构名称不相称的实际,报请县委批准,撤销监所检察科,申请成立刑事执行检察局,全面履行刑事诉讼法赋予的对监管场所监督、社区矫正监督、留所服刑执行活动监督、死刑临场监督和财产刑执行监督等法律监督职能。今年9月14日,在全国检察机关监所工作座谈会暨派出检察院检察长培训班上,费县院作为唯一的基层院作了典型经验介绍,我院成立刑事执行检察局的做法得到高检院监所厅、省院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
(二)探索实现了法律文书远程送达
我院以网上电子签章系统为技术依托,积极推进远程网上公文传输应用,成功运用电子签章系统向看守所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远程送达法律文书。通过法律文书远程送达系统,告知书、换押证等法律文书通过部署在看守所的检察局域网,由驻所检察室法律文书专用打印机输出,经驻所干警送达看守所或犯罪嫌疑人。法律文书送达变得高效快捷,将以往送达时间一、两个小时缩短至几分钟,极大地方便了执法办案,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截止目前,费县院已有42份《委托辩护人告知书》、《换押证》等法律文书进行了远程送达,进一步提高了检察工作的
科技含量和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