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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87年12月5日国家物价局发出《关于国务院各部门物资收费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指出:由于各部门的收费标准很不一致,目前正值物资供销机构改革调整时期,为了保持物资收费工作的正常进行,特作如下暂行规定:一、国务院国发〔1985〕75号文件下发以前,由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物资收费标准(包括管理费标准),现在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