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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外部性理论是西方经济学中最重要的理论,它贯穿于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权利已然成为当代世界各国和民众关注的热点,而环境又是与大家联系最为紧密的领域。本文将试图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一步了解经济学中外部性的内涵、形成等相关知识。
关键词:环保法六十三条;外部性
一、外部性概念的形成
外部性问题发起于西奇威克《政治经济学原理》中的“灯塔”理论和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中的“外部经济”的提法。马歇尔在分析个别厂商和行业经济运行时首创了“外部经济”和“内部经济”这一对概念。【1】
马歇尔指出,外部经济是一种依赖于该产业的兴起所造成的经济现象。在马歇尔的影响下,弟子庇古正式提出和建立了外部性理论。庇古认为,在经济活动中,如果某些厂商给其他厂商或整个社会造成了损失而不需要付出代价,就存在“外部性”。换言之,外部性实际上就是边际私人与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收益与边际社会收益之间的不一致。在没有外部效应时边际私人成本就是生产或者消费一件物品所引起的全部成本。当存在负的外部效应时,例如一家企业排放污染引起其它企业或者个人为了维持原产里或者个人健康所需成本,这就是外部成本,边际私人成本加上外部成本就是边际社会成本。当存在正的外部效应时企业或者个人所产生的收益并不由他们单独享有还存在外部收益。边际私人收益与外部收益之和就是边际社会收益。既然在边际私人成本与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收益与边际社会收益相背离的情况下,自由竞争无法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政府就需要采取政策来消除这种背离,庇古的策略是对于边际私人成本小于边际社会成本的部门实行征税,而对于边际私人收益小于边际社会收益的部门进行奖励和补贴,这种政策建议后来被称为庇古税。
二、外部性的含义
外部性是现代西方经济学依据环境污染问题提出的一个理念,其最初是由英国剑桥大学马歇尔和庇古提出来的。其主要是指生产者和消费者在其自有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有利或者不利的影响,而由其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是不能承受的。在外部性理论中,对环境有益处的是外部经济,对环境没有益处的是外部不经济。【2】
三、外部性的体现
正如上面所提到的,外部性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例如打疫苗的时候,当我们接受疫苗后,不仅提高了自身的免疫能力,而且减少了周围其他人感染疾病的机会。抽烟,汽车消费的负外部性(排放尾气污染环境,容易造成车祸),含磷洗衣粉的过量使用,导致水域的富营化及藻类疯长,影响水域的生态平衡;一次性碗筷,一次性餐具,一次性塑料袋过量消费、随便丢弃,形成白色污染、垃圾围城,等等。(来源:百度文库)日常生活中,工厂排放的废弃物,废水等就是一种负外部性,它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包含了政府治理污水的成本,导致自然资源数量减少,以及对人们的身体健康所产生的危害等。此外外部性还包括了正外部性,例如教育就是正外部性的体现,一个良好的教育系统为社会培养专业型人才,进而发挥着促进社会进步的作用。
四、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对于外部性,我认为可以这样来理解:一个人的行为对其他人的影响。根据这种理解,外部性对他人的影响可分为好的方面和坏的方面,或者称外部性为正或者负。而且在社会生活中,外部性几乎无所不在。基于此,法律作为保护公民权益的一种手段,当一些外部性为负的行为影响到他人的利益时,就可能到通过法律来进行调整。简言之,法律需要处理的问题,就是外部性为负、而且比较严重的情形。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来看,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影响到他人的利益时,一方面如果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如果不构成犯罪,除了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外,还要对相关的责任人员进行行政拘留。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对外部性的负行为进行一个规制与调整。
对于六十三条的四种情形,体现出企业或者生产者的行为对第三人乃至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包括好的影响和坏的影响,而这些企业和经营者却不需要对这个影响承担责任,这就是经济学上所说的外部性。我们应该将环境保护纳入到经济发展的行列中,将其作为一种产业来经营,推动经济主体在保护环境中充分受益,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和谐共生,共同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优势地位,推动环境保护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加快绿色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赢局面。
当今时代,人与自然的关系日趋处于紧张状态,环境问题随处可见,例如温室效应問题、臭氧层问题、野生动物保护问题等,而这类问题则被认为是典型的外部性问题,也就是人类的外部环境问题。为了解决这些外部性问题,人类也做出了一些努力,例如通过平等谈判达成了一系列双边条约,南极条约、野生动物保护条约、公海捕鱼条约等;通过对市场机制的调节使得绿色环保成为改进公司形象、增强竞争力的核心要素。
外部性理论的发展为当今时代的环境问题和环境社会关系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尽管在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构建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依旧存在应用失衡和规制失衡等问题,注重关注外部性的负面影响,从而忽略了其正面影响。我们应该改变对外部性理论的单向应用,以正外部性理论指导环境法的正向构建,以制度创新推动经济学在解决人类外部性问题时扮演积极的角色。
参考文献
[1]段伟杰.外部性理论探讨.经济师.2011.
[2]刘小朋.环境外部性与环境法律规制研究.法制与社会.2015.
作者简介:
史美瑞(1995-),女,汉族,山西吕梁人,硕士研究生,西北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硕非法学。
关键词:环保法六十三条;外部性
一、外部性概念的形成
外部性问题发起于西奇威克《政治经济学原理》中的“灯塔”理论和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中的“外部经济”的提法。马歇尔在分析个别厂商和行业经济运行时首创了“外部经济”和“内部经济”这一对概念。【1】
马歇尔指出,外部经济是一种依赖于该产业的兴起所造成的经济现象。在马歇尔的影响下,弟子庇古正式提出和建立了外部性理论。庇古认为,在经济活动中,如果某些厂商给其他厂商或整个社会造成了损失而不需要付出代价,就存在“外部性”。换言之,外部性实际上就是边际私人与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收益与边际社会收益之间的不一致。在没有外部效应时边际私人成本就是生产或者消费一件物品所引起的全部成本。当存在负的外部效应时,例如一家企业排放污染引起其它企业或者个人为了维持原产里或者个人健康所需成本,这就是外部成本,边际私人成本加上外部成本就是边际社会成本。当存在正的外部效应时企业或者个人所产生的收益并不由他们单独享有还存在外部收益。边际私人收益与外部收益之和就是边际社会收益。既然在边际私人成本与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收益与边际社会收益相背离的情况下,自由竞争无法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政府就需要采取政策来消除这种背离,庇古的策略是对于边际私人成本小于边际社会成本的部门实行征税,而对于边际私人收益小于边际社会收益的部门进行奖励和补贴,这种政策建议后来被称为庇古税。
二、外部性的含义
外部性是现代西方经济学依据环境污染问题提出的一个理念,其最初是由英国剑桥大学马歇尔和庇古提出来的。其主要是指生产者和消费者在其自有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有利或者不利的影响,而由其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是不能承受的。在外部性理论中,对环境有益处的是外部经济,对环境没有益处的是外部不经济。【2】
三、外部性的体现
正如上面所提到的,外部性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例如打疫苗的时候,当我们接受疫苗后,不仅提高了自身的免疫能力,而且减少了周围其他人感染疾病的机会。抽烟,汽车消费的负外部性(排放尾气污染环境,容易造成车祸),含磷洗衣粉的过量使用,导致水域的富营化及藻类疯长,影响水域的生态平衡;一次性碗筷,一次性餐具,一次性塑料袋过量消费、随便丢弃,形成白色污染、垃圾围城,等等。(来源:百度文库)日常生活中,工厂排放的废弃物,废水等就是一种负外部性,它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包含了政府治理污水的成本,导致自然资源数量减少,以及对人们的身体健康所产生的危害等。此外外部性还包括了正外部性,例如教育就是正外部性的体现,一个良好的教育系统为社会培养专业型人才,进而发挥着促进社会进步的作用。
四、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对于外部性,我认为可以这样来理解:一个人的行为对其他人的影响。根据这种理解,外部性对他人的影响可分为好的方面和坏的方面,或者称外部性为正或者负。而且在社会生活中,外部性几乎无所不在。基于此,法律作为保护公民权益的一种手段,当一些外部性为负的行为影响到他人的利益时,就可能到通过法律来进行调整。简言之,法律需要处理的问题,就是外部性为负、而且比较严重的情形。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来看,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影响到他人的利益时,一方面如果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如果不构成犯罪,除了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外,还要对相关的责任人员进行行政拘留。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对外部性的负行为进行一个规制与调整。
对于六十三条的四种情形,体现出企业或者生产者的行为对第三人乃至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包括好的影响和坏的影响,而这些企业和经营者却不需要对这个影响承担责任,这就是经济学上所说的外部性。我们应该将环境保护纳入到经济发展的行列中,将其作为一种产业来经营,推动经济主体在保护环境中充分受益,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和谐共生,共同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优势地位,推动环境保护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加快绿色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赢局面。
当今时代,人与自然的关系日趋处于紧张状态,环境问题随处可见,例如温室效应問题、臭氧层问题、野生动物保护问题等,而这类问题则被认为是典型的外部性问题,也就是人类的外部环境问题。为了解决这些外部性问题,人类也做出了一些努力,例如通过平等谈判达成了一系列双边条约,南极条约、野生动物保护条约、公海捕鱼条约等;通过对市场机制的调节使得绿色环保成为改进公司形象、增强竞争力的核心要素。
外部性理论的发展为当今时代的环境问题和环境社会关系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尽管在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构建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依旧存在应用失衡和规制失衡等问题,注重关注外部性的负面影响,从而忽略了其正面影响。我们应该改变对外部性理论的单向应用,以正外部性理论指导环境法的正向构建,以制度创新推动经济学在解决人类外部性问题时扮演积极的角色。
参考文献
[1]段伟杰.外部性理论探讨.经济师.2011.
[2]刘小朋.环境外部性与环境法律规制研究.法制与社会.2015.
作者简介:
史美瑞(1995-),女,汉族,山西吕梁人,硕士研究生,西北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硕非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