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版权保护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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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知识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保护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尤其是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他的重要作用,对科技创新最主要的主体——企业的技术发明提供了法律保护机制,极大促进了企业发明创造的热情,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但是,每个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对于版权的过度保护也会产生许多矛盾。
  【关键词】版权保护;版权限制;矛盾
  一、版权保护的矛盾
  版权(英文名称:copyright)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
  在知识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保护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这些无处不在知识产权,为智力成果提供了保护,调动人们从事科学研究和文学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尤其是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它的重要作用,对科技创新最主要的主体——企业的技术发明提供了法律保护机制,极大促进了企业发明创造的热情,努力将智力成果转化成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但是,每个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对于版权的过度保护也会产生许多矛盾。
  尤其是企业经营中,各个企业高高树立起保护自己的墙,当一方有技术创新发明时,便用知识产权牢牢地保护起来,其他企业想要借鉴,必须要付出相应的不菲费用,甚至即使付费也不一定能拿到,这无可厚非。但是企业争先恐后地筑起专利保护墙,中间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同时,必然会导致重复发明,从国家的宏观方面来考虑,资源会极大的重复使用而造成浪费,某种程度来说,也是拖慢了技术创新的脚步。
  在互联网时代,这种矛盾更加凸显,互联网之所以能够极大地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它为人们的无障碍交流提供了一个极为方便的平台,使得人类的智力成果——各种知识和信息——能够跨越地域、文化、国家等等的限制,在互动性的传播活动中得到共享,不断推动现有知识的完善和发展,从而实现创新与社会进步。版权保护则是认为对个人的这种占有权的尊重和保护,才能激发创作者的热情,最终推动社会的发展。
  如图所示,“版权保护”与“版权限制”如同放在天平两端的砝码,调整不当,会造成暂时的失衡,如果完全去掉任意一方,必然会导致版权天平的完全毁掉,对国家经济发展、科技创新来说都是不利的,因此,保持版权天平的平衡,从中获得版权保护的最大利益,是立法者最头疼的问题,也是立法者的任务之一。
  二、第三方平台基金
  通过不断查找资料,产生一种这样的想法。我们可以设计一种机制,通过专门机构从技术产品、或者文化产品中提取特别费用,利用这个特别费用成立一种专向基金,向专利人和思想文化产品制作人统一提供经费。这样当然在一方面是打击了创新发明者的积极性,但是另一方面为技术和专利的推广打开方便之门。
  事实上,我们中的很多人仅仅看重金钱的作用,这是受到了一切向钱看文化的影响,它和西方商业文化有一致的地方。但是,古人说“名利”,在更多人眼中,名在前,利在后,名位是高于利禄的。对于“名”,我们只要想办法降低他们所承担的风险(比如提供研发费用,或者折算研发费用,加倍支付给发明者),创新发明者在金钱上受到的损失,但是着重加强对于发明者名誉保护,对于名誉利益着重审查,相信可以在这方面得到补偿。
  思想的繁衍是人类的一种本能需要,处理得好,名比利更直接,更能满足人的本质需要。人活于世,在追求肉体和精神生存,追求肉体和精神的繁衍,追求肉体和精神的完善和进化。支配也是为了繁衍,永恒也是为了繁衍。这就是共性,也就是最本质的追求。利可以转化成名,利还可以通过转化满足肉体和思想的完整和繁衍的需求。名可以转化成利,名可以直接满足思想繁衍的追求,故名比利更接近人的本质追求。
  对于作家,当他们写作一本文学作品,并印刷出版时,由一个独立的机构从国库中按照其销量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这笔费用来自对书籍销售时收取的税费。但是当别人需要使用或者改编这些文字时,他们并不需要支付版权费,或者需支付一定数量的费用,但是他们必须指明文字的出处和来源。否则由作者提出或者政府提出,追究侵犯作者署名权的法律责任,这个责任主要不是由罚款来解决,而是视实际侵犯情况向公众媒体公示,严重记入个人档案以影响盗版者的信誉、信用。这样作家,他们同样有创作动力,有宣传自己作品的动力。而且这种做法并不妨碍其思想,其作品的推广和繁衍。
  对于技术发明者,同样可以类似处理。当他们的技术发明得到企业的利用,并形成产品时,企业必须向政府指出产品所使用的技术和使用次数,以便政府根据产品使用技术的情况,统计该技术的应用范围和数量。企业并不因此而支付专利费用,政府也不依据这个信息进行征税。政府利用这个统计信息从收取的税款中提取一定比例支付给技术发明者。
  取消了专利费用之后,为企业解脱了专利相关的费用。这将大大加强专利转换成产品的步伐,推动技术的快速传播,这对企业和专利拥有者都是双赢的局面。毕竟专利技术的推广给专利发明人带来的同样是一种思想的繁衍。
  参考文献:
  [1]黄贤福 版权技术措施保护中的利益平衡[J] 新疆社会科学,2002(04)
  [2]胡晓群 反垄断法与国际经济贸易[N] 新京报,200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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