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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从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万之二十。仅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二、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国家科委颁布的高新技术范围;(二)为公司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三)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对该项技术合法享有出资入股的处分权利,保证公司对该项技术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四)已以通过国家科委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三、科技管理部门在下列范围内认定需新技术:(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三)光电科学和光机电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