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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往往从行政作为角度设计诉讼制度和规范审判活动,而行政不作为的诉讼规范则以"特例"加以规定。不可否认,行政不作为案件与行政作为案件有很多共性,在没有特例规定的情况下,都可以共同适用有关诉讼规范。但行政不作为毕竟有别于行政作为行为,有些能够适用于行政作为案件的规范不能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完全照搬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