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些中老年人面临再婚时选择“非婚同居”,深圳的刘珍女士就其中一位。可是同居12年的“老伴”猝然去世,让她和“婆婆”为了一套房子打起了官司。
半百才遇有缘人
刘珍今年58岁,心高气傲的她早年经人介绍赴香港务工,遍尝了生活的艰辛,打拼多年渐渐有了一些积蓄。但漂泊无定的生活使刘珍一直无心成家。
1993年,刘珍遇到了同样曾去香港打过工的张彬。相似的生活经历使两人相谈甚欢。刘珍得知张彬年长自己3岁,多年前就已与妻子离异,膝下无儿无女,孑然一人。在随后的交往中,两人渐生好感。经过几年的交往,刘珍和张彬最终决定一起度过人生的后半段。
1996年的一个秋日,劉珍将自己的行李、被褥搬到了张彬的住处,两人同居在一起。出于种种顾虑,他们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06年4月,刘珍与张彬拿出各自的积蓄,购置了一套房屋,办理房屋登记时,双方约定各占房屋50%产权,房屋登记价为45万元。两人搬进了真正属于自己的“爱巢”。
2008年10月,张彬因病去世。刘珍以“妻子”的身份为张彬办理了丧事。
“婆婆”登门争夺房产
张彬过世后,张彬的母亲丁丽英眼见刘珍依然住在原来的房子里,并没有搬走的意思,于是多次上门“通知”刘珍搬走。刘珍认为,她出了房子一半的钱,何况张彬是自己的“丈夫”,房子应归自己继承。因此,对丁丽英的要求,刘珍并不买账。
2009年6月,丁丽英一纸诉状将刘珍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继承属于儿子张彬的房产份额。庭审中,因双方对该房屋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丁丽英申请,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对该房屋进行了价值评估,该房屋现值近92万元。
原告丁丽英的代理律师认为,依据《继承法》中法定继承的规定,丁丽英拥有继承属于儿子张彬的财产份额的权利。并且刘珍没有证据证明她与张彬是夫妻关系,此案不能按照事实婚姻处理。请求法院判令由原告丁丽英继承张彬该房50%的产权;由被告刘珍偿付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被告刘珍立刻予以回击。她认为,她与张彬已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即使分割遗产,刘珍也应当按照配偶的身份参与遗产分配。登记在刘珍名下的涉案房屋50%产权属夫妻共同财产中刘珍的份额,其余50%作为遗产分配,自己也享有对张彬的财产的继承权。
多年同居≠事实婚姻
在这场房产继承纠纷中,当事人的身份如何认定决定了涉案房产如何分割。经过审理,法院一审宣判:本案中被继承人张彬没有配偶、子女,生前未留下遗嘱。丁丽英系被继承人的母亲,属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对被继承人张彬遗留的财产享有继承权。被继承人遗留的涉案房屋50%的产权应由丁丽英继承。
法院认为刘珍与张彬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提交的各项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与张彬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故刘珍关于与被继承人张彬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由于该房屋刘珍占有50%的产权,且一直由其使用,故判决涉案房屋归刘珍所有,刘珍按评估价的50%补偿给丁丽英。
一审宣判后,刘珍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判决:刘珍提交的证人证言及照片均不能证实她与张彬在1994年2月1日前即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对刘珍主张在本案中按照事实婚姻关系处理,法院不予支持。在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拍卖涉案房屋,所得拍卖款由上诉人刘珍和被上诉人丁丽英各分得50%。
律师提醒:事实婚姻难举证
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只能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可按事实婚姻处理。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事实婚姻在现实中还大量存在,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婚姻关系的稳定,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实婚姻目前采取相对承认的做法。虽然目前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于事实婚姻的存在与否发生争议,主张存在事实婚姻的一方举证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婚姻、继承关系产生纠纷的情况下,婚姻登记也是证明婚姻关系存在的最有效、最方便的证明。
目前,老年人“非婚同居”的现象不在少数,容易引起财产纠纷,最好是领取结婚证才能依法保障各自的权利。此外,老年人可以做财产公证,或召开家庭成员会议,协商后对各自财产作出分配,立下遗嘱,避免纠纷。
(文中人名均采用化名)
(责编:孙展)
半百才遇有缘人
刘珍今年58岁,心高气傲的她早年经人介绍赴香港务工,遍尝了生活的艰辛,打拼多年渐渐有了一些积蓄。但漂泊无定的生活使刘珍一直无心成家。
1993年,刘珍遇到了同样曾去香港打过工的张彬。相似的生活经历使两人相谈甚欢。刘珍得知张彬年长自己3岁,多年前就已与妻子离异,膝下无儿无女,孑然一人。在随后的交往中,两人渐生好感。经过几年的交往,刘珍和张彬最终决定一起度过人生的后半段。
1996年的一个秋日,劉珍将自己的行李、被褥搬到了张彬的住处,两人同居在一起。出于种种顾虑,他们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06年4月,刘珍与张彬拿出各自的积蓄,购置了一套房屋,办理房屋登记时,双方约定各占房屋50%产权,房屋登记价为45万元。两人搬进了真正属于自己的“爱巢”。
2008年10月,张彬因病去世。刘珍以“妻子”的身份为张彬办理了丧事。
“婆婆”登门争夺房产
张彬过世后,张彬的母亲丁丽英眼见刘珍依然住在原来的房子里,并没有搬走的意思,于是多次上门“通知”刘珍搬走。刘珍认为,她出了房子一半的钱,何况张彬是自己的“丈夫”,房子应归自己继承。因此,对丁丽英的要求,刘珍并不买账。
2009年6月,丁丽英一纸诉状将刘珍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继承属于儿子张彬的房产份额。庭审中,因双方对该房屋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丁丽英申请,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对该房屋进行了价值评估,该房屋现值近92万元。
原告丁丽英的代理律师认为,依据《继承法》中法定继承的规定,丁丽英拥有继承属于儿子张彬的财产份额的权利。并且刘珍没有证据证明她与张彬是夫妻关系,此案不能按照事实婚姻处理。请求法院判令由原告丁丽英继承张彬该房50%的产权;由被告刘珍偿付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被告刘珍立刻予以回击。她认为,她与张彬已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即使分割遗产,刘珍也应当按照配偶的身份参与遗产分配。登记在刘珍名下的涉案房屋50%产权属夫妻共同财产中刘珍的份额,其余50%作为遗产分配,自己也享有对张彬的财产的继承权。
多年同居≠事实婚姻
在这场房产继承纠纷中,当事人的身份如何认定决定了涉案房产如何分割。经过审理,法院一审宣判:本案中被继承人张彬没有配偶、子女,生前未留下遗嘱。丁丽英系被继承人的母亲,属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对被继承人张彬遗留的财产享有继承权。被继承人遗留的涉案房屋50%的产权应由丁丽英继承。
法院认为刘珍与张彬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提交的各项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与张彬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故刘珍关于与被继承人张彬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由于该房屋刘珍占有50%的产权,且一直由其使用,故判决涉案房屋归刘珍所有,刘珍按评估价的50%补偿给丁丽英。
一审宣判后,刘珍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判决:刘珍提交的证人证言及照片均不能证实她与张彬在1994年2月1日前即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对刘珍主张在本案中按照事实婚姻关系处理,法院不予支持。在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拍卖涉案房屋,所得拍卖款由上诉人刘珍和被上诉人丁丽英各分得50%。
律师提醒:事实婚姻难举证
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只能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可按事实婚姻处理。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事实婚姻在现实中还大量存在,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婚姻关系的稳定,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实婚姻目前采取相对承认的做法。虽然目前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于事实婚姻的存在与否发生争议,主张存在事实婚姻的一方举证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婚姻、继承关系产生纠纷的情况下,婚姻登记也是证明婚姻关系存在的最有效、最方便的证明。
目前,老年人“非婚同居”的现象不在少数,容易引起财产纠纷,最好是领取结婚证才能依法保障各自的权利。此外,老年人可以做财产公证,或召开家庭成员会议,协商后对各自财产作出分配,立下遗嘱,避免纠纷。
(文中人名均采用化名)
(责编:孙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