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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违约制度是以理查德·A·波斯纳为代表的经济分析法学派提出的一种违约理论,鼓励人们在违约收益大于履约收益的情况下违约,从而实现效益最大化。我国《合同法》恪守大陆法系“契约必须得到遵守”的传统.没有引入效率违约,违约责任的首选方式是实际履行,在实践中造成了一些困境。本文通过对效率违约制度的介绍,探究效率违约制度的理论基础,从而分析在我国建立效率违约制度的可行性,希望在《合同法》修改时能引进效率违约制度,从而促进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