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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不断走向现代化农业道路的进程中,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已越来越成为不仅在农业领域甚至到全国人民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更是难点问题。而如今食用农产品领域的问题呈现出上升趋势,尤其是食品安全问题更是变得炙手可热。当然众多农产品安全问题的根源在于农产品的产地环境和生长过程中,但也不仅仅是这两个方面,本人认为食用农产品的流通监管也是问题的多发环节,它是保证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紧把这最后一道关口对于农产品的供给大部分依靠外源的城市来说则会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试图以食用农产品的流通监管为研究方向,立足于上海市食用农产品的实际现状,进而分析如何设置食用农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管措施,以期更好解决上海市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
一、上海食用农产品的市场现状
根据实践调查表明上海市食用农产品的供给主要依靠于大型批发市场,这是由于上海市的特殊市情所决定的。上海市的常住人口达到2380万人,其中流动人口约达1000万左右①。而上海市现有耕地面积只有301万亩,总水域面积只有697平方千米,但可生产水域却非常有限。虽然近年来粮食产量年均超过100万吨,2011年的总产量甚至达到12.2亿千克。常年蔬菜面积稳定在50万亩以上,蔬菜自给率达到55%,绿叶菜自给率达90%。蔬果、畜禽等副食品生产稳中有升,品种不断丰富,质量也不断提高②。尽管如此,本市的食用农产品的供给量远远不足人民的需求量,众多的批发市场的供给则成为满足人民需求的主力军,同时也成为食用农产品流通的支柱性渠道。
二、食用农产品流通中的监管问题分析
食用农产品流通中的监管可以从其生产链的纵向和监管机关的横向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食用农产品从农业投入品到农产品生产,其次到初级农产品(农产品的初加工、深加工)再次到农产品市场,最后到消费者。这一链条式的流通过程往往会出现因监管不到位造成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其次,目前我国对于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实行“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监管职责分属为农业、工商、质检、卫生、食药、环保等部门。其中横向的监管机关的合理设置对纵向的生产链的有效监管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必须把纵向的生产链和横向的监管机关相结合,才能达到最佳的监管效果。
(一)农业投入品阶段
农业投入品包括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用生产资料产品和农膜、农机、农业工程设施设备等农用工程物资产品,这些投入品足以影响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通常农户在追求经济效益时往往会以牺牲更多的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为代价,如过量使用农业投入品以提高产量、过分加大催熟剂等使农产品早日上市的投入品,以求赶上最高的市场卖价。当然也存在农户在本身没有主观恶性的情形下,而只是缺乏对相关农业投入品的科学认识而过量的使用之情形,最终使农产品存在质量和安全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和引发具有根源性,因此要更好地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管,首先要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目前农业投入品阶段的监管责任已明确属于农业部门统一管辖,虽然监管责任明确但是,如何监管则是目前我国遇到的难题。并且直接操作的农户对投入品基本上还没有形成科学的认识,只是凭借日常农业生产的时间经验对农业投入品进行配置。最重要的是农业投入品是否配置恰当在投入阶段不能直接地、明显地体现出来,它对食用农产品的影响可能到生产阶段甚至销售阶段才反应出来。因此,从源头上进行监管和控制显得格外重要。
(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阶段
首先,目前我国针对食用农产品加工阶段的监管职责属于质检部门,其主要针对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行为进行监督。由于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农户比较分散,且即便是种植同样的农产品,由于不同的产地环境,包括气候、土壤等的差异,对于不同地区的食用农产品有可能实行不同的生产技术标准。同时食用农产品具有很强的流通性,通常生产和加工行为呈现分离状态,因此,加大了质检部门执行生产技术标准的难度。
其次,在对食用农产品的初加工监管中也出现了问题。食用农产品初加工指对农产品一次性的不涉及农产品内在成分改变的服务活动,以及其他农新产品的初加工活动。在初加工不改变原有食用农产品的性质的情形下是由质监部门进行监管还是由农业部门进行监管,实践中则出现了不同的看法,在食用农产品的安全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成为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情形下,谁也不愿意将此种有责任的监管权力揽于自身,那么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则是不可避免的,最后导致监管缺位,此阶段由于欠缺监管而出现的问题会逐步进入再加工或流通阶段。
(三)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阶段
食用农产品的流通主要是通过市场进行,从目前我国的现状来看,食用农产品的流通主要通过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展开,其中批发市场包括产地的批发市场和销售地的批发市场。
我国实践中在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流通阶段的监管职责属于商务部门。但在此阶段商务部门只是对流通秩序进行整顿和管理,对各类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保障其符合相关的卫生安全质量。抽样检测虽然具有随机性,但食用农产品的流通性较强,尤其对于销售地的批发市场而言,其可能汇聚了不同产地的农产品,相互交错,质量各异,因此检测结果不具有绝对安全性。这也是分段监管的问题所在,如果各个生产链阶段都得到了有效监管,那么,最后市场阶段的监管出现问题自然属于商务部。但如果问题出在前面某一阶段,则不仅存在责任追究困难的问题,同时存在监管缺失、监管不到位、各监管部门职责不清的问题。
零售市场,这里主要谈及农户的自售行为,对于商贩从批发市场到零售市场则根源性的属于批发市场监管问题。由于农户的生产比较分散,各自田间地头的销售行为或前往集贸市场的销售,也都给负责市场流通监管职责的商务部门带来了更大的困难,由于销量较少,销售行为分散,商务部门也往往会遗漏此部分市场的监管。同时要求商务部门负责农户的自售市场也是不合理的,立足于上海市目前的食用农产品大多数是从外地批发进入市场流通这一现实情况,那么由哪个部门负责监管以及如何监管更合理、更有效则成为一个难点问题。 (四)食用农产品监管人员存在的问题
在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管方面,监管人员也存在监管责任执行不力的问题,主要变现为监管人员的不作为责任。目前我国对于农产品市场的监管从表面上看好像是不存在大问题的,但是,在实际的监管实践中,抽样检查、质量安全监测似乎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大多是由于负责监管的人员消极作为,不尽职,只做表面工作造成,甚至在受贿情形下虚假作为。最终的受害者则是不特定的消费者。因此对于监管队伍人员的整治和规范也是进行农产品有效监管所提出的问题之一。
(五)目前我国食用农产品监管的难点
1.农业部门自身监管体系设置不科学
目前我国推行农业综合执法,因此农业部门内部,每一类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均由两支队伍负责。植物产品的质量安全由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植物检疫机构共同负责,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由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由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水生动物检疫机构负责。植物检疫机构在乡镇一级有农技站,动物检疫机构在乡镇一级有畜牧兽医站,水生动物检疫机构在乡镇一级有水产员,而综合执法机构在乡镇一级缺少机构和人员。因此乡镇一级植物、动物、渔业的监管和县级以上的监管机关不一致,从而会导致进行大部分食用农产品生产的乡镇由于缺少相对严格的监管而引起问题多发在食用农产品流通到县及以上行政区划的食用农产品市场。
2.农业部门与商贸部门的监管交叉
目前我国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与集中检疫,根据《生猪屠宰条例》的相关规定,由商贸部门负责监督屠宰企业实施肉品检验工作,其中肉品检验具体内容包括“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有害腺体;屠宰加工质量;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种公、母猪及晚阉猪”。而我国的现状是在定点屠宰场派驻了动物检疫监管机构,属于农业部,但却无权对某些有害物质如瘦肉精进行监管,而相应监管职责的商贸部门却没有在定点屠宰场派驻相关机构进行有害物质的检疫。
3.食用农产品后续流通中的各部门职责不清
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将食用农产品的后续流通的监管职责授权给了质检、商务、食药等部门分管,食用农产品的加工环节的监管属于质检部门、进入市场的流通环节监管属于商务部门,最后到餐桌的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属于食药部门,其他的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管。看似分工明确的各环节的监管工作,在实践的操作中则会暴露出各种问题。如“苏丹红、瘦肉精、毒豇豆”事件的发生,正是由于各监管部门之间不负其责,相互推诿、导致的监管缺位现象。
2005年的起初于北京的“苏丹红”事件迅速传遍中国③,在此事件中,对于“苏丹红”这种有毒的化学制剂在被添加到辣椒酱、咸菜等食品中时,却一直到流向餐桌时才被发现,问题出在哪个监管阶段。质监部门具有对食品中添加的有毒物质进行检测的职责、工商、卫生部门同时负有对抽样检测、保障食品达到卫生安全质量标准的职责,那么为什么“苏丹红”在各个阶段都没有没查出来。质检部门认为产品标准中不做规定的项目不检验,即使做了规定的如果认为没有必要也可以不检验,苏丹红当然不属于产品标准中规定的项目,因此可以不检验。而卫生部门就食品卫生标准的检测只针对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的几类,而对于被禁止加入食品的添加剂没有列明,由于不可添加的种类太多,所以很少有人对禁止的添加剂进行检测。那么“苏丹红”就自然而然的被各个部门免除检验而进入食品流通领域。同时体现出我国目前分段监管之下,各部门监管职责交叉导致的监管疲软和缺位现象已非常严重了。
三、上海市食用农产品监管问题
目前在经济比较发达的一线城市,主要以高科技产业引领经济的发展,而农业对经济的贡献相对则比较小,上海市当然也不例外,由于人口基数比较大,耕地面积非常有限,虽然近年来上海市的绿叶菜的供给率已达到90%,基本实现自给自足,但在其他的食用农产品生产方面则呈现出明显的供不应求状态,比如,除绿叶菜外的其他蔬菜、瓜果、蛋、奶、肉类等产品供给则主要依靠外源。因此上海市的食用农产品监管除了以上的一般问题外还存在着自身的特殊问题。即对于外地食用农产品进入本地市场需要设置管卡进行监管,这种外源性供给的分散程度高,因此,不可能实现对农产品的源头监管,而只有通过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进行监管。那么设置一定的市场准入制度、对流入产品进行质量和安全的监测和检疫则是必不可少的。
四、解决目前食用农产品流通监管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从生产到销售的农产品溯源监管制度
溯源监管主要是安全的农产品是生产出来的,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但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农产品生产阶段的投入品的投放对最终农业产成品质量安全的影响是无足轻重的。由于在半成品阶段存在相对深入的加工程序,因此对于加工的各个工序应该设置相对应的监管措施。在半成品阶段已经相对改变了食用农产品作为原料的属性,因此在从原料向半成品转变的过程中的比如提纯、其他辅助原料的加入,以及与其他化学成分的原料的混合,都应该设置相应的程度标准,并有具体监管人员的监督。
(二)优化食用农产品准入的监管制度
针对食用农产品采取准入的监管措施也是预防食用农产品出现质量和安全隐患的关键点。但对于准入监管的对象应该进行细化,目前对于食用农产品的准入监管主要体现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准入、农业生产者准入、农产品产地环境准入、农产品投入品准入等方面。但由于食用农产品本身的特征,即大部分的产品从视觉上讲,在外表上的差距不是很大,通常是消费者经过食用后才能判断其质量的好坏,一般在食用农产品市场上左右消费者做出选择的则是日常经验积累产生的对某种农产品的信任,因此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就成为其准入监管的核心。但在当前的食用农产品准入监管制度建设中,很多省市则更加强调的是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准入,但却忽视了食用农产品可能出现问题的其他环节,如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产地环境、投入品准入都是需要建立监管制度的。 (三)构建合理的各部门协作监管体系
针对目前食用农产品领域内的分段监管导致的交叉监管、监管不到位、监管缺失的情形,构建合理的各职能部门的合理监管体系则是重中之重。整治农业部门的监管机构设置,在分属监管基础之上,建立自上而下与行政级别划分一一相对应的职能部门,以防止监管断层。同时也应该厘清农业部门和商贸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责,即便把生猪屠宰的监管职责交予农业部门进行,而将猪肉添加剂和质量的监管交予商贸部门,各部门应该各负其责,以避免造成监管责任的推卸。
(四)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媒体的监督作用
行业协会和社会媒体则属于第三方的民间监督主体,虽然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不能起到强制监管的效果,但是其能对督促官方监管起到一定作用。如“毒奶粉”“毒豇豆”、“苏丹红”等案件的爆发,媒体与相关行业协会对该项事宜的曝光和探讨,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监管机关则会在舆论与职责的压力之下,给予广大消费者一个满意的答复。否则其形象也会受到舆论的谴责,虽然这种监督和督促是一种被动的鞭策,但对加强各职能部门的有效监管还是有相当的促进作用。所以,此部分的加强和作用的发挥还是一个加强监管不可忽视的一项措施。
五、结语
食用农产品流通监管是保证食用农产品安全的重要举措,但针对上海目前食用农产品的现状,如何进行监管则是其难点问题。农产品的大量外源性是造成监管难的重要因素。但各监管职能部门真正进行各自责任的落实,理顺监管职能体系的建设,把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放到工作的中心,切实进行各区食用农产品流通市场的考察,相应部门设置监测检疫点,把好每道准入关口,为加强和完善监管效果不断努力。(作者单位:同济大学)
参考文献
[1]新华时政.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02/19/c_114725465.htm
[2]孙雷.上海市现代农业实践[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12.
[3]秦品章.从苏丹红事件剖析食品安全与卫生问题[J].中国预防医学杂志,2006,6,(07).
[4]国家标准《EAN/UCC系统应用标识符》GB/T16986-2003
[5]耿献辉,周应恒.食品安全与可追溯系统[J].世界农业,2002
[6]冯忠泽.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研究[D].中国农业科学,2007.
[7]陈献稿,宋大烨.中华鳖食品安全溯源管理系统初步研究[J].浙江农业科学,2010(3):683-686.
注解:
①新华时政.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02/19/c_114725465.htm
②孙雷.上海市现代农业实践[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12.
③秦品章.从苏丹红事件剖析食品安全与卫生问题[J].中国预防医学杂志,2006,6,(07).
一、上海食用农产品的市场现状
根据实践调查表明上海市食用农产品的供给主要依靠于大型批发市场,这是由于上海市的特殊市情所决定的。上海市的常住人口达到2380万人,其中流动人口约达1000万左右①。而上海市现有耕地面积只有301万亩,总水域面积只有697平方千米,但可生产水域却非常有限。虽然近年来粮食产量年均超过100万吨,2011年的总产量甚至达到12.2亿千克。常年蔬菜面积稳定在50万亩以上,蔬菜自给率达到55%,绿叶菜自给率达90%。蔬果、畜禽等副食品生产稳中有升,品种不断丰富,质量也不断提高②。尽管如此,本市的食用农产品的供给量远远不足人民的需求量,众多的批发市场的供给则成为满足人民需求的主力军,同时也成为食用农产品流通的支柱性渠道。
二、食用农产品流通中的监管问题分析
食用农产品流通中的监管可以从其生产链的纵向和监管机关的横向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食用农产品从农业投入品到农产品生产,其次到初级农产品(农产品的初加工、深加工)再次到农产品市场,最后到消费者。这一链条式的流通过程往往会出现因监管不到位造成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其次,目前我国对于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实行“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监管职责分属为农业、工商、质检、卫生、食药、环保等部门。其中横向的监管机关的合理设置对纵向的生产链的有效监管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必须把纵向的生产链和横向的监管机关相结合,才能达到最佳的监管效果。
(一)农业投入品阶段
农业投入品包括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用生产资料产品和农膜、农机、农业工程设施设备等农用工程物资产品,这些投入品足以影响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通常农户在追求经济效益时往往会以牺牲更多的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为代价,如过量使用农业投入品以提高产量、过分加大催熟剂等使农产品早日上市的投入品,以求赶上最高的市场卖价。当然也存在农户在本身没有主观恶性的情形下,而只是缺乏对相关农业投入品的科学认识而过量的使用之情形,最终使农产品存在质量和安全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和引发具有根源性,因此要更好地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管,首先要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目前农业投入品阶段的监管责任已明确属于农业部门统一管辖,虽然监管责任明确但是,如何监管则是目前我国遇到的难题。并且直接操作的农户对投入品基本上还没有形成科学的认识,只是凭借日常农业生产的时间经验对农业投入品进行配置。最重要的是农业投入品是否配置恰当在投入阶段不能直接地、明显地体现出来,它对食用农产品的影响可能到生产阶段甚至销售阶段才反应出来。因此,从源头上进行监管和控制显得格外重要。
(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阶段
首先,目前我国针对食用农产品加工阶段的监管职责属于质检部门,其主要针对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行为进行监督。由于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农户比较分散,且即便是种植同样的农产品,由于不同的产地环境,包括气候、土壤等的差异,对于不同地区的食用农产品有可能实行不同的生产技术标准。同时食用农产品具有很强的流通性,通常生产和加工行为呈现分离状态,因此,加大了质检部门执行生产技术标准的难度。
其次,在对食用农产品的初加工监管中也出现了问题。食用农产品初加工指对农产品一次性的不涉及农产品内在成分改变的服务活动,以及其他农新产品的初加工活动。在初加工不改变原有食用农产品的性质的情形下是由质监部门进行监管还是由农业部门进行监管,实践中则出现了不同的看法,在食用农产品的安全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成为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情形下,谁也不愿意将此种有责任的监管权力揽于自身,那么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则是不可避免的,最后导致监管缺位,此阶段由于欠缺监管而出现的问题会逐步进入再加工或流通阶段。
(三)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阶段
食用农产品的流通主要是通过市场进行,从目前我国的现状来看,食用农产品的流通主要通过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展开,其中批发市场包括产地的批发市场和销售地的批发市场。
我国实践中在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流通阶段的监管职责属于商务部门。但在此阶段商务部门只是对流通秩序进行整顿和管理,对各类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保障其符合相关的卫生安全质量。抽样检测虽然具有随机性,但食用农产品的流通性较强,尤其对于销售地的批发市场而言,其可能汇聚了不同产地的农产品,相互交错,质量各异,因此检测结果不具有绝对安全性。这也是分段监管的问题所在,如果各个生产链阶段都得到了有效监管,那么,最后市场阶段的监管出现问题自然属于商务部。但如果问题出在前面某一阶段,则不仅存在责任追究困难的问题,同时存在监管缺失、监管不到位、各监管部门职责不清的问题。
零售市场,这里主要谈及农户的自售行为,对于商贩从批发市场到零售市场则根源性的属于批发市场监管问题。由于农户的生产比较分散,各自田间地头的销售行为或前往集贸市场的销售,也都给负责市场流通监管职责的商务部门带来了更大的困难,由于销量较少,销售行为分散,商务部门也往往会遗漏此部分市场的监管。同时要求商务部门负责农户的自售市场也是不合理的,立足于上海市目前的食用农产品大多数是从外地批发进入市场流通这一现实情况,那么由哪个部门负责监管以及如何监管更合理、更有效则成为一个难点问题。 (四)食用农产品监管人员存在的问题
在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管方面,监管人员也存在监管责任执行不力的问题,主要变现为监管人员的不作为责任。目前我国对于农产品市场的监管从表面上看好像是不存在大问题的,但是,在实际的监管实践中,抽样检查、质量安全监测似乎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大多是由于负责监管的人员消极作为,不尽职,只做表面工作造成,甚至在受贿情形下虚假作为。最终的受害者则是不特定的消费者。因此对于监管队伍人员的整治和规范也是进行农产品有效监管所提出的问题之一。
(五)目前我国食用农产品监管的难点
1.农业部门自身监管体系设置不科学
目前我国推行农业综合执法,因此农业部门内部,每一类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均由两支队伍负责。植物产品的质量安全由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植物检疫机构共同负责,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由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由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水生动物检疫机构负责。植物检疫机构在乡镇一级有农技站,动物检疫机构在乡镇一级有畜牧兽医站,水生动物检疫机构在乡镇一级有水产员,而综合执法机构在乡镇一级缺少机构和人员。因此乡镇一级植物、动物、渔业的监管和县级以上的监管机关不一致,从而会导致进行大部分食用农产品生产的乡镇由于缺少相对严格的监管而引起问题多发在食用农产品流通到县及以上行政区划的食用农产品市场。
2.农业部门与商贸部门的监管交叉
目前我国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与集中检疫,根据《生猪屠宰条例》的相关规定,由商贸部门负责监督屠宰企业实施肉品检验工作,其中肉品检验具体内容包括“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有害腺体;屠宰加工质量;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种公、母猪及晚阉猪”。而我国的现状是在定点屠宰场派驻了动物检疫监管机构,属于农业部,但却无权对某些有害物质如瘦肉精进行监管,而相应监管职责的商贸部门却没有在定点屠宰场派驻相关机构进行有害物质的检疫。
3.食用农产品后续流通中的各部门职责不清
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将食用农产品的后续流通的监管职责授权给了质检、商务、食药等部门分管,食用农产品的加工环节的监管属于质检部门、进入市场的流通环节监管属于商务部门,最后到餐桌的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属于食药部门,其他的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管。看似分工明确的各环节的监管工作,在实践的操作中则会暴露出各种问题。如“苏丹红、瘦肉精、毒豇豆”事件的发生,正是由于各监管部门之间不负其责,相互推诿、导致的监管缺位现象。
2005年的起初于北京的“苏丹红”事件迅速传遍中国③,在此事件中,对于“苏丹红”这种有毒的化学制剂在被添加到辣椒酱、咸菜等食品中时,却一直到流向餐桌时才被发现,问题出在哪个监管阶段。质监部门具有对食品中添加的有毒物质进行检测的职责、工商、卫生部门同时负有对抽样检测、保障食品达到卫生安全质量标准的职责,那么为什么“苏丹红”在各个阶段都没有没查出来。质检部门认为产品标准中不做规定的项目不检验,即使做了规定的如果认为没有必要也可以不检验,苏丹红当然不属于产品标准中规定的项目,因此可以不检验。而卫生部门就食品卫生标准的检测只针对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的几类,而对于被禁止加入食品的添加剂没有列明,由于不可添加的种类太多,所以很少有人对禁止的添加剂进行检测。那么“苏丹红”就自然而然的被各个部门免除检验而进入食品流通领域。同时体现出我国目前分段监管之下,各部门监管职责交叉导致的监管疲软和缺位现象已非常严重了。
三、上海市食用农产品监管问题
目前在经济比较发达的一线城市,主要以高科技产业引领经济的发展,而农业对经济的贡献相对则比较小,上海市当然也不例外,由于人口基数比较大,耕地面积非常有限,虽然近年来上海市的绿叶菜的供给率已达到90%,基本实现自给自足,但在其他的食用农产品生产方面则呈现出明显的供不应求状态,比如,除绿叶菜外的其他蔬菜、瓜果、蛋、奶、肉类等产品供给则主要依靠外源。因此上海市的食用农产品监管除了以上的一般问题外还存在着自身的特殊问题。即对于外地食用农产品进入本地市场需要设置管卡进行监管,这种外源性供给的分散程度高,因此,不可能实现对农产品的源头监管,而只有通过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进行监管。那么设置一定的市场准入制度、对流入产品进行质量和安全的监测和检疫则是必不可少的。
四、解决目前食用农产品流通监管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从生产到销售的农产品溯源监管制度
溯源监管主要是安全的农产品是生产出来的,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但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农产品生产阶段的投入品的投放对最终农业产成品质量安全的影响是无足轻重的。由于在半成品阶段存在相对深入的加工程序,因此对于加工的各个工序应该设置相对应的监管措施。在半成品阶段已经相对改变了食用农产品作为原料的属性,因此在从原料向半成品转变的过程中的比如提纯、其他辅助原料的加入,以及与其他化学成分的原料的混合,都应该设置相应的程度标准,并有具体监管人员的监督。
(二)优化食用农产品准入的监管制度
针对食用农产品采取准入的监管措施也是预防食用农产品出现质量和安全隐患的关键点。但对于准入监管的对象应该进行细化,目前对于食用农产品的准入监管主要体现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准入、农业生产者准入、农产品产地环境准入、农产品投入品准入等方面。但由于食用农产品本身的特征,即大部分的产品从视觉上讲,在外表上的差距不是很大,通常是消费者经过食用后才能判断其质量的好坏,一般在食用农产品市场上左右消费者做出选择的则是日常经验积累产生的对某种农产品的信任,因此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就成为其准入监管的核心。但在当前的食用农产品准入监管制度建设中,很多省市则更加强调的是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准入,但却忽视了食用农产品可能出现问题的其他环节,如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产地环境、投入品准入都是需要建立监管制度的。 (三)构建合理的各部门协作监管体系
针对目前食用农产品领域内的分段监管导致的交叉监管、监管不到位、监管缺失的情形,构建合理的各职能部门的合理监管体系则是重中之重。整治农业部门的监管机构设置,在分属监管基础之上,建立自上而下与行政级别划分一一相对应的职能部门,以防止监管断层。同时也应该厘清农业部门和商贸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责,即便把生猪屠宰的监管职责交予农业部门进行,而将猪肉添加剂和质量的监管交予商贸部门,各部门应该各负其责,以避免造成监管责任的推卸。
(四)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媒体的监督作用
行业协会和社会媒体则属于第三方的民间监督主体,虽然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不能起到强制监管的效果,但是其能对督促官方监管起到一定作用。如“毒奶粉”“毒豇豆”、“苏丹红”等案件的爆发,媒体与相关行业协会对该项事宜的曝光和探讨,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监管机关则会在舆论与职责的压力之下,给予广大消费者一个满意的答复。否则其形象也会受到舆论的谴责,虽然这种监督和督促是一种被动的鞭策,但对加强各职能部门的有效监管还是有相当的促进作用。所以,此部分的加强和作用的发挥还是一个加强监管不可忽视的一项措施。
五、结语
食用农产品流通监管是保证食用农产品安全的重要举措,但针对上海目前食用农产品的现状,如何进行监管则是其难点问题。农产品的大量外源性是造成监管难的重要因素。但各监管职能部门真正进行各自责任的落实,理顺监管职能体系的建设,把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放到工作的中心,切实进行各区食用农产品流通市场的考察,相应部门设置监测检疫点,把好每道准入关口,为加强和完善监管效果不断努力。(作者单位:同济大学)
参考文献
[1]新华时政.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02/19/c_114725465.htm
[2]孙雷.上海市现代农业实践[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12.
[3]秦品章.从苏丹红事件剖析食品安全与卫生问题[J].中国预防医学杂志,2006,6,(07).
[4]国家标准《EAN/UCC系统应用标识符》GB/T16986-2003
[5]耿献辉,周应恒.食品安全与可追溯系统[J].世界农业,2002
[6]冯忠泽.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研究[D].中国农业科学,2007.
[7]陈献稿,宋大烨.中华鳖食品安全溯源管理系统初步研究[J].浙江农业科学,2010(3):683-686.
注解:
①新华时政.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02/19/c_114725465.htm
②孙雷.上海市现代农业实践[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12.
③秦品章.从苏丹红事件剖析食品安全与卫生问题[J].中国预防医学杂志,2006,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