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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一些法律虽规定了教代会的形式,但无具体实施内容,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虽对教代会的职权作了规定,但是其作为规范性文件的地位,实施效果有限,需要提升其法律地位,并且需要进一步合理界分教代会和行政系统的职权、教代会四项职权的事务范围,通过加强校务公开、运行机制、实效机制等教代会的保障制度建设,进一步推动民主治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