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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刑法学界存在着社会危害性理论备受指责的现象,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应将社会危害性逐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这是不科学的.我们应该运用立体动态思维的方式正确分析犯罪概念、犯罪构成与罪刑法定主义的关系,不但要保留社会危害性的地位,更重要的是将其明确作为一个独立的犯罪成立的条件,这样才是对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批判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