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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经过长期的努力,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保护制度,它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平衡了各方面因素和利益,创造了必要的知识产权法制环境。尽管如此,面对“入世”后经济全球化和日益激烈的科技竞争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新形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
一、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我国经历了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农民阶级在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之下毫无私有权利,仅有的一点房屋所有权还不知道哪天就被地主阶级所强占。到了近代中国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但由于外国资本主义和本国封建势力的双重压迫,最终没有发展起来,“私权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也就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新中国建立到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主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采取国家或社会所有制,“吃大锅饭”,在人们的心理就没有“私”这个概念。改革开放之后实行市场经济,容许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宪法的重新修改以及物权法的颁布,才第一次从法律的角度肯定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具体到知识产权领域,我国的知识产权正式建立是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到现在不过才二三十年的历程,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刚处于起步阶段,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立法完善程度,执法强度等保护意识还没有在人们的心中留下痕迹。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人们普遍追求的是直接的经济效益,而忽略知识产权这种潜在的经济效益的保护,往往是将某项知识产权注册后就忙于生产或经营,怠于权利的保护意识。例如,河北汇特(清真)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特公司)向外界宣布,该公司退出“小肥羊,,权属之争,更名为河北汇特蒙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其原因就是汇特公司在成功使用“小肥羊”名称并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后,并没有注意该商标的保护,而且错误的认为别人使用“小肥羊”会达到宣传自己的效果,其结果难免更名换姓。这个例子就是我国现在的知识产权人对自己权利保护意识淡薄的一个很好的体现,
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立法中的弊端及其原因分析
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新要求,我国政府大规模清理了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了知识产权相关制度。
我国在2000年和2001年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几部主要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及《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等多部条例和办法相继出台。此外,我国还修改或废止了多项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定不一致的知识产权规章或文件,以求与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相一致。这些措施使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基本做到了知识产权各个领域有法可依。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知识产权立法体制和程序还存在一些漏洞。
(一)立法的灵活性较差。
尽管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已经相当完备,但是由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的特性,即涉及面广、具体}青况复杂且数量繁多,再加上我国幅员广阔,地区差异较大,因此现有的行政法规仍显不尽完善。对于许多具体特殊的或者一些复杂的情况,实践中往往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这种情况主要体现在地区差异方面。以专利权为例,无论是在经济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城市如上海、广州等地,还是在西部欠发达的地区实行实行的是无差别的知识产权法律,其申请期限、申请费用、保护机制、强制许可等方面没有表现出东西部地区应有的差异,既没有体现出对西部地区的照顾、支持,也没有体现出对东部地区的引导、激励。
(二)立法的社会参与性不高。
不可否认,在立法过程中,我国通过大量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确实加速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进程。但是,我国在具体制定法律时,往往是立法人员和法学家的专利,由他们根据国外相关法律提出草案,然后再交人大表决,事先并没有广泛的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特别是知识产权创造主体——企业和科研机构的意见,没有让社会各界都广泛的参与进来。因而我国目前知识产权的立法是一个比较隐晦的过程,而不是一个透明的立法过程,这样会产生两个后果:“一是法律与我国现实国情会有一些差距;二是公众对法律的认可程度不高,导致法律难以有效的贯彻执行”。
除了上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存在的弊端外,还有诸如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程序不健全,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缺乏对企业、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的指导等。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创新型国家建设,上述情况已成为严重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瓶颈,所以,在未来发展的道路上,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探索、开拓、创新,以求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应有的作用,实现“知识产权立国”的宏伟目标。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教程[H].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
[2]刘春田.知识产权法教程[H].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3]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H].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一、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我国经历了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农民阶级在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之下毫无私有权利,仅有的一点房屋所有权还不知道哪天就被地主阶级所强占。到了近代中国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但由于外国资本主义和本国封建势力的双重压迫,最终没有发展起来,“私权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也就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新中国建立到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主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采取国家或社会所有制,“吃大锅饭”,在人们的心理就没有“私”这个概念。改革开放之后实行市场经济,容许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宪法的重新修改以及物权法的颁布,才第一次从法律的角度肯定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具体到知识产权领域,我国的知识产权正式建立是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到现在不过才二三十年的历程,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刚处于起步阶段,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立法完善程度,执法强度等保护意识还没有在人们的心中留下痕迹。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人们普遍追求的是直接的经济效益,而忽略知识产权这种潜在的经济效益的保护,往往是将某项知识产权注册后就忙于生产或经营,怠于权利的保护意识。例如,河北汇特(清真)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特公司)向外界宣布,该公司退出“小肥羊,,权属之争,更名为河北汇特蒙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其原因就是汇特公司在成功使用“小肥羊”名称并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后,并没有注意该商标的保护,而且错误的认为别人使用“小肥羊”会达到宣传自己的效果,其结果难免更名换姓。这个例子就是我国现在的知识产权人对自己权利保护意识淡薄的一个很好的体现,
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立法中的弊端及其原因分析
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新要求,我国政府大规模清理了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了知识产权相关制度。
我国在2000年和2001年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几部主要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及《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等多部条例和办法相继出台。此外,我国还修改或废止了多项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定不一致的知识产权规章或文件,以求与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相一致。这些措施使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基本做到了知识产权各个领域有法可依。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知识产权立法体制和程序还存在一些漏洞。
(一)立法的灵活性较差。
尽管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已经相当完备,但是由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的特性,即涉及面广、具体}青况复杂且数量繁多,再加上我国幅员广阔,地区差异较大,因此现有的行政法规仍显不尽完善。对于许多具体特殊的或者一些复杂的情况,实践中往往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这种情况主要体现在地区差异方面。以专利权为例,无论是在经济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城市如上海、广州等地,还是在西部欠发达的地区实行实行的是无差别的知识产权法律,其申请期限、申请费用、保护机制、强制许可等方面没有表现出东西部地区应有的差异,既没有体现出对西部地区的照顾、支持,也没有体现出对东部地区的引导、激励。
(二)立法的社会参与性不高。
不可否认,在立法过程中,我国通过大量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确实加速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进程。但是,我国在具体制定法律时,往往是立法人员和法学家的专利,由他们根据国外相关法律提出草案,然后再交人大表决,事先并没有广泛的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特别是知识产权创造主体——企业和科研机构的意见,没有让社会各界都广泛的参与进来。因而我国目前知识产权的立法是一个比较隐晦的过程,而不是一个透明的立法过程,这样会产生两个后果:“一是法律与我国现实国情会有一些差距;二是公众对法律的认可程度不高,导致法律难以有效的贯彻执行”。
除了上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存在的弊端外,还有诸如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程序不健全,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缺乏对企业、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的指导等。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创新型国家建设,上述情况已成为严重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瓶颈,所以,在未来发展的道路上,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探索、开拓、创新,以求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应有的作用,实现“知识产权立国”的宏伟目标。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教程[H].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
[2]刘春田.知识产权法教程[H].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3]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H].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