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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5日,美五角大楼通过邮件发表声明称,“亚太7号”卫星是唯一一颗能满足美国非洲司令部卫星通信需求的人造卫星,国防部将通过哈里斯-卡普罗克通信公司延租“亚太7号”卫星一年,租赁合同价值1070万美元。
“亚太7号”卫星是法国泰雷兹阿莱尼亚宇航公司为香港亚太通信卫星有限公司研制的大功率广播通信卫星。卫星采用当今市场上最可靠的卫星平台SPACEBUS4000-C2,载有28个C波段和28个Ku波段转发器,设计寿命超过16年,并已于2012年上半年在我国西昌卫星中心发射升空。“亚太7号”卫星接替了在轨运行的“亚太2R”卫星,定点于东经76.5度赤道上空,可为亚洲、非洲、欧洲、澳大利亚等提供电视传输和卫星通信服务,并为中国、中东、中亚、非洲等提供电视直播和跨洲际通信广播服务。“亚太7号”卫星由亚太卫星控股有限公司负责运营。而亚太控股的大股东则是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占股比例为62.09%。
美军方最终排除异议选择租用中国商用卫星为其服务主要包括以下3方面因素。首先,“亚太7号”卫星独特的带宽和地理需求,能提供美方所需的覆盖整个非洲大陆的服务。其次,与军用通信卫星相比,该商用卫星采购、使用成本较低,使用率高,而且租用商用卫星可防止因发射大量军用卫星而在和平时期闲置造成浪费。最后,商业卫星目前已逐渐被广泛租用于各国军队,并被普遍用于日常信息、广播、天气等非机密信息传播。美军方能确保所有通过“亚太7号”卫星传输信号的安全使用。
美国对华航天实施严格出口管制
美国在航天领域有严格的出口管制制度,尤其是针对中国等非盟国实施歧视和严控做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限制中美在民用卫星领域的合作。自1996年主导建立国际多边机制《关于常规武器和双用途物品及技术出口控制的瓦森纳安排》到2013年公布的《2013财年国防授权法案》,美国始终将我国排除在出口管制改革受益方之外,损害了中美经贸关系。
美国这种歧视中国的政策由来已久。上世纪90年代初,美国《1990-1991财年对外关系授权法》规定,中止中国火箭发射美制卫星,除非总统以国家利益为由豁免。1999年,美国著名的《考克斯报告》称,中国通过商业发射,特别是故障调查来窃取美国导弹技术,进而危害美国国家安全。随后,美国《1999财年国防授权法》将卫星及相关零部件纳入美国军品清单,并给总统豁免增加更多约束。尽管总统豁免渠道留存,但自此美10多年来一直未发放新的对华商业卫星及其零部件的出口许可证,限制了两国在民用卫星领域的合作。以2001年为例,亚太公司曾购买美国劳拉公司制造的“亚太5号”卫星,计划用我国火箭发射,但由于无法从美国政府获得出口许可证,亚太公司不得不终止与我国的发射服务合同,转由其他国家的火箭发射。2013年初,奥巴马政府发布了《2013财年国防授权法案》,该法案放宽美国卫星及相关物项出口管制,将其从军品管制清单转至商业两用品管制清单,但对中国采取例外政策,禁止对中国出口、再出口或转移卫星或相关零部件,而且也不允许在中国发射,这些都严重阻碍了我国航天业的发展。
加快我国航天领域出口管制立法
尽管商业发射服务带有很大的盈利目的,但由于航天技术特别是运载火箭技术具有敏感性,并且涉及国家情报安全,各国政府往往通过发放许可证、补贴火箭研制经费等政策手段对这一产业施加影响,因而使其带有相当的政治色彩,而不是纯粹的商业行为。结合我国航天业发展现状,有关建议如下:
应加快我航天领域出口管制立法
我国应高度重视美国等西方主要国家在航天领域出口管制的有关做法,借鉴其成功经验,尽快将民用卫星可能用于军事用途的服务纳入管理范畴,并加快推动与《关于常规武器和双用途物品及技术出口控制的瓦森纳安排》相关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的立法工作,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使航天领域的出口管制真正有法可依。
应加强航天企业内部管理
航天领域企业应严格遵守我国出口管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许可证制度,建立有效且符合企业特点的内部出口控制制度,重点加强对海外子公司的管理,制定商用卫星出口和服务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审查机制。此外,企业要保持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交流,针对可能被用于外国军事用途的经营活动,要建立向政府报告的制度,必要时应主动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应积极实施“欧洲化”战略
受意识形态等多方面影响,美国对我航天领域的政策短期内难以发生太大的改变。针对目前这种状况,我企业应充分利用欧洲航天业“去美国化”的趋势,积极采取“欧洲化战略”,通过联合制造、互相采购零部件、共建公司等三种方式,与欧洲航天领域的公司开展更广泛、更深入的合作。政府则需为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与法国等欧洲国家的合作关系为切入点,以共同利益为出发点,鼓励双方航天领域的企业开展全方位合作。
应加强对外宣传及交流
一方面,积极正面应对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质询和挑衅。今后,针对美国等国家的无理质询和挑衅,我国政府应主动驳斥这种质疑,正面引导外界舆论,指导企业做好危机公关,维护我企业的利益。另一方面,从长远发展来看,政府应加强对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相关政策的宣传,增加出口管制的透明度,使美国各界充分了解到中国出口管制近年来所取得的成绩,从而起到增信释疑的作用。企业应主动加强与美国业界及非政府组织的交流与沟通,多渠道、多方式促进美国各界对我国企业的了解,从而更好地实行国际化战略。
“亚太7号”卫星是法国泰雷兹阿莱尼亚宇航公司为香港亚太通信卫星有限公司研制的大功率广播通信卫星。卫星采用当今市场上最可靠的卫星平台SPACEBUS4000-C2,载有28个C波段和28个Ku波段转发器,设计寿命超过16年,并已于2012年上半年在我国西昌卫星中心发射升空。“亚太7号”卫星接替了在轨运行的“亚太2R”卫星,定点于东经76.5度赤道上空,可为亚洲、非洲、欧洲、澳大利亚等提供电视传输和卫星通信服务,并为中国、中东、中亚、非洲等提供电视直播和跨洲际通信广播服务。“亚太7号”卫星由亚太卫星控股有限公司负责运营。而亚太控股的大股东则是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占股比例为62.09%。
美军方最终排除异议选择租用中国商用卫星为其服务主要包括以下3方面因素。首先,“亚太7号”卫星独特的带宽和地理需求,能提供美方所需的覆盖整个非洲大陆的服务。其次,与军用通信卫星相比,该商用卫星采购、使用成本较低,使用率高,而且租用商用卫星可防止因发射大量军用卫星而在和平时期闲置造成浪费。最后,商业卫星目前已逐渐被广泛租用于各国军队,并被普遍用于日常信息、广播、天气等非机密信息传播。美军方能确保所有通过“亚太7号”卫星传输信号的安全使用。
美国对华航天实施严格出口管制
美国在航天领域有严格的出口管制制度,尤其是针对中国等非盟国实施歧视和严控做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限制中美在民用卫星领域的合作。自1996年主导建立国际多边机制《关于常规武器和双用途物品及技术出口控制的瓦森纳安排》到2013年公布的《2013财年国防授权法案》,美国始终将我国排除在出口管制改革受益方之外,损害了中美经贸关系。
美国这种歧视中国的政策由来已久。上世纪90年代初,美国《1990-1991财年对外关系授权法》规定,中止中国火箭发射美制卫星,除非总统以国家利益为由豁免。1999年,美国著名的《考克斯报告》称,中国通过商业发射,特别是故障调查来窃取美国导弹技术,进而危害美国国家安全。随后,美国《1999财年国防授权法》将卫星及相关零部件纳入美国军品清单,并给总统豁免增加更多约束。尽管总统豁免渠道留存,但自此美10多年来一直未发放新的对华商业卫星及其零部件的出口许可证,限制了两国在民用卫星领域的合作。以2001年为例,亚太公司曾购买美国劳拉公司制造的“亚太5号”卫星,计划用我国火箭发射,但由于无法从美国政府获得出口许可证,亚太公司不得不终止与我国的发射服务合同,转由其他国家的火箭发射。2013年初,奥巴马政府发布了《2013财年国防授权法案》,该法案放宽美国卫星及相关物项出口管制,将其从军品管制清单转至商业两用品管制清单,但对中国采取例外政策,禁止对中国出口、再出口或转移卫星或相关零部件,而且也不允许在中国发射,这些都严重阻碍了我国航天业的发展。
加快我国航天领域出口管制立法
尽管商业发射服务带有很大的盈利目的,但由于航天技术特别是运载火箭技术具有敏感性,并且涉及国家情报安全,各国政府往往通过发放许可证、补贴火箭研制经费等政策手段对这一产业施加影响,因而使其带有相当的政治色彩,而不是纯粹的商业行为。结合我国航天业发展现状,有关建议如下:
应加快我航天领域出口管制立法
我国应高度重视美国等西方主要国家在航天领域出口管制的有关做法,借鉴其成功经验,尽快将民用卫星可能用于军事用途的服务纳入管理范畴,并加快推动与《关于常规武器和双用途物品及技术出口控制的瓦森纳安排》相关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的立法工作,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使航天领域的出口管制真正有法可依。
应加强航天企业内部管理
航天领域企业应严格遵守我国出口管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许可证制度,建立有效且符合企业特点的内部出口控制制度,重点加强对海外子公司的管理,制定商用卫星出口和服务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审查机制。此外,企业要保持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交流,针对可能被用于外国军事用途的经营活动,要建立向政府报告的制度,必要时应主动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应积极实施“欧洲化”战略
受意识形态等多方面影响,美国对我航天领域的政策短期内难以发生太大的改变。针对目前这种状况,我企业应充分利用欧洲航天业“去美国化”的趋势,积极采取“欧洲化战略”,通过联合制造、互相采购零部件、共建公司等三种方式,与欧洲航天领域的公司开展更广泛、更深入的合作。政府则需为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与法国等欧洲国家的合作关系为切入点,以共同利益为出发点,鼓励双方航天领域的企业开展全方位合作。
应加强对外宣传及交流
一方面,积极正面应对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质询和挑衅。今后,针对美国等国家的无理质询和挑衅,我国政府应主动驳斥这种质疑,正面引导外界舆论,指导企业做好危机公关,维护我企业的利益。另一方面,从长远发展来看,政府应加强对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相关政策的宣传,增加出口管制的透明度,使美国各界充分了解到中国出口管制近年来所取得的成绩,从而起到增信释疑的作用。企业应主动加强与美国业界及非政府组织的交流与沟通,多渠道、多方式促进美国各界对我国企业的了解,从而更好地实行国际化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