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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影子银行作为金融市场中的重要参与者,其对一国乃至全球的经济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就是由于其过度扩张和监管不利造成的。近些年来,影子银行规模在国内迅速膨胀,对传统商业银行及国民经济都产生了很大影响,也因此引起了决策层和学者的重视。本文通过比较欧美等发达国家影子银行在定义、发展、形式、监管等方面的不同,给中国监管当局提出了一些监管启示。
【关键词】影子银行 国际比较 监管启示
2007年震惊世界的金融危机,使全球经济陷入巨大灾难之中,相关金融体系也面临巨大挑战,而这一切的根源在于影子银行。影子银行由此进入人们的视野,并引起学者们的高度关注,各国政府才认识到影子银行监管的重要性。
一、影子银行的定义
(一)影子银行在国外的定义
影子银行概念首次是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Paul Mcculley提出,又称为“平行银行系统”、“第二银行体系”、“类银行”等,是指处于监管体系之外,与正规的接受监管的商业银行系统不同金融机构[1]。前美联储主席伯南克将“影子银行”定义为除接受监管的存款机构外充当储蓄转投资中介的金融机构[2]。英格兰银行副总裁Paul Tucker眼中的影子银行是指“向金融机构、企业、居民等提供资产期限配合、货币流动性和提高杠杆率等服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替代商业银行一些功能的工具、结构、企业或者市场[3]”。2011年由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发布的《影子银行:范围界定》研究报告中指出: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有可能会引发系统性风险、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包括各种相关机构和业务活动)[4]。”
(二)影子银行在国内的定义
我国影子银行发展起步较晚,不同于国外发达国家的影子银行。有学者认为狭义的影子银行是指“履行银行职能、但逃避监管的类似银行的实体”。广义的影子银行是指在一定程度上替代银行一些功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央行行长周小川认为“影子银行是指行使商业银行功能但却基本不受监管或很少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虽然国内外理论研究中对影子银行的定义角度不同,言辞不同,但都大同小异,且已经达成两点共识:一是影子银行通常缺乏监管或者监管力度不够;二是影子银行行使着传统银行的某些核心功能。
二、影子银行的发展
(一)欧美影子银行的发展
1933年美国颁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相互分离,使得影子银行初生萌芽。20世纪60年代中期后,美联储为应对不断增加的通胀压力而持续抽紧银根,致使市场利率大幅攀升。但是在《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监管下,商业银行的资金进行了大规模的流出,由此“脱媒”階段开启。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和欧洲债券的迅速发展使得影子银行规模不断发展壮大。而欧洲国家政府为了应对这种脱媒信任危机,不得不放松对金融部门的各种管制。同时市场上各大金融机构竞争激烈,形成一股金融创新潮,并且随着金融理论、金融工程以及资产证券化的迅速发展,各种新型的金融工具也层出不穷,使得影子银行达到顶峰,进而引起了2007年的金融危机。
(二)中国影子银行的发展
在中国,影子银行的发展也有一段时间,早期的民间借贷、地下钱庄、典当行等都属于影子银行的范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率一直处于管制状态,影子银行一直处于美国脱媒状态前。造成我国目前影子银行规模庞大的一个原因是货币供应的限制。2009年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我国实行了扩张性的货币政策,引起通货膨胀和资产泡沫,2010年,货币政策逐渐收紧,国内面临信贷投资供需矛盾的局面,银行和居民的货币追逐利益。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利率的非市场化。从居民角度来讲,中国缺少多元的投资工具和产品,存款利率被管制,在长期通胀的压力之下,存款纷纷流向理财产品、信托、民间借贷、地下钱庄等。从银行方面来说,由于监管部门的管制,资金资源在不同行业、不同经济主体的流向不均衡,资金雄厚的国企央企很容易借到钱,而大规模的中小企业却无法从正规渠道获得资金。出于盈利角度考虑,银行不得不采取其他形式来运作。所以造成近些年来影子银行的迅速膨胀。
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还没有完全开放,市场上创新型的金融工具少之又少,所以没有美国以资产证券化为中心的影子银行系统。但随着金融“脱媒”的加快以及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会有所发展,影子银行规模会有所扩大,如何引导和监管成为摆在决策者面前的难题。
三、影子银行的形式
(一)美国影子银行的形式
美国的影子银行有三种形式:内部影子银行、外部影子银行和政府的影子银行。
内部影子银行是由金融公司或由传统商业银行发起的从事信贷中介等活动的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它们主要发放一些贷款,如:学生贷款、住宅抵押贷款、商业抵押贷款等。
外部影子银行是指独立的、以市场为导向的专业化非银行信用中介机构。它们没有政府或者大型控股母公司的信用担保支持,其风险较大,从事的业务也更为广泛多样化。外部影子银行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优势、专业技术优势等开展相关业务,是最重要也是风险最大的影子银行。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对冲基金、金融公司、信托、信用担保融资公司等。
政府的影子银行代表是联邦住宅贷款银行、房地美、房利美等。它们主要通过销售机构和资产抵押证券来获取融资,以政府的信誉为担保,同时使用证券化的“发起-分销”模式进行融资经营。
(二)欧洲影子银行的形式
由于欧洲的基金业比较发达,因此欧洲的影子银行体系主要是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包括对冲基金和资产证券化等,它们作为非银行信用中介,复制着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间接地起着商业银行的一些核心功能[5]。
(三)日本影子银行的形式
日本影子银行的主要形式是综合商社,其在日本的经济生活中有着关键的作用,但因其不是正规的金融机构,所以被称为“影子银行”。日本影子银行有几种业务:一为企业间信用。企业间信用是指企业之间允许对方将应收票据或应付票据的偿付予以一定期限延长的一种信用。二是投融资活动。是综合商社的主要业务。三是租赁。由于中小企业的资金有限,因此它们无法购买足够的厂房、机器设备等,阻碍着企业的发展。综合商社利用资金优势,加强与企业的合作,推动了租赁业的发展[6]。 (四)中国影子银行的形式
我国虽然金融市场处于起步阶段,没有欧美等发达国家类似的影子银行体系,但由于各种原因,确实存在着某些影子银行业务。根据FSB的定义,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具体表现为一下五类:一是银行机构的影子银行业务,包括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和委托贷款。二是融资融券类,主要有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类担保公司等。三是以高利贷为代表的民间借贷,包括非法的地下钱庄、高利贷、非法集资等。四是私募基金,最具代表性的是民间私募基金。其仅仅利用个人信誉维持,以代理理财方式为投资者提供服务,不受监管,风险很大。五是网络贷款、第三方支付等融资机构,这是最近几年迅速发展起来的影子银行业务,它在小型企业中发挥重要角色,但风险更大。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还显得有些稚嫩,大部分仅是对传统银行业务的改造。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表现为金融创新少、主体规模小产品复杂度低。同时其主体独立性低,大部分受传统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控制。由于受政府部门的监管,杠杆率相对较低。并且大部分仅限于国内的融资活动,很少牵涉到国际资本,因此跨国性比较低。
四、影子银行的监管
(一)美国对影子银行的监管
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金融监管当局饱受批评与责难,针对出现的问题,他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改善,主要有4点:
1.加强监管立法。2010年,监管当局颁布《多德-弗兰克法案》,该法案从多个角度对影子银行机构及其活动,提出了严厉的监管改革,设立了金融稳定理事会。对私募股权基金、对冲基金、衍生品交易以及保险业务都纳入监管框架,对防范抵押贷款证券化影子银行业务等实施了重大的改革[7]。
2.扩大监管范围。在提高监管方面,美国规定了对于大型私募基金、对冲基金等相关的杠杆使用和资产信息必须向监管机构披露。
3.加大监管力度,加强银行业风险隔离。《多德-弗兰克法案》引入“沃尔克规则”,禁止银行从事高风险自营业务,并且投资活动必须与自营业务分开。在金融衍生品交易方面,规定要将高风险衍生产品分离到特定子公司。
4.防范道德风险。要求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控制责任由发行方来履行。在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方面,要求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银行控股公司等要制定财务风险控制及自救的法案,并提交监管部门。
(二)欧盟对影子银行的监管
次贷危机蔓延到欧洲金融市场,导致欧洲金融市场秩序混乱,银行濒临破产,纷纷出台了很多措施,以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
1.为影子银行体系设立监管框架,加大监管力度。2010年颁布《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涵盖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房地产基金等,对其限定了最低资本金标准。要求相关金融机构提供资产安全、资质能力报告、估值方法、风险控制等资料。并且设立专门监管评级机构的部门。
2.监管程序更加严格。《指令》规定了投资基金的杠杆;要求所有的投资基金都必须在欧洲开设托管账户,规定一些独立的评级机构;此外,对基金卖空操作以及重大投资策略的信息披露等问题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
(三)英国对影子银行的监管
金融危机爆发后,英国针对其金融监管体系,也颁布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
1.推出一系列法规制度。2009年公布《2009年银行法》,建立特别处理机制,成立金融稳定理事会。随后发布《特纳报告》,提出加强对影子银行的识别和监管,限制信贷衍生品市场,加强与其他国家合作,消除全球范围内的监管套利。2010年3月,财政部公布《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报告监管规定》,对金融机构高管的薪资体系做了相关规定并要求充分披露。7月,英国金融服务局规定凡是注册的信用評级机构都要按照要求对相关评级模型和方法进行披露。8月发布《交易行为的审慎制度》,要求加强金融监管机构合作,防止传统银行与影子银行之间的套利行为。还有其他一系列各个方面的监管法律法规。
2.其他方面。在提高监管标准方面,监管当局直接监管和集中清算信贷衍生品、抵押贷款等金融创新产品。在防范道德风险方面,英国通过破产情况下所实施的措施和明确情景压力的形式来限制影子银行行为,防范纳税人资金被使用,影响到金融稳定。总得来看,英国由于私募基金业比较发达,因而对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的态度比较宽容,监管偏于宽松[8]。
(四)金融稳定理事会对影子银行的监管[9]
在2010年10月G20峰会上,各国政府同意要对影子银行体系加强监管,为此FSB成立了影子银行体系的研究组,专门推动各国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改革,颁布了《影子银行:范围的界定》、《影子银行:进展和下一步措施》、《影子银行:强化监督和管理》等法律文件。进而提出了加强监管的若干政策建议,有以下两个方面:
1.从宏微观两个视角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宏观角度利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定量信息,以此来评估影子银行体系的规模和增长速度,从而为监管当局提供相关的风险预警信息。微观角度通过设定的数据来识别易引发系统性风险或进行套利的影子银行体系活动,并进行详细评估和监管,建立风险识别机制。
2.对影子银行分类监管。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直接监管,加强对影子银行系统的监管。二是间接监管,规范影子银行和传统银行之间的互动机制。三是加强对影子银行具体业务的监管,干预相关业务。四是建立宏观谨慎监管框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影子银行所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由于各国金融结构体系及金融发展阶段不同,因此其影子银行的监管措施也会有所差异,多数欧洲国家处在资产证券化链条的末端,是国际影子银行的主要投资者和交易者,因此欧洲主要侧重于全球对冲交易和证券化活动监管,防范美国次贷产品的风险传染。相对而言,英美等国处于证券化链条的前端,其影子银行比较复杂,形式多样。为此,英美主要侧重于完善监管制度设计,促进影子银行体系的健康发展。美国监管当局在准入、注册和退出等方面设立门槛,将影子银行机构纳入场内,在掌握影子银行的基本活动范围后,然后再规范和完善影子银行体系运行,减小其系统性风险。英国则鼓励金融机构充分竞争,但必须保持一定的透明度,同时加强对消费者保护,针对影子银行工具和活动加强动态监管[10]。 五、对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启示
我国的影子银行还处于起步阶段,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差距很大,不能盲目复制他们的监管模式,应该有所借鉴。但中国目前影子银行规模也在不断扩大,所以不可掉以轻心,必须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做出合理的监管安排。
(一)影子银行监管者层面
监管当局要正确合理地引导影子银行的发展,首先要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它们的存在是市场需求和资本逐利的产物,一定程度上发挥了融资作用,因此必须正确引导和规范。其次,要明确监管主体,对不同的影子银行疏堵有别。对违法的行为必须给予严厉打击,对市场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加以鼓励和监管。
(二)市场规范层面
我国金融市场不发达,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针对影子银行,必须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能全面覆盖影子银行,使影子银行能够合理地发展。同时,各监管部门要建立完整、及时的平台对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并及时发布市场数据信息,制定有效的监管措施,完善金融机构、投资者、影子银行关联者之间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经营运作透明度。
(三)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利率管制是导致影子银行出现的最重要的原因。因此,要想解决影子银行问题,最根本的方法是实现利率市场化。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滞后,导致了资金的流向不合理,为此影子银行萌发并扩大。目前,利率市场化有了一定的进展,但速度有点缓慢,必须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放开银行的利率限制,让市场决定资金的价格,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我国影子银行风险存在的基础。
六、结语
虽然我国的影子银行发展阶段、形式的复杂程度等与欧美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但鉴于金融危机的教训和中国现阶段的经济形势,必须对影子银行要加以重视,加强金融监管。相信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实施以及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影子银行也会更加规范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Mccauley paul Reflections[R].PIMCO Global Central Bank Foucus,Auf.Sept.2007.
[2]张远.加强我国影子銀行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J].西部金融,2012,(2):68-72.
[3]Ben S.Bernanke.Economic Challenges:Past Present and Future [N]
[4]巴曙松.应从金融结构演进角度客观评估影子银行[J].经济纵横,2013(4):27-30
[5]陈南辉.影子银行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12(12):931-937
[6]武晓蒙.国际影子银行比较及监管启示[J].时代金融,2012(4):281
[7]战宏.中国影子银行监管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4):20-24
[8]蔡静.国际影子银行监管改革与启示[J].青海金融,2012(6):31-33
[9]陈南辉.影子银行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12(12):932-936
[10]刘荣.金融稳定视角下国际影子银行监管改革框架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13(5):31-35
作者简介:任春阳(1989-),男,汉族,河南驻马店人,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世界经济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金融;陆雪(1989-)女,汉族,江苏宿迁人,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世界经济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人民币国际化。
【关键词】影子银行 国际比较 监管启示
2007年震惊世界的金融危机,使全球经济陷入巨大灾难之中,相关金融体系也面临巨大挑战,而这一切的根源在于影子银行。影子银行由此进入人们的视野,并引起学者们的高度关注,各国政府才认识到影子银行监管的重要性。
一、影子银行的定义
(一)影子银行在国外的定义
影子银行概念首次是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Paul Mcculley提出,又称为“平行银行系统”、“第二银行体系”、“类银行”等,是指处于监管体系之外,与正规的接受监管的商业银行系统不同金融机构[1]。前美联储主席伯南克将“影子银行”定义为除接受监管的存款机构外充当储蓄转投资中介的金融机构[2]。英格兰银行副总裁Paul Tucker眼中的影子银行是指“向金融机构、企业、居民等提供资产期限配合、货币流动性和提高杠杆率等服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替代商业银行一些功能的工具、结构、企业或者市场[3]”。2011年由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发布的《影子银行:范围界定》研究报告中指出: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有可能会引发系统性风险、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包括各种相关机构和业务活动)[4]。”
(二)影子银行在国内的定义
我国影子银行发展起步较晚,不同于国外发达国家的影子银行。有学者认为狭义的影子银行是指“履行银行职能、但逃避监管的类似银行的实体”。广义的影子银行是指在一定程度上替代银行一些功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央行行长周小川认为“影子银行是指行使商业银行功能但却基本不受监管或很少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虽然国内外理论研究中对影子银行的定义角度不同,言辞不同,但都大同小异,且已经达成两点共识:一是影子银行通常缺乏监管或者监管力度不够;二是影子银行行使着传统银行的某些核心功能。
二、影子银行的发展
(一)欧美影子银行的发展
1933年美国颁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相互分离,使得影子银行初生萌芽。20世纪60年代中期后,美联储为应对不断增加的通胀压力而持续抽紧银根,致使市场利率大幅攀升。但是在《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监管下,商业银行的资金进行了大规模的流出,由此“脱媒”階段开启。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和欧洲债券的迅速发展使得影子银行规模不断发展壮大。而欧洲国家政府为了应对这种脱媒信任危机,不得不放松对金融部门的各种管制。同时市场上各大金融机构竞争激烈,形成一股金融创新潮,并且随着金融理论、金融工程以及资产证券化的迅速发展,各种新型的金融工具也层出不穷,使得影子银行达到顶峰,进而引起了2007年的金融危机。
(二)中国影子银行的发展
在中国,影子银行的发展也有一段时间,早期的民间借贷、地下钱庄、典当行等都属于影子银行的范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率一直处于管制状态,影子银行一直处于美国脱媒状态前。造成我国目前影子银行规模庞大的一个原因是货币供应的限制。2009年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我国实行了扩张性的货币政策,引起通货膨胀和资产泡沫,2010年,货币政策逐渐收紧,国内面临信贷投资供需矛盾的局面,银行和居民的货币追逐利益。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利率的非市场化。从居民角度来讲,中国缺少多元的投资工具和产品,存款利率被管制,在长期通胀的压力之下,存款纷纷流向理财产品、信托、民间借贷、地下钱庄等。从银行方面来说,由于监管部门的管制,资金资源在不同行业、不同经济主体的流向不均衡,资金雄厚的国企央企很容易借到钱,而大规模的中小企业却无法从正规渠道获得资金。出于盈利角度考虑,银行不得不采取其他形式来运作。所以造成近些年来影子银行的迅速膨胀。
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还没有完全开放,市场上创新型的金融工具少之又少,所以没有美国以资产证券化为中心的影子银行系统。但随着金融“脱媒”的加快以及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会有所发展,影子银行规模会有所扩大,如何引导和监管成为摆在决策者面前的难题。
三、影子银行的形式
(一)美国影子银行的形式
美国的影子银行有三种形式:内部影子银行、外部影子银行和政府的影子银行。
内部影子银行是由金融公司或由传统商业银行发起的从事信贷中介等活动的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它们主要发放一些贷款,如:学生贷款、住宅抵押贷款、商业抵押贷款等。
外部影子银行是指独立的、以市场为导向的专业化非银行信用中介机构。它们没有政府或者大型控股母公司的信用担保支持,其风险较大,从事的业务也更为广泛多样化。外部影子银行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优势、专业技术优势等开展相关业务,是最重要也是风险最大的影子银行。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对冲基金、金融公司、信托、信用担保融资公司等。
政府的影子银行代表是联邦住宅贷款银行、房地美、房利美等。它们主要通过销售机构和资产抵押证券来获取融资,以政府的信誉为担保,同时使用证券化的“发起-分销”模式进行融资经营。
(二)欧洲影子银行的形式
由于欧洲的基金业比较发达,因此欧洲的影子银行体系主要是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包括对冲基金和资产证券化等,它们作为非银行信用中介,复制着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间接地起着商业银行的一些核心功能[5]。
(三)日本影子银行的形式
日本影子银行的主要形式是综合商社,其在日本的经济生活中有着关键的作用,但因其不是正规的金融机构,所以被称为“影子银行”。日本影子银行有几种业务:一为企业间信用。企业间信用是指企业之间允许对方将应收票据或应付票据的偿付予以一定期限延长的一种信用。二是投融资活动。是综合商社的主要业务。三是租赁。由于中小企业的资金有限,因此它们无法购买足够的厂房、机器设备等,阻碍着企业的发展。综合商社利用资金优势,加强与企业的合作,推动了租赁业的发展[6]。 (四)中国影子银行的形式
我国虽然金融市场处于起步阶段,没有欧美等发达国家类似的影子银行体系,但由于各种原因,确实存在着某些影子银行业务。根据FSB的定义,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具体表现为一下五类:一是银行机构的影子银行业务,包括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和委托贷款。二是融资融券类,主要有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类担保公司等。三是以高利贷为代表的民间借贷,包括非法的地下钱庄、高利贷、非法集资等。四是私募基金,最具代表性的是民间私募基金。其仅仅利用个人信誉维持,以代理理财方式为投资者提供服务,不受监管,风险很大。五是网络贷款、第三方支付等融资机构,这是最近几年迅速发展起来的影子银行业务,它在小型企业中发挥重要角色,但风险更大。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还显得有些稚嫩,大部分仅是对传统银行业务的改造。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表现为金融创新少、主体规模小产品复杂度低。同时其主体独立性低,大部分受传统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控制。由于受政府部门的监管,杠杆率相对较低。并且大部分仅限于国内的融资活动,很少牵涉到国际资本,因此跨国性比较低。
四、影子银行的监管
(一)美国对影子银行的监管
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金融监管当局饱受批评与责难,针对出现的问题,他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改善,主要有4点:
1.加强监管立法。2010年,监管当局颁布《多德-弗兰克法案》,该法案从多个角度对影子银行机构及其活动,提出了严厉的监管改革,设立了金融稳定理事会。对私募股权基金、对冲基金、衍生品交易以及保险业务都纳入监管框架,对防范抵押贷款证券化影子银行业务等实施了重大的改革[7]。
2.扩大监管范围。在提高监管方面,美国规定了对于大型私募基金、对冲基金等相关的杠杆使用和资产信息必须向监管机构披露。
3.加大监管力度,加强银行业风险隔离。《多德-弗兰克法案》引入“沃尔克规则”,禁止银行从事高风险自营业务,并且投资活动必须与自营业务分开。在金融衍生品交易方面,规定要将高风险衍生产品分离到特定子公司。
4.防范道德风险。要求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控制责任由发行方来履行。在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方面,要求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银行控股公司等要制定财务风险控制及自救的法案,并提交监管部门。
(二)欧盟对影子银行的监管
次贷危机蔓延到欧洲金融市场,导致欧洲金融市场秩序混乱,银行濒临破产,纷纷出台了很多措施,以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
1.为影子银行体系设立监管框架,加大监管力度。2010年颁布《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涵盖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房地产基金等,对其限定了最低资本金标准。要求相关金融机构提供资产安全、资质能力报告、估值方法、风险控制等资料。并且设立专门监管评级机构的部门。
2.监管程序更加严格。《指令》规定了投资基金的杠杆;要求所有的投资基金都必须在欧洲开设托管账户,规定一些独立的评级机构;此外,对基金卖空操作以及重大投资策略的信息披露等问题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
(三)英国对影子银行的监管
金融危机爆发后,英国针对其金融监管体系,也颁布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
1.推出一系列法规制度。2009年公布《2009年银行法》,建立特别处理机制,成立金融稳定理事会。随后发布《特纳报告》,提出加强对影子银行的识别和监管,限制信贷衍生品市场,加强与其他国家合作,消除全球范围内的监管套利。2010年3月,财政部公布《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报告监管规定》,对金融机构高管的薪资体系做了相关规定并要求充分披露。7月,英国金融服务局规定凡是注册的信用評级机构都要按照要求对相关评级模型和方法进行披露。8月发布《交易行为的审慎制度》,要求加强金融监管机构合作,防止传统银行与影子银行之间的套利行为。还有其他一系列各个方面的监管法律法规。
2.其他方面。在提高监管标准方面,监管当局直接监管和集中清算信贷衍生品、抵押贷款等金融创新产品。在防范道德风险方面,英国通过破产情况下所实施的措施和明确情景压力的形式来限制影子银行行为,防范纳税人资金被使用,影响到金融稳定。总得来看,英国由于私募基金业比较发达,因而对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的态度比较宽容,监管偏于宽松[8]。
(四)金融稳定理事会对影子银行的监管[9]
在2010年10月G20峰会上,各国政府同意要对影子银行体系加强监管,为此FSB成立了影子银行体系的研究组,专门推动各国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改革,颁布了《影子银行:范围的界定》、《影子银行:进展和下一步措施》、《影子银行:强化监督和管理》等法律文件。进而提出了加强监管的若干政策建议,有以下两个方面:
1.从宏微观两个视角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宏观角度利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定量信息,以此来评估影子银行体系的规模和增长速度,从而为监管当局提供相关的风险预警信息。微观角度通过设定的数据来识别易引发系统性风险或进行套利的影子银行体系活动,并进行详细评估和监管,建立风险识别机制。
2.对影子银行分类监管。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直接监管,加强对影子银行系统的监管。二是间接监管,规范影子银行和传统银行之间的互动机制。三是加强对影子银行具体业务的监管,干预相关业务。四是建立宏观谨慎监管框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影子银行所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由于各国金融结构体系及金融发展阶段不同,因此其影子银行的监管措施也会有所差异,多数欧洲国家处在资产证券化链条的末端,是国际影子银行的主要投资者和交易者,因此欧洲主要侧重于全球对冲交易和证券化活动监管,防范美国次贷产品的风险传染。相对而言,英美等国处于证券化链条的前端,其影子银行比较复杂,形式多样。为此,英美主要侧重于完善监管制度设计,促进影子银行体系的健康发展。美国监管当局在准入、注册和退出等方面设立门槛,将影子银行机构纳入场内,在掌握影子银行的基本活动范围后,然后再规范和完善影子银行体系运行,减小其系统性风险。英国则鼓励金融机构充分竞争,但必须保持一定的透明度,同时加强对消费者保护,针对影子银行工具和活动加强动态监管[10]。 五、对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启示
我国的影子银行还处于起步阶段,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差距很大,不能盲目复制他们的监管模式,应该有所借鉴。但中国目前影子银行规模也在不断扩大,所以不可掉以轻心,必须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做出合理的监管安排。
(一)影子银行监管者层面
监管当局要正确合理地引导影子银行的发展,首先要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它们的存在是市场需求和资本逐利的产物,一定程度上发挥了融资作用,因此必须正确引导和规范。其次,要明确监管主体,对不同的影子银行疏堵有别。对违法的行为必须给予严厉打击,对市场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加以鼓励和监管。
(二)市场规范层面
我国金融市场不发达,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针对影子银行,必须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能全面覆盖影子银行,使影子银行能够合理地发展。同时,各监管部门要建立完整、及时的平台对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并及时发布市场数据信息,制定有效的监管措施,完善金融机构、投资者、影子银行关联者之间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经营运作透明度。
(三)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利率管制是导致影子银行出现的最重要的原因。因此,要想解决影子银行问题,最根本的方法是实现利率市场化。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滞后,导致了资金的流向不合理,为此影子银行萌发并扩大。目前,利率市场化有了一定的进展,但速度有点缓慢,必须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放开银行的利率限制,让市场决定资金的价格,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我国影子银行风险存在的基础。
六、结语
虽然我国的影子银行发展阶段、形式的复杂程度等与欧美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但鉴于金融危机的教训和中国现阶段的经济形势,必须对影子银行要加以重视,加强金融监管。相信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实施以及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影子银行也会更加规范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Mccauley paul Reflections[R].PIMCO Global Central Bank Foucus,Auf.Sept.2007.
[2]张远.加强我国影子銀行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J].西部金融,2012,(2):68-72.
[3]Ben S.Bernanke.Economic Challenges:Past Present and Future [N]
[4]巴曙松.应从金融结构演进角度客观评估影子银行[J].经济纵横,2013(4):27-30
[5]陈南辉.影子银行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12(12):931-937
[6]武晓蒙.国际影子银行比较及监管启示[J].时代金融,2012(4):281
[7]战宏.中国影子银行监管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4):20-24
[8]蔡静.国际影子银行监管改革与启示[J].青海金融,2012(6):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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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任春阳(1989-),男,汉族,河南驻马店人,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世界经济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金融;陆雪(1989-)女,汉族,江苏宿迁人,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世界经济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人民币国际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