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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总局共同颁布了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药品广告审批和备案的程序、时限、申请人的义务、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及有关的法律责任等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并且增加了第二十一条:“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证(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