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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温州地区多次出现有关物业公司与业主就前期物业服务费计费起始时间确定的争议.引发业主投诉物业公司违规操作.引起了众多物业企业与业主的关注。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第二十条内容:“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具体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时限向业主、使用人收取;未作约定的.预收期不得超过12个月。物业服务费自房屋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