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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通过分析行业协会和自治权的概念,以及分析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内容,包括行业规章的制定权、惩戒权、行业监管权、争端解决和行业仲裁权,进一步明确了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涵义;并通过将行业协会自治权与其他权利进行比较,使行业协会自治权有了明确的界定。
关键词:行业协会;自治权;权利来源
一、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涵义
(一)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概念
行业协会可从广义和狭义理解,本文所指的是广义的行业协会,指同一行业内的企业、个体商业者自愿组织的,为了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社会中介组织。自治权的作用对象仅限于社会团体内的成员,自治权管理的事项范围也只包括其有权自治管理的事项。因此,可以认为行业协会自治权是指行业协会依法享有的,为了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建立行业内成员大多数人认可或默示的可以合法并独立自主行使的具有约束力和支配力的契约,包括对外与政府或其他组织进行协调,对内实现自我管理的权力(利)。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的特征
1、自主性。行业协会的产生就是为了维护行业协会内成员的利益,独立于国家公权力,所以行业协会自治权的自主性是其最基本的特征。
2、自律性。行业协会可以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对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3、主动性。行业协会自治权是行业协会主动地自发地对成员进行管理和约束。与法院的被动消极执法不同,行业协会的管理是主动的、积极的。
4、相对性。自治权不可能完全地排除他治权的存在,行业协会自治权也只能在自治事项上有效,同时它还要受到法律法规规范,需要国家的干预和约束,所以具有相对性。
5、专业性。每个行业协会都是针对某特定领域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所以行业协会自治权尤其独特的优势,即专业性。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内容
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来源是因契约产生的自治权、因法律直接授权产生的自治权和因行政授权产生的自治权三个方面。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
(一)行业规章的制定权
行业协会自治权想要实现就一定要有可供成员遵守的规章,因此必须要有行业规章的制定权。“行业协会内部的行业规章主要有:协会章程以及与之配套的协会组织及运行规范、工作规则等;行业行为规范,包括职业道德规范、行业准则、行业规范、行为守则等。”
(二)行业监管权
行业协会监管权就是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和行业行为规范制定出来在实施过程中,要监管行业协会内成员的守约行为,还需要对行业协会进行日常管理。行业监管权具体包括:许可权、批准权,认证权,标准制定和实施权。
(三)惩戒权
行业协会有权依据规章对该成员给予处罚,处罚的措施有:行业自律措施,包括警告、内部通报、业内批评、取消评比的资格、开除会员资格等;法律处罚措施,包括建议或者提请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警告或罚款等。
(四)争端解决和行业仲裁权
行业协会通过行使争端解决权将成员间的争端在行业内部解决,可以降低争端的激烈度、减少争端复杂性,从而更好地管理行业协会、缩小争端的影响范围;同时这种方式也更容易被双方接受,更具效率、节约资源。
三、行业协会自治权与其他权利的区别
(一)行业协会自治权与私权的区别
1、权利的主体不同。行业协会自治权的主体是行业协会,与其成员之间为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从而在其章程授权范围内行使的行业协会自治权具有强制性,其成员有义务遵守行业协会的规章;而私权的主体主要是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当事人双方是平等的关系,不存在管理关系。
2、是否以盈利为目的不同。行业协会自治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只是为了成员共同利益而确立,即使收取会费,也是将其应用于行业协会的运作,这并不是其目的,所以说行业协会自治权并不以盈利为目的;而私权大多是以盈利为目的,当然也存在部分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
3、权利性质不同。行业协会的成员可以自由加入和退出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又可依据其章程对其成员享有惩戒权;同时,行业协会与其成员之间又是不平等的关系,且具有公法的特征,所以行业协会自治权有公权和私权的双重性质。而私权只具备私权的性质,不具备公权的性质。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与行政权的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行业协会自治权的主体是行业协会,虽然与其成员为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但若会员不服协会做出的处理决定可以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来退会,同时行业协会对外没有管理权和强制性;而行政权的主体是具有行使行政权职能的国家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公共机关,它做出的行为是都具有强制性的。
2、权利来源不同。行业协会自治权主要有三个来源,即因契约产生的自治权、因法律直接授权产生的自治权和因行政授权产生的自治权,既有私权的内容又有公权的内容;而行政权的来源是法律和行政授权,其只有公权的内容。
3、权利效力不同。“行业协会自治权是一种典型的社会权力,其权力主体属于社会组织而非国家;其权力来源不是全体人民的权利让渡,而是行业协会会员的权利让渡;其权力的行使范围限定在协会章程的范围内。”所以行业协会自治权和公权比较,前者的效力要差很多;公权却有国家机器作保证,效力要很强硬。同时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效力范围只限于成员内其职权涉及的范围内,对外则没有效力;而行政权的效力可以遍及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
参考文献:
1、刘贵娟.法治视野下的行业协会自治权研究[D].苏州大学,2009.
2、汪莉.行业协会自治权性质探析[J].政法论坛,2010(4).
3、张文山.自治权理论与自治条例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5.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
关键词:行业协会;自治权;权利来源
一、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涵义
(一)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概念
行业协会可从广义和狭义理解,本文所指的是广义的行业协会,指同一行业内的企业、个体商业者自愿组织的,为了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社会中介组织。自治权的作用对象仅限于社会团体内的成员,自治权管理的事项范围也只包括其有权自治管理的事项。因此,可以认为行业协会自治权是指行业协会依法享有的,为了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建立行业内成员大多数人认可或默示的可以合法并独立自主行使的具有约束力和支配力的契约,包括对外与政府或其他组织进行协调,对内实现自我管理的权力(利)。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的特征
1、自主性。行业协会的产生就是为了维护行业协会内成员的利益,独立于国家公权力,所以行业协会自治权的自主性是其最基本的特征。
2、自律性。行业协会可以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对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3、主动性。行业协会自治权是行业协会主动地自发地对成员进行管理和约束。与法院的被动消极执法不同,行业协会的管理是主动的、积极的。
4、相对性。自治权不可能完全地排除他治权的存在,行业协会自治权也只能在自治事项上有效,同时它还要受到法律法规规范,需要国家的干预和约束,所以具有相对性。
5、专业性。每个行业协会都是针对某特定领域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所以行业协会自治权尤其独特的优势,即专业性。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内容
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来源是因契约产生的自治权、因法律直接授权产生的自治权和因行政授权产生的自治权三个方面。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
(一)行业规章的制定权
行业协会自治权想要实现就一定要有可供成员遵守的规章,因此必须要有行业规章的制定权。“行业协会内部的行业规章主要有:协会章程以及与之配套的协会组织及运行规范、工作规则等;行业行为规范,包括职业道德规范、行业准则、行业规范、行为守则等。”
(二)行业监管权
行业协会监管权就是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和行业行为规范制定出来在实施过程中,要监管行业协会内成员的守约行为,还需要对行业协会进行日常管理。行业监管权具体包括:许可权、批准权,认证权,标准制定和实施权。
(三)惩戒权
行业协会有权依据规章对该成员给予处罚,处罚的措施有:行业自律措施,包括警告、内部通报、业内批评、取消评比的资格、开除会员资格等;法律处罚措施,包括建议或者提请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警告或罚款等。
(四)争端解决和行业仲裁权
行业协会通过行使争端解决权将成员间的争端在行业内部解决,可以降低争端的激烈度、减少争端复杂性,从而更好地管理行业协会、缩小争端的影响范围;同时这种方式也更容易被双方接受,更具效率、节约资源。
三、行业协会自治权与其他权利的区别
(一)行业协会自治权与私权的区别
1、权利的主体不同。行业协会自治权的主体是行业协会,与其成员之间为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从而在其章程授权范围内行使的行业协会自治权具有强制性,其成员有义务遵守行业协会的规章;而私权的主体主要是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当事人双方是平等的关系,不存在管理关系。
2、是否以盈利为目的不同。行业协会自治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只是为了成员共同利益而确立,即使收取会费,也是将其应用于行业协会的运作,这并不是其目的,所以说行业协会自治权并不以盈利为目的;而私权大多是以盈利为目的,当然也存在部分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
3、权利性质不同。行业协会的成员可以自由加入和退出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又可依据其章程对其成员享有惩戒权;同时,行业协会与其成员之间又是不平等的关系,且具有公法的特征,所以行业协会自治权有公权和私权的双重性质。而私权只具备私权的性质,不具备公权的性质。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与行政权的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行业协会自治权的主体是行业协会,虽然与其成员为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但若会员不服协会做出的处理决定可以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来退会,同时行业协会对外没有管理权和强制性;而行政权的主体是具有行使行政权职能的国家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公共机关,它做出的行为是都具有强制性的。
2、权利来源不同。行业协会自治权主要有三个来源,即因契约产生的自治权、因法律直接授权产生的自治权和因行政授权产生的自治权,既有私权的内容又有公权的内容;而行政权的来源是法律和行政授权,其只有公权的内容。
3、权利效力不同。“行业协会自治权是一种典型的社会权力,其权力主体属于社会组织而非国家;其权力来源不是全体人民的权利让渡,而是行业协会会员的权利让渡;其权力的行使范围限定在协会章程的范围内。”所以行业协会自治权和公权比较,前者的效力要差很多;公权却有国家机器作保证,效力要很强硬。同时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效力范围只限于成员内其职权涉及的范围内,对外则没有效力;而行政权的效力可以遍及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
参考文献:
1、刘贵娟.法治视野下的行业协会自治权研究[D].苏州大学,2009.
2、汪莉.行业协会自治权性质探析[J].政法论坛,2010(4).
3、张文山.自治权理论与自治条例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5.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