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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 H市 Y区管道燃气民营化为个案,分析了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政府规制的需要.通过分析表明,公用事业民营化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政府规制,而是要根据公用事业的自然垄断特性,调整政府规制的范围和内容.并且,政府规制框架的确立应该尽可能先于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实践.这对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将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