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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盗窃未遂的处罚问题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的司法机关往往根据盗窃行为的危害可能性进行判断,拘泥于实际发生的客观结果。由于重视刑法作为裁判规范的作用,而忽略了刑法同时作为行为规范的作用,使得对盗窃未遂的处罚实际上只是对已然发生的盗窃行为的反应,没有充分起到威慑行为人不再进行盗窃行为的作用。着眼于法律的经济分析角度,从事前惩罚入手,对边际威慑在处罚盗窃未遂中的作用进行分析,能够得到盗窃未遂的最佳判断标准以及最优处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