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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洗钱罪作为破坏国家和金融秩序的经济犯罪,一直在世界范围内是各个国家打击的重点。如果更有效的打击洗钱罪以及防控国际间的洗钱犯罪越来越成为各国关注的重点。本文通过对中国与加州的洗钱罪从立法规定的角度进行比较探讨,对中国在此罪在构成的立法过程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进而对立法部门提出相关意见,希望能对防控洗钱罪奉献微薄之力。
关键词:洗钱罪犯罪构成立法
一、 中国的相关洗钱条款
(一)刑法修正案(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经过修订后,修正案(六)更加完整的将洗钱罪进行了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1、提供资金帐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此为中国第一部关于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法律,确定了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国的反洗钱工作;金融监管管理机构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所属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以及海关等监管机构向有权机关报告相关事项。若这些部门的相关人员违反了该法或相关法规则要承担诸如行政处分、纪律处分、行政处罚等的行政责任。
(三)四个反洗钱规章
此四个规章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的,是金融结构展开反洗钱工作的基本行为准则。有《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认为所有的金融机构应该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结构指导和监督;于是就有相关具体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不保存管理办法》。
除此之外,还有如《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和《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03年修订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2000 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以及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等规范同样起到反洗钱的作用。
除了在刑法修正案中进行规定以外,中国在一系列的反洗钱的专门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多层次界定,足显国家对待洗钱罪的高度关注和全力完善监控措施的努力。在总的原则下存在具体的控制条款与措施,基本上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洗钱罪防控系统。
二、加利福利亚州洗钱罪条款
第186.9节 本章所涉及的相关名词都进行了解释,将“行为”、“金融机构”、“交易”、“金融工具”、“犯罪行为”以及“外国银行票据”都进行了极其详细的解释。
第186.10节
(一)任何人通过一家或多家金融机构所经营的或企图经营的一项或多项交易,其交易期限在7天内且所涉及的金融工具总额度超过5千美元,或者交易期限在30天内且涉及金额超过2万5千美元的,如涉及下列行为之一,则被视犯有洗钱罪: 1)具有筹划、支配、建立、实施犯罪活动的意图或具有为筹划、支配、建立、实施犯罪活动提供便利的意图;或2)明知该金融工具是犯罪活动的手段或明知该金融工具直接或间接产生于犯罪活动。在其全部犯罪时间内,相关金融机构没有在任何时间段内记录、报告、建立或运行其追踪系统或者对其金融工具的交易活动进行监测的义务。根据美国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和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1条第15款规定,凡涉及律师代表其客户在罪行调查和聆讯过程中所接受的费用具有掩盖或帮助掩盖该资金来源或其犯罪性质的意图,起诉方必须提供额外证据证实。
违反上述条款将视情节轻重被判以在州级或县级监狱里监禁不超过一年的处罚,或处以不多于25万美元或两倍于所交易财物价值的罚款,或者同时处以上述监禁和罚款。但如果是二次累犯或继续犯罪,则可视情节轻重,将罚款上限提高至50万美元或5倍于所交易财物的价值。
(二)纵使其他法律有任何相关规定,为了突出本节法律条文的意图,特此规定:每项超过5千美元的个案、每个在7天期限内完成且涉及金额超过5千美元的系列交易、或每个在30天期限内完成且涉及金额超过2万5千美元的系列交易,都必须单独列案惩处。
(三) A、根据本节第(一)条规定,已被判处入州监狱监禁的犯罪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同时还应被处于在该州监狱的额外刑期:
a)如果其犯罪交易金额超过5万美元,但少于15万美元,法庭在已根据本法律条文规定向其判处的处罚之外,还应额外追加其一年的刑期;
b)如果其犯罪交易金额超过15万美元,但低于100万美元,法庭在已根据本法律条文规定向其判处的处罚之外,还应额外追加其两年的刑期;
c)如果其犯罪交易金额超过100万美元,但低于250万美元,法庭在已根据本法律条文规定向其判处的处罚之外,还应额外追加其三年的刑期;
d)如果其犯罪交易金额超过250万美元,但低于15万美元,法庭在已根据本法律条文规定向其判处的处罚之外,还应额外追加其四年的刑期;
B、a )本条款规定的任何额外刑期的追加都必须满足下述条件:犯罪人所从事的或企图从事的、涉及金额已达上一条所规定额度的交易或交易活动,且起诉书的犯罪事实已被被告方承认或者被起诉方证实;
b)对某控告起诉书所提起的多项违反本部分的行为,无论其中任一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金额是否达到上述第(三)条第A款所规定的额度,只要其所有违法行为是有预谋或有计划的且其涉及金额总额度达到上述第(三)条第A款所规定的额度,都可处以额外追加刑期;
(四)根据本节提出的所有的控告同时适用于954节所陈述的共同诉讼和分割诉讼条例。
二、中国与加利福尼亚州的犯罪构成比较
加利福利亚州地处美国境内,它所属的法系即为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的正统的理论上,是不存在所谓犯罪构成的说法,它们称之为“犯罪要素”。英美法系在界定犯罪时,通常考虑到三个因素:犯罪行为、犯意以及此行为与犯意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且在满足了这样的第一层要求后,还需要确定行为人是否存在着需要承担责任的条件。而中国在界定犯罪时,采用的是四要件的犯罪构成,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行为人同时满足了以上的四个条件,那么他就构成了犯罪。而在这样的构成要件外,中国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刑事责任年龄等责任阻却要素。由此首先可以看出,两者在基本的界定框架上已经存在理论上的区别,但是都同时将行为和主观因素作为了犯罪的构成要素,他们存在着可以交流的相同性。下面将站在中国的构成要件四要素的基础上进行分析,方便讲两者进行比较。
(一) 犯罪客体方面的认识区别
中国对洗钱罪的犯罪客体的界定是国家的正常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侵犯的是一个涉及到国家以及司法机关的双重客体。洗钱罪所采取的行为方式无论是提供资金帐户还是协助资金转移、兑现等手段均不同程度的侵害的正常的金融秩序,此外为了掩饰赃钱的性质和来源,洗钱犯罪同时也消灭了追索其上游犯罪(如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恐怖组织犯罪等严重犯罪)的线索和证据,为司法侦查和惩处设置了种种障碍。 加州在洗钱罪所侵害的客体规定与中国实质上时存在着共识的,它同样强调的是对金融机构的正常运作和管理秩序的严重侵害以及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的影响。但是所区别的是加州对金融机构的规定十分全面和广泛,究竟应该将哪些机构或者说的组织规定为金融机构,它用明确将此规定在法律条款的方式准确的界定了下来,完全避免了模糊执法的弊端。它规定了任何参与金融活动的机构,无论是州级的或者是美国的,任何银行或者是银行组织、机构,任何企业或者是私人的,甚至涉及到一些如博彩业、赌船业以及赛马等领域,对各个金融领域都规定的细致和具体,金融工具也是规定了相当全面,就像一个网一样,从上到下,每个领域都进行了规定,可以很好的防止遗漏,并且其细致都可见该法在州内的良好控制作用,不让任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比中国所规定的范围要宽广一些,可以说它对洗钱罪的打击范围更广,力度更强,效果也更好,所起的社会防御作用将更大。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思考
中国对洗钱罪的客观方面的规定是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进行了具体的限制和规定,限定的是对这五种犯罪所进行的犯罪。而加州的则是只要涉及所规定情形之一的犯罪就构成洗钱罪,并没有对这些罪名进行限制,这都体现了美国对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则要宽泛的多,它包括通过走私、恐怖活动、杀人、诈骗、抢劫、贪污受贿等近百种严重犯罪的违法所得。 很显然,中国对上游犯罪规定的到目前为止还是过于狭窄,这样明确的规定将会造成:一旦行为人做出超过这些上游犯罪的行为,甚至是更加罪恶、更具社会危害的行为,法律将会对这样的行为束手无策,对要更全面的打击严重的洗钱犯罪存在着很大的阻碍的。并且中国规定了洗钱罪的五种行为方式(1、提供资金帐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相比之下,加州规定的是1)具有筹划、支配、建立、实施犯罪活动的意图或具有为筹划、支配、建立、实施犯罪活动提供便利的意图;或2)明知该金融工具是犯罪活动的手段或明知该金融工具直接或间接产生于犯罪活动。规定的范围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中国采取的是明确的规定了是五种行为方式,加州并没有将行为方式进行明确的规定,而是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为依托,强调的是只要行为人存在策划、支配、实施活动的意图或是明知的意图就可以定罪,并且要求的犯罪行为是按照州的犯罪被判处死刑或入监狱服刑的行为,亦没有将行为细化。
(三) 主观方面之比较
正如上面所说,加州与中国在犯意上的规定本质上是一致的,都强调洗钱的犯意在洗钱罪的定罪中的重要位置与意义。中国的规定是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强调明知,强调是故意的罪过;加州是具有筹划、支配、建立、实施犯罪活动的意图或具有为筹划、支配、建立、实施犯罪活动提供便利的意图;或明知该金融工具是犯罪活动的手段或明知该金融工具直接或间接产生于犯罪活动。强调的也是有故意的意图和明知,在此方面两者是共同的。只是两者在规定的具体方式存在不同,中国在规定该明知的过程中,加入对具体犯罪类型的规定,如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即行为人违反了此种类的犯罪就证明有犯罪的意图;加州则是具体规定了意图的内容,即行为人只要具有策划、支配等该种内容的意图就证明有此犯意。
(四) 在刑事责任上的差异
中国对洗钱罪的刑事责任规定了人身罚和财产罚相结合的处罚方式,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对单位犯此罪的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加州除了规定监禁和罚金外,还规定了单独列惩的情况和追加额外刑期的情况,甚至用相当的篇幅和细致的对金额的层级规定,将追加的额外刑期规定的十分细致,并表明此惩罚适用于其他相关的条例。相比较而言,加州的规定从个人人身上和财产方面的处罚都要相关程度上重于中国的相关规定。并可见,加州在此规定上的完善与细致,避免了法官不必要的自由裁量,更彰显制定法下成文条 列的权威。
(五)犯罪构成模式的差别
从中国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的规定可以看出,只要行为人同时满足了某罪的四个要件,即被定为有罪;那么相反,如果行为人只要有一个要件不符合,他就逃脱了定罪的可能性。这就是一种硬性的静止的规定。需要对四个要件进行综合考察,并不存在层次性。而加州则不同,从它的相关条款就可以看出,它规定:凡涉及律师代表其客户在罪行调查和聆讯过程中所接受的费用具有掩盖或帮助掩盖该资金来源或其犯罪性质的意图,起诉方必须提供额外证据证实。以及 B、a )本条款规定的任何额外刑期的追加都必须满足下述条件:犯罪人所从事的或企图从事的、涉及金额已达上一条所规定额度的交易或交易活动,且起诉书的犯罪事实已被被告方承认或者被起诉方证实; 可以加州采取的是双层的层次结构。将行为人定罪,除了需要满足行为人具有犯罪行为,具有犯意以及行为与犯意之间的因果关系,还需要满足行为人必须承担充分责任,即排除责任阻却事由。以上规定的证据证实,都是为了证明责任的充分性,进而体现控辩双方的充分对话,保障法律行为的公正性。
三、对中国立法部门工作的建议
通过对上述中国与加州的相关比较,中国在一些方面存在着不足,因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 进一步完善中国的相关立法—立法的细化
反洗钱在中国还处在初步阶段,中国相比过去而言,已经取得了比较大的进步。比如,已经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进行了扩充,有原来的三种犯罪增加了近年来比较多发生的贪污贿赂罪等的五种犯罪;在对中国的一定成绩作出肯定时,还需要看到一定的问题。为了更好的打击洗钱罪,还应该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充。从犯罪行为、金融机构、金融工具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细致的考察和更具体和广泛的规定。增加打击的范围,在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上,规定的更加具体和准确,去掉一些模糊的规定,防止法律的漏洞,并且加大惩罚的力度,在刑罚的规定上更深层。
(二) 培养立法部门更多反洗钱的专业技术人才
制定完善的立法需要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只要他们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用做专业的态度与知识武装整个立法部门,让立法部门成为一堵不倒的技术保证墙,将法律的公正都体现在条款与体制中,培养更多的专门研究反洗钱的技术人才可以直接提高反洗钱的效率,实现促进反洗钱体制的完善的目标。
(三) 加强立法部门之间的国际合作
加强各个国家的技术交流和合作,并且要加强司法协助与合作是现在的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犯罪也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摒弃那些过时的法律,紧紧跟上世界的潮流,是全球法律界应该思考的问题。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立法体系,才能从源头上遏制相关犯罪。
(四)加强立法部门与司法部门的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颁布无疑是中国在反洗钱立法方面取得的重大进步,因为它将一些散布的规章和行政制度中的反洗钱规范上升到专门的角度,更全面和系统的打击洗钱罪。但是,要贯彻立法的重要步骤就是司法,若没有司法的保障,立法部门的任何工作也是无法进行下去的。应该看到在相关法律真正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在司法方面存在着不按法律办事的情况,对法律不够重视,导致法律的规制功能得不到完全的体现。因此除了再立法上进行完善以外,司法过程也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步骤,无论多好的法,如果无法实现,那么它都是虚的海市蜃楼。司法过程中,司法部门要做到首先要适度的控制法官的司法裁量权,避免法官根据自己的喜好,将法律这个武器随意加在犯罪人身上。并且要进一步提高法官的自身素质,加强对他们的专业培训,提高相关理论水平。除此之外,执法机构应该更加透明化,避免暗箱操作。司法体制的完善也是必不可少的。
关键词:洗钱罪犯罪构成立法
一、 中国的相关洗钱条款
(一)刑法修正案(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经过修订后,修正案(六)更加完整的将洗钱罪进行了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1、提供资金帐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此为中国第一部关于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法律,确定了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国的反洗钱工作;金融监管管理机构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所属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以及海关等监管机构向有权机关报告相关事项。若这些部门的相关人员违反了该法或相关法规则要承担诸如行政处分、纪律处分、行政处罚等的行政责任。
(三)四个反洗钱规章
此四个规章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的,是金融结构展开反洗钱工作的基本行为准则。有《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认为所有的金融机构应该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结构指导和监督;于是就有相关具体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不保存管理办法》。
除此之外,还有如《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和《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03年修订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2000 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以及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等规范同样起到反洗钱的作用。
除了在刑法修正案中进行规定以外,中国在一系列的反洗钱的专门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多层次界定,足显国家对待洗钱罪的高度关注和全力完善监控措施的努力。在总的原则下存在具体的控制条款与措施,基本上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洗钱罪防控系统。
二、加利福利亚州洗钱罪条款
第186.9节 本章所涉及的相关名词都进行了解释,将“行为”、“金融机构”、“交易”、“金融工具”、“犯罪行为”以及“外国银行票据”都进行了极其详细的解释。
第186.10节
(一)任何人通过一家或多家金融机构所经营的或企图经营的一项或多项交易,其交易期限在7天内且所涉及的金融工具总额度超过5千美元,或者交易期限在30天内且涉及金额超过2万5千美元的,如涉及下列行为之一,则被视犯有洗钱罪: 1)具有筹划、支配、建立、实施犯罪活动的意图或具有为筹划、支配、建立、实施犯罪活动提供便利的意图;或2)明知该金融工具是犯罪活动的手段或明知该金融工具直接或间接产生于犯罪活动。在其全部犯罪时间内,相关金融机构没有在任何时间段内记录、报告、建立或运行其追踪系统或者对其金融工具的交易活动进行监测的义务。根据美国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和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1条第15款规定,凡涉及律师代表其客户在罪行调查和聆讯过程中所接受的费用具有掩盖或帮助掩盖该资金来源或其犯罪性质的意图,起诉方必须提供额外证据证实。
违反上述条款将视情节轻重被判以在州级或县级监狱里监禁不超过一年的处罚,或处以不多于25万美元或两倍于所交易财物价值的罚款,或者同时处以上述监禁和罚款。但如果是二次累犯或继续犯罪,则可视情节轻重,将罚款上限提高至50万美元或5倍于所交易财物的价值。
(二)纵使其他法律有任何相关规定,为了突出本节法律条文的意图,特此规定:每项超过5千美元的个案、每个在7天期限内完成且涉及金额超过5千美元的系列交易、或每个在30天期限内完成且涉及金额超过2万5千美元的系列交易,都必须单独列案惩处。
(三) A、根据本节第(一)条规定,已被判处入州监狱监禁的犯罪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同时还应被处于在该州监狱的额外刑期:
a)如果其犯罪交易金额超过5万美元,但少于15万美元,法庭在已根据本法律条文规定向其判处的处罚之外,还应额外追加其一年的刑期;
b)如果其犯罪交易金额超过15万美元,但低于100万美元,法庭在已根据本法律条文规定向其判处的处罚之外,还应额外追加其两年的刑期;
c)如果其犯罪交易金额超过100万美元,但低于250万美元,法庭在已根据本法律条文规定向其判处的处罚之外,还应额外追加其三年的刑期;
d)如果其犯罪交易金额超过250万美元,但低于15万美元,法庭在已根据本法律条文规定向其判处的处罚之外,还应额外追加其四年的刑期;
B、a )本条款规定的任何额外刑期的追加都必须满足下述条件:犯罪人所从事的或企图从事的、涉及金额已达上一条所规定额度的交易或交易活动,且起诉书的犯罪事实已被被告方承认或者被起诉方证实;
b)对某控告起诉书所提起的多项违反本部分的行为,无论其中任一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金额是否达到上述第(三)条第A款所规定的额度,只要其所有违法行为是有预谋或有计划的且其涉及金额总额度达到上述第(三)条第A款所规定的额度,都可处以额外追加刑期;
(四)根据本节提出的所有的控告同时适用于954节所陈述的共同诉讼和分割诉讼条例。
二、中国与加利福尼亚州的犯罪构成比较
加利福利亚州地处美国境内,它所属的法系即为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的正统的理论上,是不存在所谓犯罪构成的说法,它们称之为“犯罪要素”。英美法系在界定犯罪时,通常考虑到三个因素:犯罪行为、犯意以及此行为与犯意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且在满足了这样的第一层要求后,还需要确定行为人是否存在着需要承担责任的条件。而中国在界定犯罪时,采用的是四要件的犯罪构成,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行为人同时满足了以上的四个条件,那么他就构成了犯罪。而在这样的构成要件外,中国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刑事责任年龄等责任阻却要素。由此首先可以看出,两者在基本的界定框架上已经存在理论上的区别,但是都同时将行为和主观因素作为了犯罪的构成要素,他们存在着可以交流的相同性。下面将站在中国的构成要件四要素的基础上进行分析,方便讲两者进行比较。
(一) 犯罪客体方面的认识区别
中国对洗钱罪的犯罪客体的界定是国家的正常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侵犯的是一个涉及到国家以及司法机关的双重客体。洗钱罪所采取的行为方式无论是提供资金帐户还是协助资金转移、兑现等手段均不同程度的侵害的正常的金融秩序,此外为了掩饰赃钱的性质和来源,洗钱犯罪同时也消灭了追索其上游犯罪(如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恐怖组织犯罪等严重犯罪)的线索和证据,为司法侦查和惩处设置了种种障碍。 加州在洗钱罪所侵害的客体规定与中国实质上时存在着共识的,它同样强调的是对金融机构的正常运作和管理秩序的严重侵害以及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的影响。但是所区别的是加州对金融机构的规定十分全面和广泛,究竟应该将哪些机构或者说的组织规定为金融机构,它用明确将此规定在法律条款的方式准确的界定了下来,完全避免了模糊执法的弊端。它规定了任何参与金融活动的机构,无论是州级的或者是美国的,任何银行或者是银行组织、机构,任何企业或者是私人的,甚至涉及到一些如博彩业、赌船业以及赛马等领域,对各个金融领域都规定的细致和具体,金融工具也是规定了相当全面,就像一个网一样,从上到下,每个领域都进行了规定,可以很好的防止遗漏,并且其细致都可见该法在州内的良好控制作用,不让任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比中国所规定的范围要宽广一些,可以说它对洗钱罪的打击范围更广,力度更强,效果也更好,所起的社会防御作用将更大。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思考
中国对洗钱罪的客观方面的规定是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进行了具体的限制和规定,限定的是对这五种犯罪所进行的犯罪。而加州的则是只要涉及所规定情形之一的犯罪就构成洗钱罪,并没有对这些罪名进行限制,这都体现了美国对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则要宽泛的多,它包括通过走私、恐怖活动、杀人、诈骗、抢劫、贪污受贿等近百种严重犯罪的违法所得。 很显然,中国对上游犯罪规定的到目前为止还是过于狭窄,这样明确的规定将会造成:一旦行为人做出超过这些上游犯罪的行为,甚至是更加罪恶、更具社会危害的行为,法律将会对这样的行为束手无策,对要更全面的打击严重的洗钱犯罪存在着很大的阻碍的。并且中国规定了洗钱罪的五种行为方式(1、提供资金帐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相比之下,加州规定的是1)具有筹划、支配、建立、实施犯罪活动的意图或具有为筹划、支配、建立、实施犯罪活动提供便利的意图;或2)明知该金融工具是犯罪活动的手段或明知该金融工具直接或间接产生于犯罪活动。规定的范围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中国采取的是明确的规定了是五种行为方式,加州并没有将行为方式进行明确的规定,而是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为依托,强调的是只要行为人存在策划、支配、实施活动的意图或是明知的意图就可以定罪,并且要求的犯罪行为是按照州的犯罪被判处死刑或入监狱服刑的行为,亦没有将行为细化。
(三) 主观方面之比较
正如上面所说,加州与中国在犯意上的规定本质上是一致的,都强调洗钱的犯意在洗钱罪的定罪中的重要位置与意义。中国的规定是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强调明知,强调是故意的罪过;加州是具有筹划、支配、建立、实施犯罪活动的意图或具有为筹划、支配、建立、实施犯罪活动提供便利的意图;或明知该金融工具是犯罪活动的手段或明知该金融工具直接或间接产生于犯罪活动。强调的也是有故意的意图和明知,在此方面两者是共同的。只是两者在规定的具体方式存在不同,中国在规定该明知的过程中,加入对具体犯罪类型的规定,如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即行为人违反了此种类的犯罪就证明有犯罪的意图;加州则是具体规定了意图的内容,即行为人只要具有策划、支配等该种内容的意图就证明有此犯意。
(四) 在刑事责任上的差异
中国对洗钱罪的刑事责任规定了人身罚和财产罚相结合的处罚方式,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对单位犯此罪的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加州除了规定监禁和罚金外,还规定了单独列惩的情况和追加额外刑期的情况,甚至用相当的篇幅和细致的对金额的层级规定,将追加的额外刑期规定的十分细致,并表明此惩罚适用于其他相关的条例。相比较而言,加州的规定从个人人身上和财产方面的处罚都要相关程度上重于中国的相关规定。并可见,加州在此规定上的完善与细致,避免了法官不必要的自由裁量,更彰显制定法下成文条 列的权威。
(五)犯罪构成模式的差别
从中国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的规定可以看出,只要行为人同时满足了某罪的四个要件,即被定为有罪;那么相反,如果行为人只要有一个要件不符合,他就逃脱了定罪的可能性。这就是一种硬性的静止的规定。需要对四个要件进行综合考察,并不存在层次性。而加州则不同,从它的相关条款就可以看出,它规定:凡涉及律师代表其客户在罪行调查和聆讯过程中所接受的费用具有掩盖或帮助掩盖该资金来源或其犯罪性质的意图,起诉方必须提供额外证据证实。以及 B、a )本条款规定的任何额外刑期的追加都必须满足下述条件:犯罪人所从事的或企图从事的、涉及金额已达上一条所规定额度的交易或交易活动,且起诉书的犯罪事实已被被告方承认或者被起诉方证实; 可以加州采取的是双层的层次结构。将行为人定罪,除了需要满足行为人具有犯罪行为,具有犯意以及行为与犯意之间的因果关系,还需要满足行为人必须承担充分责任,即排除责任阻却事由。以上规定的证据证实,都是为了证明责任的充分性,进而体现控辩双方的充分对话,保障法律行为的公正性。
三、对中国立法部门工作的建议
通过对上述中国与加州的相关比较,中国在一些方面存在着不足,因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 进一步完善中国的相关立法—立法的细化
反洗钱在中国还处在初步阶段,中国相比过去而言,已经取得了比较大的进步。比如,已经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进行了扩充,有原来的三种犯罪增加了近年来比较多发生的贪污贿赂罪等的五种犯罪;在对中国的一定成绩作出肯定时,还需要看到一定的问题。为了更好的打击洗钱罪,还应该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充。从犯罪行为、金融机构、金融工具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细致的考察和更具体和广泛的规定。增加打击的范围,在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上,规定的更加具体和准确,去掉一些模糊的规定,防止法律的漏洞,并且加大惩罚的力度,在刑罚的规定上更深层。
(二) 培养立法部门更多反洗钱的专业技术人才
制定完善的立法需要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只要他们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用做专业的态度与知识武装整个立法部门,让立法部门成为一堵不倒的技术保证墙,将法律的公正都体现在条款与体制中,培养更多的专门研究反洗钱的技术人才可以直接提高反洗钱的效率,实现促进反洗钱体制的完善的目标。
(三) 加强立法部门之间的国际合作
加强各个国家的技术交流和合作,并且要加强司法协助与合作是现在的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犯罪也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摒弃那些过时的法律,紧紧跟上世界的潮流,是全球法律界应该思考的问题。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立法体系,才能从源头上遏制相关犯罪。
(四)加强立法部门与司法部门的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颁布无疑是中国在反洗钱立法方面取得的重大进步,因为它将一些散布的规章和行政制度中的反洗钱规范上升到专门的角度,更全面和系统的打击洗钱罪。但是,要贯彻立法的重要步骤就是司法,若没有司法的保障,立法部门的任何工作也是无法进行下去的。应该看到在相关法律真正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在司法方面存在着不按法律办事的情况,对法律不够重视,导致法律的规制功能得不到完全的体现。因此除了再立法上进行完善以外,司法过程也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步骤,无论多好的法,如果无法实现,那么它都是虚的海市蜃楼。司法过程中,司法部门要做到首先要适度的控制法官的司法裁量权,避免法官根据自己的喜好,将法律这个武器随意加在犯罪人身上。并且要进一步提高法官的自身素质,加强对他们的专业培训,提高相关理论水平。除此之外,执法机构应该更加透明化,避免暗箱操作。司法体制的完善也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