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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指出当前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存在的执法人员人手少、巡查工作不到位、法律法规不完善、违法案件执行查处难等问题。根据具体的工作经验,提出了一些优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措施,如完善国土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等。中国论文
[关键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难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33-0304-01
国土资源是国家和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珍惜、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党的十九大更是将保护国土资源的重要性摆在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新的时期、新的形势对国土资源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进一步提高执法监察工作水平,对全面贯彻落实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现结合本人工作所在的莱芜市莱城区为例,浅谈目前执法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
一、现阶段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存在的难题?
目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不断改革创新,国土资源管理机制不断建立完善,为进行执法监察工作制造了良好的环境,但在执法监察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执法人员数量少,执法水平不高。莱芜市莱城区下辖7个镇(办事处)405个行政村(居),面积838.88平方公里,而全区从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含各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仅20余人。由于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和执法车辆有限,造成巡查工作开展不到位,很难在短时间内将巡查工作覆盖整个辖区,导致偏远地方乱搭乱建、私采乱挖等规模较小的违法行为难以及时发现,等到群众提供举报线索或卫片遥感图斑监测下发后再去拆除整改,就会牵扯执法人员大量精力,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往往事倍功半。即使发现后也只能口头或书面停工,如果当事人无理取闹,拒不停工,强行制止,可能引发矛盾激化,执法人员可能受到围攻和人身威胁。同时,个别执法人员满足对法律条款的一知半解,仍然是依靠《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两法”打天下,既不注重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和对同一违法行为触犯多个法律法规及其条文的辩析应用,又不愿认真学习国土资源规划、计划、用地报批供应、权属确认登记等业务知识,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的疑问解释不清楚,说明不透彻,执法中自然是四处受阻,到处碰壁。
2.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难、执行难。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是控制违法的关键,但真正制止住却非常难。执法人员发现正在实施的违法占地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只能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不听劝阻、强行施工建设的,依照现行法律,执法人员只能进行宣传教育,讲解政策,明确责任,交代后果。但实际工作中,能听从制止、支持配合、提供方便、主动接受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少之又少。有的白天停,晚上干,与执法者捉迷藏,盗采砂石资源的违法分子甚至雇佣专人监视执法人员行踪,发现执法人员行踪立刻给他们通风报信,导致执法人员夜间执法经常无功而返。若要依法立案查处必须经过调查取证、处罚告知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执行等许多环节,一个环节遇阻,就会造成案件查办久拖不决。另外,国土资源部门在对违法占地作出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后,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无权强行拆除,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对于此类申请,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了也没有去执行。土地执法监察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久而久之,执法人员对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缺乏了动力、丧失了信心。
3.地方政府土地观念偏差。个别基层地方政府在政绩观、发展观和利益观上出现偏差,一味地追求经济发展指标,把发展工业作为带动地方经济发展成为首选。发展工业,必然要大量占用土地,在当前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紧把土地供给闸门的形势下,一些地方政府主导项目“先上车、后买票”甚至铤而走险违法占用土地也就势在必然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地方政府既是土地的管理者,还是相当一部分土地占用的审批者,甚至又是土地的使用者,政府领导在耕地保护与“政绩”之间发生矛盾时,天平向何方倾斜是十分明了的了。面对这种形势,土地管理部门要想规范用地秩序、依法查处政府主导下土地违法行为无疑只是一厢情愿的事情。比如在往年下发的卫片遥感监测图斑中,超过半数面积的违法占地是政府行为或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所造成的。
4.执法执纪脱节,查处缺乏后盾。省、市、區三级党委政府尽管都出台了有关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的规范意见,也明确了各单位部门的职责分工。但个别部门仍一味认为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是土地管理部门的事,与自己单位无关,出现土地违法行为问责也不会落到自己头上。在国土执法中,只要没有打架伤人,不发生治安案件,公安部门一般不出警;土地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法院往往很慎重,特别是拆除房屋,法院顾及拆除后果、社会影响较多;国土部门认为违法需要吊销营业执照,市场监管部门认为不一定符合吊销条件等。这就导致在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时国土部门单打独斗,由于权限问题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违法者的违法心态,刺激了一些单位和个人违法用地。
二、破解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难题的对策
1.从思想认识入手,解决消极畏难情绪。既不能以抱怨的态度听之任之,不负责任,也不能寄希望于一朝一夕完成解决执法难问题,应当从自身做起,正确认识困扰,克服畏难情绪,灵活运用法规,解决执法难题。一方面要不断适应新的形势,熟练运用现有法律法规,尤其要及时学习掌握新出台的有关执法监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随时调整执法工作的策略,及时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另一方面要“外树形象、内强素质”,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必须以扎实有效的工作,向社会展示良好的形象,严格做到执法队伍专职化、执法制度化、办案程序化的现代化管理模式。同时要严抓队伍行风建设,贯穿于执法工作之中,常抓不懈,确保严格执法、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不徇私情。 2.从优化管理体制入手,形成执法合力。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市两办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鲁办发〔2015〕35号文件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区级政府要继续健全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进一步明确共同责任机制组成单位和职责分工。各镇(街道)要牢固树立“守土有责”意识,切实维护辖区国土资源管理利用的良好秩序,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使用、保护、监管工作负主体责任;各村(社区)要将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任务分解到具体负责人,建立国土资源监察群防群治信息网络体系,及时发现、制止辖区内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并在24小时内报告镇(街道)和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无效、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电力、金融、市场监管、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共同责任机制的要求采取相关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
3.从国家立法入手,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国土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使得责令、没收、拆除等措施明确化、可操作化,赋于国土资源部门强制执法手段,以提高土地执法监察的公信力、确定力、执行力,保证土地执法监察的执法效果。研究制定土地执法与纪律检查和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机制,使土地行政处罚的拆除、没收、罚款以及移送后的纪律处分、刑事处罚都能落到实处。制定有关制度以明确和落实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耕地保护责任,同时明确地方政府在耕地保护中的责任,以便有效领导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土地管理各项政策法规,管好国土资源。
4.从优化执法环境入手,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把宣传与执法有效的结合起来,创新执法和宣传的形式,诸如与新闻媒体建立信息直通车,召开由社会各界参与的执法现场会,利用互联网建立集宣传、举报、查处、反馈为一体的服务网站等,从单纯执法或宣传向既执法又宣传或既宣传又执法转变,切实增强广大干群的依法用地、依法管地、依法保護土地的意识。同时,应及时向政府领导汇报执法情况,尤其是在牵涉招商引资、上项目、建工厂等项目违法用地案件,应积极主动向政府专题汇报,说明违法事实、法律规定及问题的严重性,阐述查处的理由及考虑的因素,说明不查处的后果,取得政府的支持和理解。
国土资源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能充分发挥监察监督的功能,保证公民、法人、企业等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并对各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处罚,能够一定程度上避免国家国土资产流失,是保证土地市场次序正常、维护国家国土资源管理、加快国土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手段。
[关键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难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33-0304-01
国土资源是国家和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珍惜、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党的十九大更是将保护国土资源的重要性摆在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新的时期、新的形势对国土资源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进一步提高执法监察工作水平,对全面贯彻落实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现结合本人工作所在的莱芜市莱城区为例,浅谈目前执法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
一、现阶段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存在的难题?
目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不断改革创新,国土资源管理机制不断建立完善,为进行执法监察工作制造了良好的环境,但在执法监察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执法人员数量少,执法水平不高。莱芜市莱城区下辖7个镇(办事处)405个行政村(居),面积838.88平方公里,而全区从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含各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仅20余人。由于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和执法车辆有限,造成巡查工作开展不到位,很难在短时间内将巡查工作覆盖整个辖区,导致偏远地方乱搭乱建、私采乱挖等规模较小的违法行为难以及时发现,等到群众提供举报线索或卫片遥感图斑监测下发后再去拆除整改,就会牵扯执法人员大量精力,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往往事倍功半。即使发现后也只能口头或书面停工,如果当事人无理取闹,拒不停工,强行制止,可能引发矛盾激化,执法人员可能受到围攻和人身威胁。同时,个别执法人员满足对法律条款的一知半解,仍然是依靠《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两法”打天下,既不注重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和对同一违法行为触犯多个法律法规及其条文的辩析应用,又不愿认真学习国土资源规划、计划、用地报批供应、权属确认登记等业务知识,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的疑问解释不清楚,说明不透彻,执法中自然是四处受阻,到处碰壁。
2.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难、执行难。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是控制违法的关键,但真正制止住却非常难。执法人员发现正在实施的违法占地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只能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不听劝阻、强行施工建设的,依照现行法律,执法人员只能进行宣传教育,讲解政策,明确责任,交代后果。但实际工作中,能听从制止、支持配合、提供方便、主动接受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少之又少。有的白天停,晚上干,与执法者捉迷藏,盗采砂石资源的违法分子甚至雇佣专人监视执法人员行踪,发现执法人员行踪立刻给他们通风报信,导致执法人员夜间执法经常无功而返。若要依法立案查处必须经过调查取证、处罚告知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执行等许多环节,一个环节遇阻,就会造成案件查办久拖不决。另外,国土资源部门在对违法占地作出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后,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无权强行拆除,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对于此类申请,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了也没有去执行。土地执法监察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久而久之,执法人员对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缺乏了动力、丧失了信心。
3.地方政府土地观念偏差。个别基层地方政府在政绩观、发展观和利益观上出现偏差,一味地追求经济发展指标,把发展工业作为带动地方经济发展成为首选。发展工业,必然要大量占用土地,在当前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紧把土地供给闸门的形势下,一些地方政府主导项目“先上车、后买票”甚至铤而走险违法占用土地也就势在必然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地方政府既是土地的管理者,还是相当一部分土地占用的审批者,甚至又是土地的使用者,政府领导在耕地保护与“政绩”之间发生矛盾时,天平向何方倾斜是十分明了的了。面对这种形势,土地管理部门要想规范用地秩序、依法查处政府主导下土地违法行为无疑只是一厢情愿的事情。比如在往年下发的卫片遥感监测图斑中,超过半数面积的违法占地是政府行为或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所造成的。
4.执法执纪脱节,查处缺乏后盾。省、市、區三级党委政府尽管都出台了有关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的规范意见,也明确了各单位部门的职责分工。但个别部门仍一味认为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是土地管理部门的事,与自己单位无关,出现土地违法行为问责也不会落到自己头上。在国土执法中,只要没有打架伤人,不发生治安案件,公安部门一般不出警;土地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法院往往很慎重,特别是拆除房屋,法院顾及拆除后果、社会影响较多;国土部门认为违法需要吊销营业执照,市场监管部门认为不一定符合吊销条件等。这就导致在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时国土部门单打独斗,由于权限问题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违法者的违法心态,刺激了一些单位和个人违法用地。
二、破解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难题的对策
1.从思想认识入手,解决消极畏难情绪。既不能以抱怨的态度听之任之,不负责任,也不能寄希望于一朝一夕完成解决执法难问题,应当从自身做起,正确认识困扰,克服畏难情绪,灵活运用法规,解决执法难题。一方面要不断适应新的形势,熟练运用现有法律法规,尤其要及时学习掌握新出台的有关执法监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随时调整执法工作的策略,及时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另一方面要“外树形象、内强素质”,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必须以扎实有效的工作,向社会展示良好的形象,严格做到执法队伍专职化、执法制度化、办案程序化的现代化管理模式。同时要严抓队伍行风建设,贯穿于执法工作之中,常抓不懈,确保严格执法、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不徇私情。 2.从优化管理体制入手,形成执法合力。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市两办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鲁办发〔2015〕35号文件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区级政府要继续健全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进一步明确共同责任机制组成单位和职责分工。各镇(街道)要牢固树立“守土有责”意识,切实维护辖区国土资源管理利用的良好秩序,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使用、保护、监管工作负主体责任;各村(社区)要将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任务分解到具体负责人,建立国土资源监察群防群治信息网络体系,及时发现、制止辖区内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并在24小时内报告镇(街道)和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无效、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电力、金融、市场监管、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共同责任机制的要求采取相关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
3.从国家立法入手,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国土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使得责令、没收、拆除等措施明确化、可操作化,赋于国土资源部门强制执法手段,以提高土地执法监察的公信力、确定力、执行力,保证土地执法监察的执法效果。研究制定土地执法与纪律检查和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机制,使土地行政处罚的拆除、没收、罚款以及移送后的纪律处分、刑事处罚都能落到实处。制定有关制度以明确和落实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耕地保护责任,同时明确地方政府在耕地保护中的责任,以便有效领导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土地管理各项政策法规,管好国土资源。
4.从优化执法环境入手,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把宣传与执法有效的结合起来,创新执法和宣传的形式,诸如与新闻媒体建立信息直通车,召开由社会各界参与的执法现场会,利用互联网建立集宣传、举报、查处、反馈为一体的服务网站等,从单纯执法或宣传向既执法又宣传或既宣传又执法转变,切实增强广大干群的依法用地、依法管地、依法保護土地的意识。同时,应及时向政府领导汇报执法情况,尤其是在牵涉招商引资、上项目、建工厂等项目违法用地案件,应积极主动向政府专题汇报,说明违法事实、法律规定及问题的严重性,阐述查处的理由及考虑的因素,说明不查处的后果,取得政府的支持和理解。
国土资源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能充分发挥监察监督的功能,保证公民、法人、企业等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并对各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处罚,能够一定程度上避免国家国土资产流失,是保证土地市场次序正常、维护国家国土资源管理、加快国土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