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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全球经济发展迅速,金融行业发展迅猛,由此产生的金融产品也层出不穷,然而因为法律具有滞后性,各国对金融行业尤其是金融消费的规定参差不齐,而我国法律对金融行业的稳定发展并没有提供足够的保驾护航,因此本文着眼于我国经济发达城市之一——广州,作为典型代表,开展调查研究。金融产品种及其纠纷类繁多,因此本文选取银行理财产品为视角切入,挑选典型案例,分析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望能管中窥豹,为金融消费领域的问题提出建设性的解决建议。
【关键词】金融消费 理财产品 消费者利益
据羊城晚报消息,56岁的程姨一直在邮蓄银行翠馨华庭支行存活期。去年9月,她把积攒的钱凑齐8万元,想存一个1年定期。但是在办完业务后,邮储工作人员却给了她一张理财的单据。程姨当场要求把理财业务取消,直接办理定期存款,但柜员解释说理财比定期存款利息高,且没任何风险。程姨当时坚决要求不办理财,表示要重新办理定期存款,但对方称所办理的业务已无法更改。柜员告知程姨办理的业务是绝对没有风险的。程姨说,自己的一再要求被拒绝后,在对方坚称收益高过储蓄并没风险的劝说下,也只能接受了事实。然而,一年后程姨去取款时发现,当初的8万元被办成了3笔业务,一笔2万元用于购买南方中证500基金,一笔5.1万元购买了天弘添利A理财,剩下的9000元成了定期存款。此时,能够取出的就只有9000元的存款和亏损的基金,价值5.1万元的理财产品因为没有到期还不能取出。
在这个案例当中,我们分析认为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原因,虚假宣传、未尽说明义务、违背消费者指令。
一、虚假宣传广告信息
虚假宣传是指银行在向投资者推介、销售理财产品或者提供资讯服务时故意告知虚假信息,进行虚假宣传,使客户据此作出错误判断,诱骗客户进行交易的行为。通常表现有:一是许多银行在推销理财产品时夸大产品的优点和预期收益,诱导消费者购买,广告中常常含有“保本”、“低风险、高收益”的字样。根据民法原理,广告因为没有具体的合同性质,面对的对象不特定,因此广告被定义为邀约邀请,而这种要约邀请并非属于邀约,不具有合同性质,即使广告中含有“保本”、“低风险,高收益”一类的字样,消费者在纠纷过程当中也能以此为证据支撑自己的请求,可是消费者往往认为广告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就偏听偏信银行广告或银行员工的宣传,在达成合同一致后即无法出示有效证据。如此一来,消费者与银行之间则形成了不平等的地位。因此,我们在后面部分的分析当中需要对此给以规制的建议。二是银行对同期推出的几款理财产品,在宣传时往往着重宣传风险低、收益前景好的产品,对其他风险高、收益前景不乐观的产品不提及或者通过宣传手段掩盖风险。三是存在部分银行以以往的产品业绩或未来预测的收益作为广告宣传的主要内容,并且进行数据对比和规划说明,诱惑消费者。
在上述的案例中,虽然银行没有向程姨保证“保本”,但是三番四次向程姨口头宣传保证银行为其所投资的理财产品是无任何风险的,换句话来说也是保证“保本”。在调查的案例当中,绝大多数消费者受到“保本”宣传的误导,无论是银行的口头宣传还是网站宣传,消费者都是有接触到“保本”二字的,但是在合同中,该类“保本”承诺却没有被固定下来,消费者法律意识薄弱,也没有意识留意合同中是否有保证“保本”,这类保本产品最终都会亏损,少则几千,多则几百万。
二、未尽说明义务
说明义务要求银行充分告知投资者风险,进行风险评估、提供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提供充分、正确的理财产品风险咨询给投资人作为决策判断时参考,不得有虚伪、欺诈、隐匿或者导致他人误信之行为。从事对客户提供资讯意见或对客户财产具有运用决定业务的时候,银行的分析报告与决定应当有合理基础及根据,并确保其适当性,不得进行不当诱劝。而实践中,银行工作人员经常避重就轻地误导客户,在销售人宣称收益率较高,而合同中往往将风险提示书,不利的投资说明等重要項目放在不显眼的地方,催促客户签字导致客户在没有阅读相关提示、未详尽了解产品的风险等重要事项的情况下便签字。等到亏损产生纠纷,消费者将银行方诉至法院,才发现合同上写了“本人是在完全了解其条款、条件及风险的基础上进行交易,有能力并愿意承担相应风险”等字样。再加上消费者取证难的因素,法院对这种情况往往爱莫能助。
在本案当中,我们可以看出事实上,银行对程姨只有口头承诺“没有任何风险”,银行不可能自相矛盾地向程姨进行风险提示。在作者调查的其他案例当中,许多消费者都表示,自己并没有接收到来自银行的“风险提示”、“风险评估”,但是在产生纠纷的时候才发现合同上已经载明。而实践中,销售人宣称收益率较高,而合同中往往将风险提示书,不利的投资说明等重要项目放在不显眼的地方或者不给予特别提醒,催促客户签字。待产生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金融消费者才发现合同上的风险提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违背消费者指令
违背消费者指令是指银行在为客户进行证券交易的过程中,没有执行客户指令或者违背客户指令的购买理财产品的种类、数量、交易时间、出价方式及其价格幅度的行为。违背消费者指令通常是指在关键要素上的违反,而这种违背往往导致整个合同的性质的变化,完全违反了消费者的意志,导致消费者承受损失。比如说将理财产品换成了保险,将交易时间从一年期换成了两年半,这些违背消费者指令的行为将会给消费者带来巨大的损失。
通常该类行为的发生都是基于消费者对于银行的信任,而且消费者的法律意识薄弱,对合同的审查不到位,必要的种类、数量、交易时间等因素没有审核清楚就签字,造成损失后自然没有办法给出有力证据支撑己方观点。
在本案当中,银行严重地违背了程姨的指令。程姨一直要求银行为自己办理定期存款,但是在没有经过程姨同意的情况下银行擅自将程姨的资金办理了理财业务,即使程姨多次要求取消理财业务,银行仍给出诸多理由拒绝转换业务。在各种违背消费者指令的情况当中,这种情况可谓是最严重的,其直接导致消费者的行为转换了性质,从定期存款变成了购买理财产品,银行没有得到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将后者的资金做了投资,无异于将消费者的财产视为自己的财产,侵犯了消费者对财产的所有权。 目前关于规制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法规仍处于短缺的阶段,对理财产品规定相对全面的是中国银监会2011年颁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但是因为并没有充分规定法律责任,因此对该办法的执行并不到位,其他法律法规针对理财产品的规定几乎没有涉及。本文将提出相关建议,望能为该领域问题的解决予以有力支持。
(一)关于银行虚假宣传的建议
除了适用广告法的一般规定外,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还需要做出特别的规定,包括指引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在实践调查中,我们认为任何投资产品都有本身的风险,然而银行在宣传时却进行“保本”宣传,这属于对消费者的严重误导。因此我们认为,对于该类行为有两种解决方法,均属于禁止性规定。一是本金有亏损风险的理财产品,禁止银行宣传保本。二是对于宣传保本的产品应当保证宣传内容和签订的条款一致。若理财产品的确具有保本的特性,则禁止银行在合同上继续使用对于本金的风险提示函,既然银行宣传保本,就有义务保证消费者的本金,一旦产品发生亏损,银行有义务赔付消费者的本金。
(二)关于说明义务的建议
在银行销售理财产品的过程当中,基于销售行为的特性,银行通常不会主动向消费者说明可能的风险和亏损。因此我们认为,首先要细化说明义务的内容,包括理财产品本身的风险说明、特征、构造、价格,对客户的风险评估、银行的收费水平,交易结果的说明与核实,比如成交时间、交易价格、交易场所、佣金、手续费等。其次要明确说明义务的深度,因为客户的受教育水平、认知能力、判断能力、投资经历和交易经验都不一致,银行要根据对客户的各项评估,再向客户进行不同程度的说明,而对客户各种判断能力的评估要在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上体现,也要体现其已进行的说明义务的程度,以为日后的权利保障、裁判提供依据。最后是违反说明义务的民事赔偿责任。实际上在不同部门颁布的法规当中都有规定说明义务,但是因为这类规定不够具体明确,不具有操作性,所以少有银行遵守。因此我们需要将违反说明义务的民事赔偿责任落到实处。
(三)关于违背消费者指令的建议
这个问题几乎没有规定予以规范,因此我们认为可以借鉴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因此我们认为,借鉴证券法的交易行为规定,银行理财产品的交易也需要类似的规定,换言之,统一制定的买卖委托书、委托记录、买卖成交报告单、对账单、还有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也就是第三方逐笔审核,统一规定委托书、格式化合同及合同的签署方式,消费者不仅需要在合同的末尾签署自己的名字,还需要在合同中需要被详细说明的内容,比如说风险提示条款等,签字确认已知晓,这些措施方可以确保消费者的指令被严格确认。
综上说述,作者认为在广州的金融消费市场当中,无论是银行操作不规范还是产品本身的设计问题,都为各种金融消费纠纷提供了温床,除了上述案例中分析到的虚假宣传广告信息、未尽说明义务、违背消费者指令,还有挪用资金、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格式合同条款不完善、霸王合同等原因,这些都需要各界学者和司法一线的工作者提出更多针对性的建议,以推动我国针对该领域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作者简介:傅杰成(1990-),男,汉族,广东广州人,就读于广州大学,研究方向:法学;郑文静(1992-),女,汉族,广东广州人,就读于广州大学,研究方向:法学;郭展翅(1992-),女,汉族,广东中山人,就读于广州大学,研究方向:法學。
【关键词】金融消费 理财产品 消费者利益
据羊城晚报消息,56岁的程姨一直在邮蓄银行翠馨华庭支行存活期。去年9月,她把积攒的钱凑齐8万元,想存一个1年定期。但是在办完业务后,邮储工作人员却给了她一张理财的单据。程姨当场要求把理财业务取消,直接办理定期存款,但柜员解释说理财比定期存款利息高,且没任何风险。程姨当时坚决要求不办理财,表示要重新办理定期存款,但对方称所办理的业务已无法更改。柜员告知程姨办理的业务是绝对没有风险的。程姨说,自己的一再要求被拒绝后,在对方坚称收益高过储蓄并没风险的劝说下,也只能接受了事实。然而,一年后程姨去取款时发现,当初的8万元被办成了3笔业务,一笔2万元用于购买南方中证500基金,一笔5.1万元购买了天弘添利A理财,剩下的9000元成了定期存款。此时,能够取出的就只有9000元的存款和亏损的基金,价值5.1万元的理财产品因为没有到期还不能取出。
在这个案例当中,我们分析认为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原因,虚假宣传、未尽说明义务、违背消费者指令。
一、虚假宣传广告信息
虚假宣传是指银行在向投资者推介、销售理财产品或者提供资讯服务时故意告知虚假信息,进行虚假宣传,使客户据此作出错误判断,诱骗客户进行交易的行为。通常表现有:一是许多银行在推销理财产品时夸大产品的优点和预期收益,诱导消费者购买,广告中常常含有“保本”、“低风险、高收益”的字样。根据民法原理,广告因为没有具体的合同性质,面对的对象不特定,因此广告被定义为邀约邀请,而这种要约邀请并非属于邀约,不具有合同性质,即使广告中含有“保本”、“低风险,高收益”一类的字样,消费者在纠纷过程当中也能以此为证据支撑自己的请求,可是消费者往往认为广告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就偏听偏信银行广告或银行员工的宣传,在达成合同一致后即无法出示有效证据。如此一来,消费者与银行之间则形成了不平等的地位。因此,我们在后面部分的分析当中需要对此给以规制的建议。二是银行对同期推出的几款理财产品,在宣传时往往着重宣传风险低、收益前景好的产品,对其他风险高、收益前景不乐观的产品不提及或者通过宣传手段掩盖风险。三是存在部分银行以以往的产品业绩或未来预测的收益作为广告宣传的主要内容,并且进行数据对比和规划说明,诱惑消费者。
在上述的案例中,虽然银行没有向程姨保证“保本”,但是三番四次向程姨口头宣传保证银行为其所投资的理财产品是无任何风险的,换句话来说也是保证“保本”。在调查的案例当中,绝大多数消费者受到“保本”宣传的误导,无论是银行的口头宣传还是网站宣传,消费者都是有接触到“保本”二字的,但是在合同中,该类“保本”承诺却没有被固定下来,消费者法律意识薄弱,也没有意识留意合同中是否有保证“保本”,这类保本产品最终都会亏损,少则几千,多则几百万。
二、未尽说明义务
说明义务要求银行充分告知投资者风险,进行风险评估、提供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提供充分、正确的理财产品风险咨询给投资人作为决策判断时参考,不得有虚伪、欺诈、隐匿或者导致他人误信之行为。从事对客户提供资讯意见或对客户财产具有运用决定业务的时候,银行的分析报告与决定应当有合理基础及根据,并确保其适当性,不得进行不当诱劝。而实践中,银行工作人员经常避重就轻地误导客户,在销售人宣称收益率较高,而合同中往往将风险提示书,不利的投资说明等重要項目放在不显眼的地方,催促客户签字导致客户在没有阅读相关提示、未详尽了解产品的风险等重要事项的情况下便签字。等到亏损产生纠纷,消费者将银行方诉至法院,才发现合同上写了“本人是在完全了解其条款、条件及风险的基础上进行交易,有能力并愿意承担相应风险”等字样。再加上消费者取证难的因素,法院对这种情况往往爱莫能助。
在本案当中,我们可以看出事实上,银行对程姨只有口头承诺“没有任何风险”,银行不可能自相矛盾地向程姨进行风险提示。在作者调查的其他案例当中,许多消费者都表示,自己并没有接收到来自银行的“风险提示”、“风险评估”,但是在产生纠纷的时候才发现合同上已经载明。而实践中,销售人宣称收益率较高,而合同中往往将风险提示书,不利的投资说明等重要项目放在不显眼的地方或者不给予特别提醒,催促客户签字。待产生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金融消费者才发现合同上的风险提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违背消费者指令
违背消费者指令是指银行在为客户进行证券交易的过程中,没有执行客户指令或者违背客户指令的购买理财产品的种类、数量、交易时间、出价方式及其价格幅度的行为。违背消费者指令通常是指在关键要素上的违反,而这种违背往往导致整个合同的性质的变化,完全违反了消费者的意志,导致消费者承受损失。比如说将理财产品换成了保险,将交易时间从一年期换成了两年半,这些违背消费者指令的行为将会给消费者带来巨大的损失。
通常该类行为的发生都是基于消费者对于银行的信任,而且消费者的法律意识薄弱,对合同的审查不到位,必要的种类、数量、交易时间等因素没有审核清楚就签字,造成损失后自然没有办法给出有力证据支撑己方观点。
在本案当中,银行严重地违背了程姨的指令。程姨一直要求银行为自己办理定期存款,但是在没有经过程姨同意的情况下银行擅自将程姨的资金办理了理财业务,即使程姨多次要求取消理财业务,银行仍给出诸多理由拒绝转换业务。在各种违背消费者指令的情况当中,这种情况可谓是最严重的,其直接导致消费者的行为转换了性质,从定期存款变成了购买理财产品,银行没有得到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将后者的资金做了投资,无异于将消费者的财产视为自己的财产,侵犯了消费者对财产的所有权。 目前关于规制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法规仍处于短缺的阶段,对理财产品规定相对全面的是中国银监会2011年颁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但是因为并没有充分规定法律责任,因此对该办法的执行并不到位,其他法律法规针对理财产品的规定几乎没有涉及。本文将提出相关建议,望能为该领域问题的解决予以有力支持。
(一)关于银行虚假宣传的建议
除了适用广告法的一般规定外,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还需要做出特别的规定,包括指引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在实践调查中,我们认为任何投资产品都有本身的风险,然而银行在宣传时却进行“保本”宣传,这属于对消费者的严重误导。因此我们认为,对于该类行为有两种解决方法,均属于禁止性规定。一是本金有亏损风险的理财产品,禁止银行宣传保本。二是对于宣传保本的产品应当保证宣传内容和签订的条款一致。若理财产品的确具有保本的特性,则禁止银行在合同上继续使用对于本金的风险提示函,既然银行宣传保本,就有义务保证消费者的本金,一旦产品发生亏损,银行有义务赔付消费者的本金。
(二)关于说明义务的建议
在银行销售理财产品的过程当中,基于销售行为的特性,银行通常不会主动向消费者说明可能的风险和亏损。因此我们认为,首先要细化说明义务的内容,包括理财产品本身的风险说明、特征、构造、价格,对客户的风险评估、银行的收费水平,交易结果的说明与核实,比如成交时间、交易价格、交易场所、佣金、手续费等。其次要明确说明义务的深度,因为客户的受教育水平、认知能力、判断能力、投资经历和交易经验都不一致,银行要根据对客户的各项评估,再向客户进行不同程度的说明,而对客户各种判断能力的评估要在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上体现,也要体现其已进行的说明义务的程度,以为日后的权利保障、裁判提供依据。最后是违反说明义务的民事赔偿责任。实际上在不同部门颁布的法规当中都有规定说明义务,但是因为这类规定不够具体明确,不具有操作性,所以少有银行遵守。因此我们需要将违反说明义务的民事赔偿责任落到实处。
(三)关于违背消费者指令的建议
这个问题几乎没有规定予以规范,因此我们认为可以借鉴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因此我们认为,借鉴证券法的交易行为规定,银行理财产品的交易也需要类似的规定,换言之,统一制定的买卖委托书、委托记录、买卖成交报告单、对账单、还有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也就是第三方逐笔审核,统一规定委托书、格式化合同及合同的签署方式,消费者不仅需要在合同的末尾签署自己的名字,还需要在合同中需要被详细说明的内容,比如说风险提示条款等,签字确认已知晓,这些措施方可以确保消费者的指令被严格确认。
综上说述,作者认为在广州的金融消费市场当中,无论是银行操作不规范还是产品本身的设计问题,都为各种金融消费纠纷提供了温床,除了上述案例中分析到的虚假宣传广告信息、未尽说明义务、违背消费者指令,还有挪用资金、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格式合同条款不完善、霸王合同等原因,这些都需要各界学者和司法一线的工作者提出更多针对性的建议,以推动我国针对该领域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作者简介:傅杰成(1990-),男,汉族,广东广州人,就读于广州大学,研究方向:法学;郑文静(1992-),女,汉族,广东广州人,就读于广州大学,研究方向:法学;郭展翅(1992-),女,汉族,广东中山人,就读于广州大学,研究方向: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