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但财富分配并不均衡,各阶层生活差距渐大,弱势群体成员心理失衡;贪污、腐败、不作为现象增多;另外民族问题、宗教问题、民生问题等都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因素。针对日益复杂、严峻的群体性事件本文从利益关系的角度分析群体性事件成因的根源,并提出了预防及处置方法。
关键词:利益 群体性事件
一、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特征
群体性事件有广义的概念和狭义的概念,从广义上讲,凡是在现实生活中的群众聚集活动都可称为群体性事件,但当今讨论和研究的主要是它的狭义概念。对狭义的群体性事件的定义有很多种,有主要从它的表现形式分析的,有主要从起因、诱因分析的,也有从其利益关系分析的,还有从其性质分析的。
笔者认为,对群体性事件的定义应为:在各种社会矛盾作用下,公众认为自己的利益受损害或者产生不满情绪,而在较短时间内聚集形成一定数量的人群,共同参与围堵、罢工、示威等能够产生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违法活动。
群体性事件的特征是聚众性、违法性、复杂性和危害性。在一些学者在早期的论述中谈到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亲密性,这点笔者并不完全认同。因为随着对群体性事件的不断关注以及相关研究的逐渐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到群体性事件的主体并不都存在较亲密的关系或者拥有共同的利益。他们可能并不相识,只因为存在对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群体、个人的不满,在一个偶然的机遇下,主动或被煽动参与到了群体性事件中,这属于无直接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关于这个问题,下文会做更详细的阐述。
二、利益关系视角下群体性事件的分类
在利益关系视角下,群体性事件按照主体构成特点,可以分为直接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和无直接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之间两种。
a)直接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
直接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是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它是指由于某些具体利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由一定数量的人聚集在一起,为实现具体的利益目标,表达诉求和主张,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通过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指向直接侵权者或间接侵权者。这一主体理性程度较强、持续时间较长,会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从数量上看,直接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在当前是主要类型,而且很多无直接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也是某个利益被直接侵害的个体引发的,对直接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的深入研究可以帮助寻找群体性事件更深层次的根源。
直接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根据利益类型的不同可再细分为经济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政治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社会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
b)无直接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
无直接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是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一种重要类型,它是指由于某些具体利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由大多数与事件本身没有利益冲突的群众参与其中,他们并无明确的利益诉求,只是为了借机宣泄长期积累的不满情绪而加入事件之中,而成为事件的参与者和推动者。
2008年6月28日发生在贵州省瓮安县的"瓮安事件"就是一起典型的无直接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事件起因是瓮安县少女李树芬夜晚与不良少年在西门河边交谈后投河溺水死亡,经过两次尸检,排除了奸杀可能,但死者家属仍不肯相信死者死于溺水,停尸不葬,这也引发了当地群众对警方尸检结果的怀疑。在长期存在的不满情绪的作用下,群众逐渐聚集,并在黑恶势力煽动下,引发了震惊全国的瓮安事件。
此次事件并不是具有共同利益诉求的人群有目的的聚集性行为,它是由于群众各种利益诉求无法得到满足,群众对当地政府不满情绪长期积压,以及政府低下的行政能力等诸多因素共同导致的。而类似的无直接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有增多之势,应引起更多的关注。
三、群体性事件中的各种利益关系
群体性事件中必然存在着某种利益关系,能使人群聚集起来,这种关系中的共同利益是形成和维系这个群体的基础,而这一关系中的利益矛盾则是各种对抗形成的推力。
a)共同利益
直接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中的共同利益比较明显,一般为群体成员被侵害的权利或需要满足的要求。而在无直接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中,共同利益就是共同的参与来掩盖彼此不法行为的需要。
b)利益矛盾
直接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的利益矛盾通常是群众与政府部门、其他群体或个人之间的利益对抗,包括上文谈到的经济利益冲突、政治利益冲突、社会利益冲突,当这些利益被侵害或应满足而未被满足时,在一定条件下便会引发群体性事件。
在无直接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中,最初无非也是由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社会利益三类矛盾引发,但当群体性事件不断发展后,利益矛盾相互交织,错综复杂,也正是因为这种复杂的利益矛盾状况使得处理这类群体性事件尤为棘手。
四、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几点建议
a)合理调整利益分配格局
利益格局的基础是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开放带动了经济的发展,并引入了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和政治机制在转轨过渡时期出现了很多不合理、不合法的现象,国有资产流失,集体利益被侵占,贪污腐败使一部分人发了家,民众对这种贫富差距的迅速拉大无法接受,普通群众要求缩小贫富差距的呼声不断高涨。但现实是贫富差距不但未能缩小,反而越拉越大。
从数据上看,世界银行1997年发布的一份题为《共享不断提高的收入》的报告中指出,中国20世纪80年代初期反映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是0.24,1995年是0.39,90年代末为0.4581,到2006年,基尼系数为0.47,已超过国际标准的警戒状态。
综上所述,政府应注意合理调整利益分配格局,缓和社会各阶层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b)切实保障权利所有人的根本利益
我国行政权的强势地位仍然牢固,很多政治行为的实施都需要依靠强大的行政力量干预、影响。这也是百姓"信访不信法"、"上法院告不如去政府闹"的原因之一。对于继续走向强盛的中国来说,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必须协调发展,跟紧时代的步伐。我们已经认识到,落后的体制机制和管理思想是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严重障碍,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权利、利益,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尽职尽责地维护,真正做到让人民信赖,切实做到为人民服务。
c)保证公民利益诉求渠道畅通
我国公民的利益诉求包括很多方面,包括对政府透明度的要求,对选举、被选举等民主权利的维护等等。但我国司法制度并不健全,而信访办、政府热线、反馈邮箱等要么成为摆设,要么根本不解决问题。
如何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利益诉求得到充分满足,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最直接,也是最得百姓信任的一项举措是保证政府功能的完全发挥,保证利益诉求渠道的畅通。具体来说,包括善待上访人员,认真了解、对待民众反映的各类问题,真正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适当放宽对游行、示威、静坐、抗议等行为的限制;解除对互联网的不必要限制。
参考文献:
[1]刘永斌.对新形势下群体性事件的分析与思考[J].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0,9:72-76.
[2]王战军.群体性事件的界定及其多维分析[J].政法学刊.2006,10:9.
[3]皮华英.群体性事件心理分析[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2).
[4]靳平川.切实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能力,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增刊):104
[5]尹耀新.群体性事件处置对策探讨[N].丽水日报,2005-09-10(02).
作者简介:王彦博(1987-)男,辽宁调兵山市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级比较警察研究方向研究生。
关键词:利益 群体性事件
一、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特征
群体性事件有广义的概念和狭义的概念,从广义上讲,凡是在现实生活中的群众聚集活动都可称为群体性事件,但当今讨论和研究的主要是它的狭义概念。对狭义的群体性事件的定义有很多种,有主要从它的表现形式分析的,有主要从起因、诱因分析的,也有从其利益关系分析的,还有从其性质分析的。
笔者认为,对群体性事件的定义应为:在各种社会矛盾作用下,公众认为自己的利益受损害或者产生不满情绪,而在较短时间内聚集形成一定数量的人群,共同参与围堵、罢工、示威等能够产生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违法活动。
群体性事件的特征是聚众性、违法性、复杂性和危害性。在一些学者在早期的论述中谈到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亲密性,这点笔者并不完全认同。因为随着对群体性事件的不断关注以及相关研究的逐渐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到群体性事件的主体并不都存在较亲密的关系或者拥有共同的利益。他们可能并不相识,只因为存在对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群体、个人的不满,在一个偶然的机遇下,主动或被煽动参与到了群体性事件中,这属于无直接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关于这个问题,下文会做更详细的阐述。
二、利益关系视角下群体性事件的分类
在利益关系视角下,群体性事件按照主体构成特点,可以分为直接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和无直接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之间两种。
a)直接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
直接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是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它是指由于某些具体利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由一定数量的人聚集在一起,为实现具体的利益目标,表达诉求和主张,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通过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指向直接侵权者或间接侵权者。这一主体理性程度较强、持续时间较长,会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从数量上看,直接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在当前是主要类型,而且很多无直接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也是某个利益被直接侵害的个体引发的,对直接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的深入研究可以帮助寻找群体性事件更深层次的根源。
直接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根据利益类型的不同可再细分为经济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政治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社会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
b)无直接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
无直接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是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一种重要类型,它是指由于某些具体利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由大多数与事件本身没有利益冲突的群众参与其中,他们并无明确的利益诉求,只是为了借机宣泄长期积累的不满情绪而加入事件之中,而成为事件的参与者和推动者。
2008年6月28日发生在贵州省瓮安县的"瓮安事件"就是一起典型的无直接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事件起因是瓮安县少女李树芬夜晚与不良少年在西门河边交谈后投河溺水死亡,经过两次尸检,排除了奸杀可能,但死者家属仍不肯相信死者死于溺水,停尸不葬,这也引发了当地群众对警方尸检结果的怀疑。在长期存在的不满情绪的作用下,群众逐渐聚集,并在黑恶势力煽动下,引发了震惊全国的瓮安事件。
此次事件并不是具有共同利益诉求的人群有目的的聚集性行为,它是由于群众各种利益诉求无法得到满足,群众对当地政府不满情绪长期积压,以及政府低下的行政能力等诸多因素共同导致的。而类似的无直接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有增多之势,应引起更多的关注。
三、群体性事件中的各种利益关系
群体性事件中必然存在着某种利益关系,能使人群聚集起来,这种关系中的共同利益是形成和维系这个群体的基础,而这一关系中的利益矛盾则是各种对抗形成的推力。
a)共同利益
直接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中的共同利益比较明显,一般为群体成员被侵害的权利或需要满足的要求。而在无直接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中,共同利益就是共同的参与来掩盖彼此不法行为的需要。
b)利益矛盾
直接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的利益矛盾通常是群众与政府部门、其他群体或个人之间的利益对抗,包括上文谈到的经济利益冲突、政治利益冲突、社会利益冲突,当这些利益被侵害或应满足而未被满足时,在一定条件下便会引发群体性事件。
在无直接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中,最初无非也是由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社会利益三类矛盾引发,但当群体性事件不断发展后,利益矛盾相互交织,错综复杂,也正是因为这种复杂的利益矛盾状况使得处理这类群体性事件尤为棘手。
四、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几点建议
a)合理调整利益分配格局
利益格局的基础是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开放带动了经济的发展,并引入了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和政治机制在转轨过渡时期出现了很多不合理、不合法的现象,国有资产流失,集体利益被侵占,贪污腐败使一部分人发了家,民众对这种贫富差距的迅速拉大无法接受,普通群众要求缩小贫富差距的呼声不断高涨。但现实是贫富差距不但未能缩小,反而越拉越大。
从数据上看,世界银行1997年发布的一份题为《共享不断提高的收入》的报告中指出,中国20世纪80年代初期反映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是0.24,1995年是0.39,90年代末为0.4581,到2006年,基尼系数为0.47,已超过国际标准的警戒状态。
综上所述,政府应注意合理调整利益分配格局,缓和社会各阶层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b)切实保障权利所有人的根本利益
我国行政权的强势地位仍然牢固,很多政治行为的实施都需要依靠强大的行政力量干预、影响。这也是百姓"信访不信法"、"上法院告不如去政府闹"的原因之一。对于继续走向强盛的中国来说,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必须协调发展,跟紧时代的步伐。我们已经认识到,落后的体制机制和管理思想是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严重障碍,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权利、利益,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尽职尽责地维护,真正做到让人民信赖,切实做到为人民服务。
c)保证公民利益诉求渠道畅通
我国公民的利益诉求包括很多方面,包括对政府透明度的要求,对选举、被选举等民主权利的维护等等。但我国司法制度并不健全,而信访办、政府热线、反馈邮箱等要么成为摆设,要么根本不解决问题。
如何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利益诉求得到充分满足,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最直接,也是最得百姓信任的一项举措是保证政府功能的完全发挥,保证利益诉求渠道的畅通。具体来说,包括善待上访人员,认真了解、对待民众反映的各类问题,真正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适当放宽对游行、示威、静坐、抗议等行为的限制;解除对互联网的不必要限制。
参考文献:
[1]刘永斌.对新形势下群体性事件的分析与思考[J].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0,9:72-76.
[2]王战军.群体性事件的界定及其多维分析[J].政法学刊.2006,10:9.
[3]皮华英.群体性事件心理分析[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2).
[4]靳平川.切实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能力,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增刊):104
[5]尹耀新.群体性事件处置对策探讨[N].丽水日报,2005-09-10(02).
作者简介:王彦博(1987-)男,辽宁调兵山市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级比较警察研究方向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