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知智能阶段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及权利归属研究

来源 :法制博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indows2xp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以智能化和信息化为核心的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兴起,人工智能技术从计算智能阶段步入感知智能阶段并逐渐发展出在特定领域能够独立创作的能力.人工智能作为创作主体削弱了作品与作者之间的联系,对适用以保护“人”的权利为核心的著作权法制度带来了冲击.面对技术进步与法律制度适应性与协调性之间的矛盾,一方面要思考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界定,另一方面需要从其产出物是否满足作品的要求出发,从而促进技术发展、适应经济效益、完善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保护.
其他文献
信赖利益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学说由来已久,间接责任又被称之为交易机会丧失.我国《民法典》已经施行,然而我国现有关于缔约过失的法律法规对信赖人交易机会丧失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应该赔偿、如何赔偿等问题还不曾明确规定,这也导致了司法实践在相关问题上的混乱处理.我国可以在域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存的理论学说与实践做法,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明确信赖人交易机会丧失应予赔偿,然赔偿应以履行利益为限,并防止重复赔偿.
“但书”规定在不少方面都存在争议,“但书”规定是出罪依据还是入罪限制条件,抑或具备的只是宣示功能,在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以及阶层式犯罪构成体系中应该如何安排“但书”规定,具体是怎样运用的,这些问题都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在对行为进行考量时,就应该把“但书”规定置于其中,从“质”与“量”上考察是否为犯罪行为.通过对“但书”功能的分析,意图对“但书”规定有更深入的了解,对“但书”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安排与具体的运用进行讨论,进而在实践中可以更好地适用.
刑事诉讼目的是区别于刑事诉讼法目的、刑法目的、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在“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犯罪治理”“纠纷解决”单一刑事诉讼目的论中,“犯罪治理论”具有理论优势与前景,但由于并不成熟而难以应用;“纠纷解决论”较为合理且有进一步完善与丰富之必要.探索构建层次性的刑事诉讼目的理论体系,是紧迫也富有意义的课题.
认罪行为是否成立,其概念含义的法学界定不同于语言学界定.被告人作为行为人,要实现认罪行为,除了自身实施的言语行为外,还需要得到法院、检察院等相关方的认定.法院和检察院在判定认罪行为是否成立时,有时将认罪态度的好坏看作被告人能否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重要衡量条件.言语行为理论意义上的认罪行为,将态度“真诚”而非“好坏”看作行为本身是否实现的重要衡量条件,并不涉及判决结果的轻重问题.认定被告人认罪案件,不单纯要衡量被告人个人要件,还需衡量所有行为参与人的言语行为.
软法理论总体上学术创新性不足,但也存在特定的价值.该理论从行政法学研究的视角转换到社会中没有强制执行力的行为规范上,以“软法”概念取代社会规范,进而试图挑战突破法律理论概念限制,并划定具有学科研究特点的软法范围,但其实质是一种学术研究“新瓶装旧酒”的方法.因为传统的法律和社会规范的法学理论,可以覆盖这一公法研究进路及其观点.尽管如此,软法概念却因为其简洁性而体现出一定的使用价值.
随着科技日益进步,网络的大数据不断完善,人工智能在我们生活中的运用更加广泛.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也伴随着许多刑事风险,例如人工智能领域涉及交通肇事,利用人工智能进行犯罪等等.本文将就人工智能带来的刑事风险,分析其相应的刑法适用,从而降低有关人工智能的刑事风险.
在中国的商业银行体系中,农商银行的治理理念和刑事合规管理机制建设相对滞后.与国家刑事政策法规相适应,建立农商银行的刑事合规管理机制,推动农商银行用刑事法律的标准来识别、评估和预防刑事风险,可以有效避免因企业或员工个人行为给企业带来的刑事责任风险,促进农商银行平稳健康发展.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往来中重要的结算方式之一,发挥着很大作用.但信用证自身及外界环境存在的问题,易引发一系列信用证欺诈行为.为保障开证行权益,增强信用证生命力,笔者从保护开证行权益的角度出发,介绍信用证欺诈的相关基础理论,研究国外信用证欺诈中开证行权益保护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最后结合我国信用证欺诈中开证行权益保护现状,提出了可行性立法和司法建议.
科技水平的日新月异,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其中就包括电子签名技术.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和政务中应用得最为广泛,这是因为电子签名笔迹与传统签名笔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且兼有安全性、可靠性、便捷性等优势.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诸如签署的电子签名笔迹能否认定为是某人书写,尤其在司法实践中,国内尚没有对电子签名笔迹的可靠性以及采纳的电子签名笔迹及其特征能否进行法庭科学检验并当作证据使用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本文主要对现阶段法庭上检验电子签名笔迹是否由同一人书写所面临的问题与现状进行讨论,主要从国内对电子签名笔
民事权利是制定《民法典》的根本,民事法律的核心保护对象是民事权利.发展至今,《民法典》不仅要将民事权利作为保护对象,还要对《民法典》的保护对象进行扩展.当前我国《民法典》私权保护对象逐渐突破局限,并逐渐扩展.本文主要以《民法典》为基础,对《民法典》立法价值、民事法律私权保护对象进行分析,并分别对《民法典》私权保护对象向民事权益、司法权益两方面的扩展进行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