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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子女的家庭,常常有一个孩子是父母最依赖的,他们吃住在一起。父母辞世,常常引起子女们的遗产纠纷:一方认为自己与父母同住,出力最多,操心最多,理应多分遗产;另外一拨则针锋相对:你已经被父母照顾最多,占便宜最多,还想多分?
那么,与父母同住,到底是尽的赡养义务多还是属于“啃老”呢?
陪伴慰藉很重要
一直与老母亲共同居住的赵东没想到,近日自己竟被大姐告上了法院,还说他并非“赡养”,而是“啃老”,所以不能多分遗产。
赵东的父亲早年去世,母亲于2011年1月过世,留下了位于北京海淀区的一套房屋和5万元存款。这是赵东母亲单位分的房子,房改购房时,赵东的大姐赵红帮母亲出了2万元,后来母亲取得了产权证。
海淀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定老人遗留的5万元存款中,2万元偿付给赵红,剩余3万元由赵东继承,作为他长期照顾老人和处理老人后事的补偿。而对于赵红主张的其购房款出资比例的房屋增值补偿30余万元,法院不予支持。
海淀区法院佟冰法官强调:“赡养义务一方面包括金钱上的资助,另一方面生活上的陪伴也是很重要的。尽管小儿子的经济能力有限,但老人愿意跟他共同居住,恐怕也是从亲情等方面考虑,这是一个精神上的慰藉。而且小儿子在长期照顾护理老人方面有贡献,老人住院、去世及后事也都是小儿子在身边料理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共同居住”本身就是可以多分遗产的。另外,在老人生前的相关病历中,交费的签字或者住院病历留的联系人也是这个子女的话,那么可以认定这个子女更多地实际参与了照顾老人生活及就医看护。
到底是谁照顾谁
究竟是“赡养”还是“啃老”?如今在许多遗产继承案中,有不少子女都向另一方子女提出质疑,双方在这方面存在很大争议。一方提出这样的疑问:“你的确跟老人一起住,但是你尽到赡养义务了吗?”“谁知道你是花钱赡养爸妈,还是靠爸妈退休金养活?”“你小孩是咱爸妈给带大的,到底是谁照顾谁?”
而另一方子女也有自己的说法:“住在一起互相照顾是有的,我帮他们买米扛面,修理家具,陪他们看病就医、说话聊天;我工作忙,爸妈身体好时也主动买菜做饭。可是在爸妈后来长期养病的过程中,我付出了很多,白天夜里的在他们身边伺候。尤其是他们住院期间,我连日请假在病房照料,就没回家睡过觉,而他们一病就连续好几个月。你们为什么不回来照顾?要么来探视两天就走了。爸妈需要陪护时,你们人在哪里?”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这一类情形,即“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根据该条款主张多分遗产,但其他继承人提出异议”。
佟冰法官说,归纳起来,没有与老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主要提出三项异议:与老人共同生活的子女只为“啃老”,特别是在该子女没有经济收入的情况下;该子女只为要房,尤其是在自己没有房产的情况下;该子女只为沾光,特别是其有了小孩,让老人帮助照看和接送孩子上学。
法院重点审查四项
那么,与老人共同生活到底是“赡养”还是“啃老”,究竟可不可以多分遗产呢?针对此类争议,法院主要有以下四个审查重点:
其一,有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如果老人已在生前立有遗嘱,或者已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而且遗嘱有效,或者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义务人已尽到了扶养义务,那就按遗嘱来处理,而不是与父母共同居住就可以多分遗产。
其二,科学理解法条规定。该法条规定“可以多分”而非“必须多分”,是否多分遗产,可以结合一些因素综合判定,比如:其他子女的意见,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是否在日常生活中较多地照顾父母等。
其三,核实共同居住期间的生活细节。如果存在“啃老”的情形,也就是说有劳动能力但不劳动,基本生活支出来源于老人的积蓄或退休工资,那么,再多分遗产明显不合理。因此,要核实相关生活细节,例如老人是否患有慢性疾病、生活能否自理,老人就医等资料中显示的陪同人是谁,是不是与老人同住的子女等。
其四,与老人共同生活居住可否多分遗产,不仅要考量该子女的经济付出,也应当考虑其对老人的日常生活照顾、陪伴等精神抚慰。
那么,与父母同住,到底是尽的赡养义务多还是属于“啃老”呢?
陪伴慰藉很重要
一直与老母亲共同居住的赵东没想到,近日自己竟被大姐告上了法院,还说他并非“赡养”,而是“啃老”,所以不能多分遗产。
赵东的父亲早年去世,母亲于2011年1月过世,留下了位于北京海淀区的一套房屋和5万元存款。这是赵东母亲单位分的房子,房改购房时,赵东的大姐赵红帮母亲出了2万元,后来母亲取得了产权证。
海淀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定老人遗留的5万元存款中,2万元偿付给赵红,剩余3万元由赵东继承,作为他长期照顾老人和处理老人后事的补偿。而对于赵红主张的其购房款出资比例的房屋增值补偿30余万元,法院不予支持。
海淀区法院佟冰法官强调:“赡养义务一方面包括金钱上的资助,另一方面生活上的陪伴也是很重要的。尽管小儿子的经济能力有限,但老人愿意跟他共同居住,恐怕也是从亲情等方面考虑,这是一个精神上的慰藉。而且小儿子在长期照顾护理老人方面有贡献,老人住院、去世及后事也都是小儿子在身边料理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共同居住”本身就是可以多分遗产的。另外,在老人生前的相关病历中,交费的签字或者住院病历留的联系人也是这个子女的话,那么可以认定这个子女更多地实际参与了照顾老人生活及就医看护。
到底是谁照顾谁
究竟是“赡养”还是“啃老”?如今在许多遗产继承案中,有不少子女都向另一方子女提出质疑,双方在这方面存在很大争议。一方提出这样的疑问:“你的确跟老人一起住,但是你尽到赡养义务了吗?”“谁知道你是花钱赡养爸妈,还是靠爸妈退休金养活?”“你小孩是咱爸妈给带大的,到底是谁照顾谁?”
而另一方子女也有自己的说法:“住在一起互相照顾是有的,我帮他们买米扛面,修理家具,陪他们看病就医、说话聊天;我工作忙,爸妈身体好时也主动买菜做饭。可是在爸妈后来长期养病的过程中,我付出了很多,白天夜里的在他们身边伺候。尤其是他们住院期间,我连日请假在病房照料,就没回家睡过觉,而他们一病就连续好几个月。你们为什么不回来照顾?要么来探视两天就走了。爸妈需要陪护时,你们人在哪里?”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这一类情形,即“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根据该条款主张多分遗产,但其他继承人提出异议”。
佟冰法官说,归纳起来,没有与老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主要提出三项异议:与老人共同生活的子女只为“啃老”,特别是在该子女没有经济收入的情况下;该子女只为要房,尤其是在自己没有房产的情况下;该子女只为沾光,特别是其有了小孩,让老人帮助照看和接送孩子上学。
法院重点审查四项
那么,与老人共同生活到底是“赡养”还是“啃老”,究竟可不可以多分遗产呢?针对此类争议,法院主要有以下四个审查重点:
其一,有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如果老人已在生前立有遗嘱,或者已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而且遗嘱有效,或者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义务人已尽到了扶养义务,那就按遗嘱来处理,而不是与父母共同居住就可以多分遗产。
其二,科学理解法条规定。该法条规定“可以多分”而非“必须多分”,是否多分遗产,可以结合一些因素综合判定,比如:其他子女的意见,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是否在日常生活中较多地照顾父母等。
其三,核实共同居住期间的生活细节。如果存在“啃老”的情形,也就是说有劳动能力但不劳动,基本生活支出来源于老人的积蓄或退休工资,那么,再多分遗产明显不合理。因此,要核实相关生活细节,例如老人是否患有慢性疾病、生活能否自理,老人就医等资料中显示的陪同人是谁,是不是与老人同住的子女等。
其四,与老人共同生活居住可否多分遗产,不仅要考量该子女的经济付出,也应当考虑其对老人的日常生活照顾、陪伴等精神抚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