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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五龙制动器有限公司诉安徽广德昌立制动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纵纷案,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确认该公司生产的产品落入石家庄五龙制动器有限公司的ZL200520135516.3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且属于恶意侵权。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昌立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犯“一种双推电磁铁新型减震机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电磁铁制动器产品,同时一次性赔偿五龙公司经济损失109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