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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正式实施。届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将统一为25%,但对外资有一个5年的过渡期。此前,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为24%或15%,合资企业为17%,而内资企业为33%。
“两税合一”政策将减轻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使得内资企业获得与外资企业公平的竞争机会。尤其是对本土电子信息企业来说,降低税率可以让企业有更多的资金投入自主创新,从而使本土企业的竞争力有所提升。
但是,新税法中有哪些条款直接影响到电子信息企业?还有哪些名词的概念、界定标准尚不清晰?在6月7日的第21届电子信息百强企业发布暨2007年电子信息产业结构升级工作会议上,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经济调节处处长张春生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新税法的三个“有利于”
首先,“两税合一”有助于鼓励本土企业的自主创新,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研发体系。新税法第30条第一款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一条款,已经在《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落实并实施。
前者的第二条规定:“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部分可在5年内结转抵扣。后者的第一条规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第二,新税法鼓励创业投资发展,有利于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中小企业。新税法第31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新税法规定了境外收入抵免,有利于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活动。新税法第24条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23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两点争议尚在研究中
目前,电子信息企业非常关注新税法的实施,业界对新税法争论较多的主要是两点,一是,新税法第28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高新技术企业又该如何认定?信息产业部也在进行相关的调研。二是电子基金等财政基金对企业的研发资助是否属于应纳税收入? 关于这个问题,业界有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财政基金对企业的研发资助属于政府补贴,是企业收入来源之一,应纳所得税;另一些人认为,政府补贴是来源于税收的,不应再缴纳所得税。
类似的细节问题,都对新税法的具体实施有着较大的影响。信息产业部相关领导表示,将认真研究新税法,提出有利于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同时,也将配合有关方面的调研工作,提供翔实、准确的基础材料和信息。
“两税合一”政策将减轻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使得内资企业获得与外资企业公平的竞争机会。尤其是对本土电子信息企业来说,降低税率可以让企业有更多的资金投入自主创新,从而使本土企业的竞争力有所提升。
但是,新税法中有哪些条款直接影响到电子信息企业?还有哪些名词的概念、界定标准尚不清晰?在6月7日的第21届电子信息百强企业发布暨2007年电子信息产业结构升级工作会议上,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经济调节处处长张春生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新税法的三个“有利于”
首先,“两税合一”有助于鼓励本土企业的自主创新,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研发体系。新税法第30条第一款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一条款,已经在《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落实并实施。
前者的第二条规定:“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部分可在5年内结转抵扣。后者的第一条规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第二,新税法鼓励创业投资发展,有利于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中小企业。新税法第31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新税法规定了境外收入抵免,有利于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活动。新税法第24条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23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两点争议尚在研究中
目前,电子信息企业非常关注新税法的实施,业界对新税法争论较多的主要是两点,一是,新税法第28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高新技术企业又该如何认定?信息产业部也在进行相关的调研。二是电子基金等财政基金对企业的研发资助是否属于应纳税收入? 关于这个问题,业界有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财政基金对企业的研发资助属于政府补贴,是企业收入来源之一,应纳所得税;另一些人认为,政府补贴是来源于税收的,不应再缴纳所得税。
类似的细节问题,都对新税法的具体实施有着较大的影响。信息产业部相关领导表示,将认真研究新税法,提出有利于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同时,也将配合有关方面的调研工作,提供翔实、准确的基础材料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