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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后,是否可以追加变更后的投资人为被执行人?如果能够追加,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追加成功是否对投资人相当不公平等?根据上述问题,本文试图浅析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后的责任承担,以供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