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2015年12月, 笔者对我县2012年以来事业编制人员离职后社会保险变更情况开展了一个多月的调查,通过走访多个机关单位,核对相关资料和凭证后,发现我县存在着事业人员离职后社保仍有原单位缴纳的情况,总计造成财政资金和社保公共基金损失24万余元。本文在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原因的深入剖析,提出了相关建议,寄希望于对完善相关人事综合管理及保障财政资金和社保公共基金的安全方面有所裨益。
关键词:社会保险;离职事业编制人员;调查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6-0000-02
一、引言
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由政府组织,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保税(费)形成社保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事业单位工作经费来至国家财政资金,职工离职后单位未及时对其社会保险进行转移或封存而继续帮其缴纳,一方面会造成国有资金流失,另一方面,个人未缴纳社保却享受社保待遇,造成社保公共基金的流失的同时也是对其他保民公平的损害,不利于社会发展与和谐,此外,征缴、监督和管理社保费用的机构属于政府部门或政府出资设置的公益机构,行使着国家赋予的权利,代表着国家形象,工作人员在行使这些权利的过程中一些不当行为极易引发及贪腐的风险,原单位为离职事业编制人员缴纳社保情况急需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基本情况
2012年1月至2015年11月,我县事业编制离职人员(含辞职与辞退)共计136名,其中卫生系统61名,教育系统41名,乡镇机关34名。离职后社会保险继续由原单位缴纳一段时间的共有26人,占离职总人数的19.1%,其中卫生系统14人,教育系统6人,乡镇机关6人,用人单位为这些离职人员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计216204元。多缴最长的23个月,最短的2个月。调查还发现,每月从医疗保险基金专账中划拨给这26人个人医疗账户资金为9086元,期间还有一名离职人员按原事业编制身份报销医疗费达15252元,故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至少24338元。
三、原因剖析
(一)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制度执行不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缴费单位变更增减参保人员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但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些单位由于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制度执行不严等原因并没有执行相关规定。具体有以下原因:1.有的用人单位人事管理人员未把离职人员信息及时通知财务人员,从而延迟了离职人员社保变更的时间。2.有的用人单位财务人员在获知职工离职通知后,未及时给离职人员变更社保手续。3. 一些用人单位罔顾制度规定,存在人情缴费情况,对于应该及时变更的社保关系却因各种人情而故意拖延办理。 4.在每年四月社保中心组织的自行核查中,用人单位财务人员未认真核对社保中心提供的职工社保缴费清单,从而错失了及时纠正的机会。
(二)信息沟通不畅,工作协作不足
1.用人单位内部科室之间信息沟通不畅。主要表现为人事及财务部门信息沟通不够,这现象在人员较多的单位比较明显,如教育系统和卫生系统,它们的人员编制分别归局里管理,但是工资结算和社会保险缴纳又属于用人单位,这影响到了人事及财务管理工作的及时对接。
2.人社部门内外工作沟通协作不足。一是单位内部科室间缺乏协作机制。作为主管全县事业人员人事变动、工资办理及社保征缴等工作的机构,内部不同科室把握着事业人员离职各程序的关口,本因是对事业人员信息把握最全面的单位,但因内部科室“各自为战”,未形成管理合力,导致出现离职事业人员社保仍由原单位缴纳情况长期存在的管理真空。二是对外沟通协作不足。一方面是表现在人事管理专项工作上协作不足,主管全县人事综合工作的人事部门没有全县离职人员的总数据及具体信息,主要原因:一是未对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送的离职人员备案文件进行登记归档,另一原因是未强制要求县内事业单位把人员离职信息报备。缺乏事业离职人员基础数据,增加了开展社会保险征缴稽核工作的难度。另一方面是未与社保费征收、审计和管理的相关单位建立信息互享互通工作机制,社保征缴工作中过于依赖用工单位上报的数据,未能有效凝聚各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合力。
(三)信息公开不足,外部稽核不到位
1.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但是我们在调查走访中了解到,大部门的单位都未开展以上两项工作。
2.稽核不到位。根据《社会保险费稽核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核查,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我县社保中心稽核科由于人员紧张及经费限制,目前稽核对象主要是医疗保险模块、企业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工作,从2012年至今未开展过专门针对机关单位社保征缴稽核工作。
四、完善我县社保征缴的建议
(一)全面调查,积极追缴,严肃责任追究。1.全面调查。此次调查的时间段为2012年1月至2015年11月,调查的重点是卫生系统、教育系统和乡镇机关,其他单位或其他时间点是否有类似情况存在,还需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织一次专项的清理调查,对全县范围内历年来离职人员离职后社保变更情况进行排查,同时以此次调查为契机,做好全县事业人员信息统计工作,并根据事业人员不同的岗位设置及职业状态建立相应的数据库。摸清情况,掌握底数。2.积极追讨。经过调查,存在离职后社保仍有原单位缴纳情况以及在单位帮缴期间造成社保基金流失情况的,要督促用人单位、主管单位等部门积极追讨流失的相关资金,对于追讨无效的,可督促用人单位提起诉讼,由法院确定债权并执行到位。3.严肃责任追究。根据调查情况及时跟进离职人员社保变更中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对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出于私心,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经办人和主管人员的党政纪责任。要通过内部通报等形式,教育和警示国家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
(二)加强宣传教育,筑牢思想底线。社保经办机构应该加大社保相关制度的宣传工作,丰富宣传载体,可以通过电视、网络、宣传海报、宣传册、开设咨询窗口等方式进行;择取重点宣传区域,提高宣传的有效性,可以重点选取县社保中心和乡镇社保办事大厅开展日常社保宣传工作,提升大众社保知识。县人事部门应该加大对所辖事业人员尤其是从事人事和财务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重点学习相关规章制度、职业操守、法律知识等,引导工作人员了解制度、遵守制度,提升他们的制度观念和职业道德。
(三)完善管理制度,加强部门协作。一是要完善事业单位的人事和财务管理制度。一方面要以此次发现的问题为导向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并深入调查研究论证,另一方面要以制度化措施,弥补管理漏洞。在制度设计中要有系统化思维,明确各方职责及工作衔接配合,跟进违规惩戒措施,其中要特别注意做好离职程序和社保变更程序衔接的制度设计,可以选取工资办理、组织关系接转、社保变更等办事节点,设置人员流动、社保变更备案登记机制。对于人事管理和财务支出相分离的系统,可以建立抄告制,在人员离职后,人事管理部门要抄告财务部门及时办理社保封存和转移手续。二是社保部门要牵头组织制定跨部门信息互享工作配合制。可以通过计算机联网或者设置人员专项信息管理的方式进行,在财政预决算、工资发放、社保基金预决算、社保征缴和人员流动信息等方面与财政、审计、地税等部门开展信息互享互通机制,深化沟通衔接,深化对口协作。
(四)加强信息公开,开展全面稽核。用人单位要强化信息公开,严格依法将个人社保缴纳明细告诉职工本人,要对职工流动情况及社保缴纳情况进行及时公示或通报,接受职工监督。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大稽核力度,严格依法积极履职,同时从点线上扩大核查面,每年要组织一次对机关事业单位的专项稽查。杜绝社保监督留盲点。
作者简介:王春映(1985-),女,浙江泰顺人,现在泰顺县人民检察院从事检察工作,本科学历。
关键词:社会保险;离职事业编制人员;调查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6-0000-02
一、引言
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由政府组织,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保税(费)形成社保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事业单位工作经费来至国家财政资金,职工离职后单位未及时对其社会保险进行转移或封存而继续帮其缴纳,一方面会造成国有资金流失,另一方面,个人未缴纳社保却享受社保待遇,造成社保公共基金的流失的同时也是对其他保民公平的损害,不利于社会发展与和谐,此外,征缴、监督和管理社保费用的机构属于政府部门或政府出资设置的公益机构,行使着国家赋予的权利,代表着国家形象,工作人员在行使这些权利的过程中一些不当行为极易引发及贪腐的风险,原单位为离职事业编制人员缴纳社保情况急需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基本情况
2012年1月至2015年11月,我县事业编制离职人员(含辞职与辞退)共计136名,其中卫生系统61名,教育系统41名,乡镇机关34名。离职后社会保险继续由原单位缴纳一段时间的共有26人,占离职总人数的19.1%,其中卫生系统14人,教育系统6人,乡镇机关6人,用人单位为这些离职人员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计216204元。多缴最长的23个月,最短的2个月。调查还发现,每月从医疗保险基金专账中划拨给这26人个人医疗账户资金为9086元,期间还有一名离职人员按原事业编制身份报销医疗费达15252元,故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至少24338元。
三、原因剖析
(一)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制度执行不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缴费单位变更增减参保人员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但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些单位由于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制度执行不严等原因并没有执行相关规定。具体有以下原因:1.有的用人单位人事管理人员未把离职人员信息及时通知财务人员,从而延迟了离职人员社保变更的时间。2.有的用人单位财务人员在获知职工离职通知后,未及时给离职人员变更社保手续。3. 一些用人单位罔顾制度规定,存在人情缴费情况,对于应该及时变更的社保关系却因各种人情而故意拖延办理。 4.在每年四月社保中心组织的自行核查中,用人单位财务人员未认真核对社保中心提供的职工社保缴费清单,从而错失了及时纠正的机会。
(二)信息沟通不畅,工作协作不足
1.用人单位内部科室之间信息沟通不畅。主要表现为人事及财务部门信息沟通不够,这现象在人员较多的单位比较明显,如教育系统和卫生系统,它们的人员编制分别归局里管理,但是工资结算和社会保险缴纳又属于用人单位,这影响到了人事及财务管理工作的及时对接。
2.人社部门内外工作沟通协作不足。一是单位内部科室间缺乏协作机制。作为主管全县事业人员人事变动、工资办理及社保征缴等工作的机构,内部不同科室把握着事业人员离职各程序的关口,本因是对事业人员信息把握最全面的单位,但因内部科室“各自为战”,未形成管理合力,导致出现离职事业人员社保仍由原单位缴纳情况长期存在的管理真空。二是对外沟通协作不足。一方面是表现在人事管理专项工作上协作不足,主管全县人事综合工作的人事部门没有全县离职人员的总数据及具体信息,主要原因:一是未对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送的离职人员备案文件进行登记归档,另一原因是未强制要求县内事业单位把人员离职信息报备。缺乏事业离职人员基础数据,增加了开展社会保险征缴稽核工作的难度。另一方面是未与社保费征收、审计和管理的相关单位建立信息互享互通工作机制,社保征缴工作中过于依赖用工单位上报的数据,未能有效凝聚各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合力。
(三)信息公开不足,外部稽核不到位
1.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但是我们在调查走访中了解到,大部门的单位都未开展以上两项工作。
2.稽核不到位。根据《社会保险费稽核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核查,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我县社保中心稽核科由于人员紧张及经费限制,目前稽核对象主要是医疗保险模块、企业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工作,从2012年至今未开展过专门针对机关单位社保征缴稽核工作。
四、完善我县社保征缴的建议
(一)全面调查,积极追缴,严肃责任追究。1.全面调查。此次调查的时间段为2012年1月至2015年11月,调查的重点是卫生系统、教育系统和乡镇机关,其他单位或其他时间点是否有类似情况存在,还需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织一次专项的清理调查,对全县范围内历年来离职人员离职后社保变更情况进行排查,同时以此次调查为契机,做好全县事业人员信息统计工作,并根据事业人员不同的岗位设置及职业状态建立相应的数据库。摸清情况,掌握底数。2.积极追讨。经过调查,存在离职后社保仍有原单位缴纳情况以及在单位帮缴期间造成社保基金流失情况的,要督促用人单位、主管单位等部门积极追讨流失的相关资金,对于追讨无效的,可督促用人单位提起诉讼,由法院确定债权并执行到位。3.严肃责任追究。根据调查情况及时跟进离职人员社保变更中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对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出于私心,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经办人和主管人员的党政纪责任。要通过内部通报等形式,教育和警示国家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
(二)加强宣传教育,筑牢思想底线。社保经办机构应该加大社保相关制度的宣传工作,丰富宣传载体,可以通过电视、网络、宣传海报、宣传册、开设咨询窗口等方式进行;择取重点宣传区域,提高宣传的有效性,可以重点选取县社保中心和乡镇社保办事大厅开展日常社保宣传工作,提升大众社保知识。县人事部门应该加大对所辖事业人员尤其是从事人事和财务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重点学习相关规章制度、职业操守、法律知识等,引导工作人员了解制度、遵守制度,提升他们的制度观念和职业道德。
(三)完善管理制度,加强部门协作。一是要完善事业单位的人事和财务管理制度。一方面要以此次发现的问题为导向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并深入调查研究论证,另一方面要以制度化措施,弥补管理漏洞。在制度设计中要有系统化思维,明确各方职责及工作衔接配合,跟进违规惩戒措施,其中要特别注意做好离职程序和社保变更程序衔接的制度设计,可以选取工资办理、组织关系接转、社保变更等办事节点,设置人员流动、社保变更备案登记机制。对于人事管理和财务支出相分离的系统,可以建立抄告制,在人员离职后,人事管理部门要抄告财务部门及时办理社保封存和转移手续。二是社保部门要牵头组织制定跨部门信息互享工作配合制。可以通过计算机联网或者设置人员专项信息管理的方式进行,在财政预决算、工资发放、社保基金预决算、社保征缴和人员流动信息等方面与财政、审计、地税等部门开展信息互享互通机制,深化沟通衔接,深化对口协作。
(四)加强信息公开,开展全面稽核。用人单位要强化信息公开,严格依法将个人社保缴纳明细告诉职工本人,要对职工流动情况及社保缴纳情况进行及时公示或通报,接受职工监督。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大稽核力度,严格依法积极履职,同时从点线上扩大核查面,每年要组织一次对机关事业单位的专项稽查。杜绝社保监督留盲点。
作者简介:王春映(1985-),女,浙江泰顺人,现在泰顺县人民检察院从事检察工作,本科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