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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是赤壁市某牧业公司股东,2012年被公司聘为总经理. 2011年5月至 2014年7月, 牧业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陈某借款. 由于牧业公司未按期还款,2015 年 1月,陈某在离任后将牧业公司诉上法庭. 赤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某在担任牧业公司总经理期间向该公司提供借款230 万元及前期利息 60余万元. 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陈某向赤壁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