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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40年代,四川省按照国民政府制定的《县各级组织纲要》,力图在社会基层建立各级“民意机构”.然而,由于未能充分发动广大基层民众来公正选举民意机构,而是以“公正士绅”来代表民意,并且着重把“民意机构”当作完成各种行政任务的工具,这就造成“民意机构”只代表地方士绅以及其他有产者的意志,在解决民众最感痛苦的诸如摊筹派募、征丁、吏治腐败等问题上作用十分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