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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因为电费管理是发、供、用整个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电力企业如不能及时、足额地回收电费,就将导致电力企业资金周转不畅,而影响发、供电的正常进行,最终将使电力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严重损失,电费回收手段是检验一个电力营销管理者各种协调能力的一种体现,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采用行之有效的电费回收手段,将对电费回收工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键词】 电费回收;规避电费回收风险;策略与手段
一、规范用电管理、规避电费回收风险
在电力客户用电量日趋增长的今天,客户缴电费的不确定性瞬息万变,怎样把这种不确定性控制在有利于我们电费回收中,是我们一直以来不断加强防范风险能力要求,把电费控制在可控、能控的范围之内。
1、对新装客户送电前要签署《供用电合同》,明确电费结算的周期和时间及违约责任。
2、对专变及以上客户签定《购售电协议》;或《电费收取和支付协议》和《规避用电欠费风险协议》;或者办理《设备抵押协议》。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所欠债务还没有到履行偿还期限,其履行偿还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危险时,又不能提供其他的担保,则可行使不安抗辩权。实现规避风险的初步效果。
二、规范各种电费管理规定
1、对大客户抄表核算电费按一个月多次的结算办法,严格按《供用电合同》、《购售电协议》等的规定催收电费,防止电费管理中的随意性,提高执行的严肃性。
2、为了提高抄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每月对抄收人员进行业绩排名,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包一级、级级负责到位的优势管理模式。
3、将电费回收的任务、目标进行细化和量化,按月进行综合考评,根据考评结果进行效益兑现,提高每一个抄收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4、不断规范营业管理,避免因营业管理失误可能造成的电能损失。A,抄核收管理的损失:它包括客户违章用电或窃电,抄表时的漏抄、错抄,营业核算失误,倍率差错等所造成的电能损失。B,避免计量管理损失:它包括计量装置的效验误差、接线误差,用电计量装置产品不合格、标准表超出允许误差范围而导致整批校验后的电能表超误差运行等所造成的电能损失。c,避免其他管理损失:配电变压器不能根据季节性负荷的变化进行电压档位的调整等所造成的电能损失。
三、铸就金牌服务,共建和谐的供用关系
1、及时发现,快速行动,利用技术措施协助客户提高功率因数,变罚为奖;并积极宣传电价政策,鼓励客户发挥价格经济杠杆作用,降低用电成本,增强企业支付电费的能力,为进一步树立电力企业的良好形象夯实基础。
2、努力把“千言万语、千辛万苦、千方百计”的“三千”精神落在实处。每月帮助远方的客户,把增值税发票送到他们手中,为客户节省路途所需时间和开支。通过细微的服务取得客户的满意和对电力企业的认可。这样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带动电费回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3、树立消防意识,创新服务,不断强化电力故障抢修队伍,崇尚”问有所答、干有所帮”让客户享受电力优质的同时,主动负起公民应尽的义务,建设良好的供用电市场,把供电企业服务和谐社会的社会形象发扬光大。
四、解决存在高风险的用电客户应采取的的对策
现在,电力企业缺乏一种对客户欠费形成事实的事前控制管理的技术手段,用来有效制约客户欠费的手段过于单一,并且成本过高,一旦客户欠费形成时,供电企业不得不花费大量人财物去对客户进行欠费追收,结果是电费回收不了,电量也损失了,即使电费收回,追收成本又大大增加。鉴于此种状况,我们已开始通过远方控制终端一负荷监控装置,对专变以上客户的用电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能实现远方抄表和远程遥控限电,在电能使用上实现先购后用。对极个别故意拖欠的大客户,派人进驻企业,监督了解其经营实情,以便及时把握时机回收电费,必要时可进入法律程序,通过法律手段有理有据地依法保障企业的合法利益。
1、质押金方式缴纳电费
为确保租赁户、外来经营户、有2次以上欠费的、其它认为存在电费回收风险的用电户电费的正常回收,避免因用电户欠费而造成国家电费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供用电规则》,可以对这些用户实行电费质押金制度。
1)签订协议。由用电方、供电方、银行三方签订“供用电合同补充协议书—存单质押担保协议书”,明确三方收取和支取电费质押金存单的权力和义务;由供电方与银行签订“委托银行电费质押存单办理、保管及支取协议书”,明确双方办理、保管和支取电费质押金存方面的权力和义务。
2)业务处理流程如下:
(l)对于企业用户,须提供单位公章和银行账号等,电费质押金由用户直接汇人供电局指定银行,汇款用途须注明“用电质押存单”。用户凭银行回单到基层用电营业受理窗口办理用电业务手续,银行收到电费质押金后,负责办妥电费质押金存单,并将存单传真至局用电管理部门,由用电管理部门通知基层单位办理签协及开具收据;
(2)对于个人用户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用电营业受理窗口代为用户开具银行票据,汇款用途须注明“用电质押存单”。用户交进电费质押金后,凭银行回单,到基层用電营业受理窗口办理用电业务手续,银行收到电费质押金后,银行负责办妥电费质押金存单,并将存单传真至局用电管理部门,由用电管理部门通知基层单位办理签协及开具收据。
2、分期付款缴纳电费
除居民、农业用电客户和已提供电费担保的客户以外的,用电容量在100kVA(kw)及以上且收费方式为联网特约委托的客户,都可以实行分期付款的方式缴纳电费。根据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及省公司相关文件精神,预托时间及额度可以划分以下3种。
1)用电容量在100kVA(kw)及以上、500kVA(kw)以下的客户,每月支付电费不少于2次。第一次预托付时间为每月的8号,预托付金额为上月电费金额的70%(取整数)。对第一次预托付未成功的用户,经催缴后可再次发起。 2)用电容量在500kVA(kw)及以上的客户,每月支付电费不少于3次。第一次预托付时间为每月的2号,预托付金额为上月电费金额的50%(取整数);第二次预托付时间为每月的10号,预托付金额为上月电费金额的20%(取整数)。对预托付未成功的用户,经催缴后可再次发起。
3、分期结算方式缴纳电费
原则上,月用电量100万kw·h的客户、电费缴纳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下、有窃电记录的客户以及有担保的高压临时用电客户,均可实行分期结算方式缴纳电费。这样可以减少回收电费风险,且效果明显。在《供电营业规则》中明确规定:“对月用电量较大的用户,供电企业可以按用户月电费确定每月分若干次收费,并于抄表后结清当月电费。收费次数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一般每月不少于三次”。运行经验表明,这种方式收缴可加快供电企业电费回收速度,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电费回收的呆、死帐的发生,规避了经营风险,确保了大客户的电费如期结零。在大客户电费回收的分期结算方式操作过程中,必须及时修签《供用电合同》,明确分期结算次数、日期以及结算方式。为方便用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用户可以预交电费,供电企业再每月分次抄表,分期结算电费,用户在抄表后5日内付清电费。用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变更用电或者终止用电时,应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办理供用电手续。
4、担保金方式缴纳电费
对新装、增容及其它变更用电的非居民客户,因欠费停电后要求恢复供电,但被查实有窃电行为或严重的违约用电行为的,或对承包租赁、临时性用电及客户信用等级较差、电费风险较大的客户,均可实行电费担保制度。电费担保方式以客户在指定银行(由供电方联系一家银行,能提供此电费担保服务)存人电费担保金担保。电费担保金额度可按电力客户签订电费担保协议前12个月中的最大月份电费额确定,新装用户则按200元/kVA或200元/kW来确定。
1)电费担保金担保操作要求。客户办理完电费担保手续后,一旦客户需要拆表销户终止电费担保时,应先结清全部电费,再办理终止电费担保手续。各供电(营业)所负责所有擔保资料原件凭证的存档(电费结算补充协议第四联交电费管理中心存档)。担保资料(包括联系函)原件应装订成册,妥善保存。电费担保协议生效一年内,客户未发生以电费担保金支付电费行为的,客户可凭供电方出具的证明到委托银行申请取消电费担保。委托银行负责退还存人的电费担保金及利息的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供电方、客户该协议作废。
2)签订电费担保协议。客户到供电(营业)所先填写协议中电费担保的相关信息,在供电(营业)所确认签章后,客户即可凭协议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委托银行存人电费担保金。委托银行在办好存款手续的同时,在协议上签章确认且留下第三联,返回给客户担保金存人回单及协议第二联,将协议第一联、第四联返回给供电(营业)所,供电(营业)所保留第一联,第四联由供电(营业)所交电费管理中心。担保协议一旦签订生效,供电企业内部应加强电费担保资金的监控管理。委托银行应按月提供与电费担保有关的客户名称及担保金额度等信息,以便电费管理中心进行核对。
五、结语
这样努力的结果虽然使电费回收工作有了一定的进展,但从其长远发展来看,电费回收是电力营销风险的形成的关键。其风险的形成可以归纳为两大方面的原因:从内部看,是由于我们企业管理体制的不适应和经营管理的不严密,这是今后我们自身努力改变的主要方向;从外部看,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和国家电力改革相关政策的影响,也给企业电费回收带来潜在的市场风险。企业要生存,风险无处不再,今后我们供电企业要在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的同时,依靠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依托新闻媒体的广泛宣传、用法律的武器保护我们电力企业的利益,及时跟踪研究外部环境变化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在第一时间对潜在的电力风险进行科学的评估,使电力营销管理中的风险得到及时的预警和有效的控制,从而改变供电企业收费难的尴尬局面。
参考文献:
[1]郭向红.浅析电费风险防范制度[J].广西电业,2005,(10):58—61.
[2]寿观海.电费风险防范浅谈[J].农村电工,2006,7:18.
【关键词】 电费回收;规避电费回收风险;策略与手段
一、规范用电管理、规避电费回收风险
在电力客户用电量日趋增长的今天,客户缴电费的不确定性瞬息万变,怎样把这种不确定性控制在有利于我们电费回收中,是我们一直以来不断加强防范风险能力要求,把电费控制在可控、能控的范围之内。
1、对新装客户送电前要签署《供用电合同》,明确电费结算的周期和时间及违约责任。
2、对专变及以上客户签定《购售电协议》;或《电费收取和支付协议》和《规避用电欠费风险协议》;或者办理《设备抵押协议》。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所欠债务还没有到履行偿还期限,其履行偿还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危险时,又不能提供其他的担保,则可行使不安抗辩权。实现规避风险的初步效果。
二、规范各种电费管理规定
1、对大客户抄表核算电费按一个月多次的结算办法,严格按《供用电合同》、《购售电协议》等的规定催收电费,防止电费管理中的随意性,提高执行的严肃性。
2、为了提高抄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每月对抄收人员进行业绩排名,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包一级、级级负责到位的优势管理模式。
3、将电费回收的任务、目标进行细化和量化,按月进行综合考评,根据考评结果进行效益兑现,提高每一个抄收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4、不断规范营业管理,避免因营业管理失误可能造成的电能损失。A,抄核收管理的损失:它包括客户违章用电或窃电,抄表时的漏抄、错抄,营业核算失误,倍率差错等所造成的电能损失。B,避免计量管理损失:它包括计量装置的效验误差、接线误差,用电计量装置产品不合格、标准表超出允许误差范围而导致整批校验后的电能表超误差运行等所造成的电能损失。c,避免其他管理损失:配电变压器不能根据季节性负荷的变化进行电压档位的调整等所造成的电能损失。
三、铸就金牌服务,共建和谐的供用关系
1、及时发现,快速行动,利用技术措施协助客户提高功率因数,变罚为奖;并积极宣传电价政策,鼓励客户发挥价格经济杠杆作用,降低用电成本,增强企业支付电费的能力,为进一步树立电力企业的良好形象夯实基础。
2、努力把“千言万语、千辛万苦、千方百计”的“三千”精神落在实处。每月帮助远方的客户,把增值税发票送到他们手中,为客户节省路途所需时间和开支。通过细微的服务取得客户的满意和对电力企业的认可。这样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带动电费回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3、树立消防意识,创新服务,不断强化电力故障抢修队伍,崇尚”问有所答、干有所帮”让客户享受电力优质的同时,主动负起公民应尽的义务,建设良好的供用电市场,把供电企业服务和谐社会的社会形象发扬光大。
四、解决存在高风险的用电客户应采取的的对策
现在,电力企业缺乏一种对客户欠费形成事实的事前控制管理的技术手段,用来有效制约客户欠费的手段过于单一,并且成本过高,一旦客户欠费形成时,供电企业不得不花费大量人财物去对客户进行欠费追收,结果是电费回收不了,电量也损失了,即使电费收回,追收成本又大大增加。鉴于此种状况,我们已开始通过远方控制终端一负荷监控装置,对专变以上客户的用电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能实现远方抄表和远程遥控限电,在电能使用上实现先购后用。对极个别故意拖欠的大客户,派人进驻企业,监督了解其经营实情,以便及时把握时机回收电费,必要时可进入法律程序,通过法律手段有理有据地依法保障企业的合法利益。
1、质押金方式缴纳电费
为确保租赁户、外来经营户、有2次以上欠费的、其它认为存在电费回收风险的用电户电费的正常回收,避免因用电户欠费而造成国家电费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供用电规则》,可以对这些用户实行电费质押金制度。
1)签订协议。由用电方、供电方、银行三方签订“供用电合同补充协议书—存单质押担保协议书”,明确三方收取和支取电费质押金存单的权力和义务;由供电方与银行签订“委托银行电费质押存单办理、保管及支取协议书”,明确双方办理、保管和支取电费质押金存方面的权力和义务。
2)业务处理流程如下:
(l)对于企业用户,须提供单位公章和银行账号等,电费质押金由用户直接汇人供电局指定银行,汇款用途须注明“用电质押存单”。用户凭银行回单到基层用电营业受理窗口办理用电业务手续,银行收到电费质押金后,负责办妥电费质押金存单,并将存单传真至局用电管理部门,由用电管理部门通知基层单位办理签协及开具收据;
(2)对于个人用户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用电营业受理窗口代为用户开具银行票据,汇款用途须注明“用电质押存单”。用户交进电费质押金后,凭银行回单,到基层用電营业受理窗口办理用电业务手续,银行收到电费质押金后,银行负责办妥电费质押金存单,并将存单传真至局用电管理部门,由用电管理部门通知基层单位办理签协及开具收据。
2、分期付款缴纳电费
除居民、农业用电客户和已提供电费担保的客户以外的,用电容量在100kVA(kw)及以上且收费方式为联网特约委托的客户,都可以实行分期付款的方式缴纳电费。根据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及省公司相关文件精神,预托时间及额度可以划分以下3种。
1)用电容量在100kVA(kw)及以上、500kVA(kw)以下的客户,每月支付电费不少于2次。第一次预托付时间为每月的8号,预托付金额为上月电费金额的70%(取整数)。对第一次预托付未成功的用户,经催缴后可再次发起。 2)用电容量在500kVA(kw)及以上的客户,每月支付电费不少于3次。第一次预托付时间为每月的2号,预托付金额为上月电费金额的50%(取整数);第二次预托付时间为每月的10号,预托付金额为上月电费金额的20%(取整数)。对预托付未成功的用户,经催缴后可再次发起。
3、分期结算方式缴纳电费
原则上,月用电量100万kw·h的客户、电费缴纳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下、有窃电记录的客户以及有担保的高压临时用电客户,均可实行分期结算方式缴纳电费。这样可以减少回收电费风险,且效果明显。在《供电营业规则》中明确规定:“对月用电量较大的用户,供电企业可以按用户月电费确定每月分若干次收费,并于抄表后结清当月电费。收费次数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一般每月不少于三次”。运行经验表明,这种方式收缴可加快供电企业电费回收速度,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电费回收的呆、死帐的发生,规避了经营风险,确保了大客户的电费如期结零。在大客户电费回收的分期结算方式操作过程中,必须及时修签《供用电合同》,明确分期结算次数、日期以及结算方式。为方便用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用户可以预交电费,供电企业再每月分次抄表,分期结算电费,用户在抄表后5日内付清电费。用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变更用电或者终止用电时,应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办理供用电手续。
4、担保金方式缴纳电费
对新装、增容及其它变更用电的非居民客户,因欠费停电后要求恢复供电,但被查实有窃电行为或严重的违约用电行为的,或对承包租赁、临时性用电及客户信用等级较差、电费风险较大的客户,均可实行电费担保制度。电费担保方式以客户在指定银行(由供电方联系一家银行,能提供此电费担保服务)存人电费担保金担保。电费担保金额度可按电力客户签订电费担保协议前12个月中的最大月份电费额确定,新装用户则按200元/kVA或200元/kW来确定。
1)电费担保金担保操作要求。客户办理完电费担保手续后,一旦客户需要拆表销户终止电费担保时,应先结清全部电费,再办理终止电费担保手续。各供电(营业)所负责所有擔保资料原件凭证的存档(电费结算补充协议第四联交电费管理中心存档)。担保资料(包括联系函)原件应装订成册,妥善保存。电费担保协议生效一年内,客户未发生以电费担保金支付电费行为的,客户可凭供电方出具的证明到委托银行申请取消电费担保。委托银行负责退还存人的电费担保金及利息的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供电方、客户该协议作废。
2)签订电费担保协议。客户到供电(营业)所先填写协议中电费担保的相关信息,在供电(营业)所确认签章后,客户即可凭协议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委托银行存人电费担保金。委托银行在办好存款手续的同时,在协议上签章确认且留下第三联,返回给客户担保金存人回单及协议第二联,将协议第一联、第四联返回给供电(营业)所,供电(营业)所保留第一联,第四联由供电(营业)所交电费管理中心。担保协议一旦签订生效,供电企业内部应加强电费担保资金的监控管理。委托银行应按月提供与电费担保有关的客户名称及担保金额度等信息,以便电费管理中心进行核对。
五、结语
这样努力的结果虽然使电费回收工作有了一定的进展,但从其长远发展来看,电费回收是电力营销风险的形成的关键。其风险的形成可以归纳为两大方面的原因:从内部看,是由于我们企业管理体制的不适应和经营管理的不严密,这是今后我们自身努力改变的主要方向;从外部看,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和国家电力改革相关政策的影响,也给企业电费回收带来潜在的市场风险。企业要生存,风险无处不再,今后我们供电企业要在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的同时,依靠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依托新闻媒体的广泛宣传、用法律的武器保护我们电力企业的利益,及时跟踪研究外部环境变化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在第一时间对潜在的电力风险进行科学的评估,使电力营销管理中的风险得到及时的预警和有效的控制,从而改变供电企业收费难的尴尬局面。
参考文献:
[1]郭向红.浅析电费风险防范制度[J].广西电业,2005,(10):58—61.
[2]寿观海.电费风险防范浅谈[J].农村电工,2006,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