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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民族、宗教、历史等因素的影响,清代新疆呈现国家制定法、宗教法、习惯法等多元法律并存的样态,鉴于多元法律之间性质上的差异以及由此带来的对政权稳固的消极影响,清政府在对新疆的法律治理过程中,始终注重国家制定法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的权威与主导地位,以《大清律例》等为核心的国家制定法统合边疆地区的多元法律并推进国家法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