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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出版管理模式亟需适应形势做出科学合理的调整。我国的出版业可以分为四种基本形态,即强意识形态的非经营类别、强意识形态的经营性类别、弱意识形态的经营性类别、弱意识形态的非经营性类别,针对不同的出版类别,应采取不同的管理策略,尤其是从二元管理模式向多元管理模式转型。
关键词:文化体制;出版业;分类管理;梯度开放
近年来,我国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先后进行了转企改制,以期更好地释放企业活力,参与市场竞争。与此同时,数字出版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在全媒体时代背景下,出版全球化市场进一步形成,而我国文化产业结构不合理现象依然严重……这些变革与形势使得出版业分类管理议题变得更为急迫。出版业在人类社会舞台上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相应的管理模式至少包括以下三种情形。第一,国家控制理论模式:多采取集权管理方式,其基本职能是作为工具和手段为统治阶级服务。第二,自由主义理论模式:将出版业视为产业的一部分,本质在于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利润,出版组织依靠自身经营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第三,社会责任理论模式:强调自由须以责任为前提,在出版机构失范时,社会管理组织就应该担负起监督的职责。我国的出版业意识形态属性较为强烈,政府历来非常重视对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这为当前深化出版业分类管理奠定了基调。
一、出版业分类管理的理论依据
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就开始尝试出版业分类管理,最初主要针对不同出版机构出版物内容类别的限定和出版业务范围的划分,后来随着“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推进和出版业经济改革深化,出版单位内容分类的严格限定逐步因市场改革推进而淡化。近年来,随着出版单位转企改制的完成,出版业分类管理有了实质性进展:首先,国家相关部门出台制定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和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分类指导意见。2011年3月,国务院公布了《出版管理条例》修改稿全文,明确提出今后将对出版单位按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实施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的前提需实事求是地区分出版管理的不同属性。概括而言,出版管理主要是对出版活动与出版物内容的管理。出版活动与出版物内容都具有多重属性。首先,就出版活动与流程而言,有些出版环节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性,有的则不具有意识形态性。前者例如选题、编辑环节,决定出版什么、不出版什么,鼓励怎样的出版物传播,不鼓励怎样的出版物传播,反映了生产资料占有者的意志,是意识形态性和社会属性的体现。后者例如印刷复制、市场营销过程等,它们主要体现出版活动的自然属性。先进的管理方法不应因社会制度不同而刻意不同;意识形态性强的出版环节不具有资产的经营性,而弱意识形态性的环节,则具有资产的可经营性;其次,从出版物内容来看,作为传播信息的特殊商品,不同内容的出版物所体现的属性也不相同。社会科学类出版物通常能充分体现意识形态属性;自然科学类出版物体现的意识形态属性相对淡化,甚至没有;教育或其他出版物则随时代环境变化体现出与意识形态亲疏不一的关联性。
鉴于出版管理的对象与内容具有不同的属性,笔者将其通过坐标系来表示(如图1):
横坐标表示出版活动与流程的属性,从左到右体现了出版环节从上游的选题策划到下游的发行营销,随着出版流程的推进,出版活动体现的意识形态性逐渐由强意识形态到弱意识形态过渡。近年来,在我国出版管理改革的实践中,这一属性已经得到出版管理部门的重视,并采取了不同的管理策略。比如,出版业的印刷、发行销售环节,已经完全市场化运作,实现了全面的开放经营,资产的经营性也由此得到体现。其实,我国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出版业的印刷、分销领域便逐步加大对外资和民间资本的开放力度,相关的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实施。
纵坐标表示出版物内容的属性,由下到上分别体现了不同种类的出版物内容与意识形态的不同关联度。随着出版物反映的内容逐渐向上层建筑靠近,出版物内容体现的意识形态性由弱向强渐变。在出版管理改革的实践中,这一属性也得以体现。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在计算机、汽车工业、时尚消遣、旅游饮食等书报刊相关出版领域,我国管理部门在严格把关、谨慎审批的前提下,批准成立了一些中外合资出版机构,如瑞丽杂志社、童趣出版社等。进入新世纪以来,跨国与跨地区合资机构和企业日益增多,这些出版机构成为国际文化交流的窗口与纽带,在推动我国出版业高新技术应用、改变出版业管理观念等方面都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我国出版业分类管理在制度建设和实施办法更新等方面仍相对滞后,这正是目前出版业改革需要探索的深水区和突破点。
二、出版业分类管理的类别与模型分析
笔者根据出版活动和出版物内容不同的理论依据,进一步从四个象限来论证不同类别的出版形态采取不同管理对策的可行性。
1.A象限:强意识形态的非经营类别
强意识形态的非经营类别涉及社会制度、国家形象、领土完整、政策法规等出版物的内容管理,其选题与编辑环节需进行严格的政治把关。这一出版类别应该完全由国家相关部门管理指导,具体而言,在转企改制过程中,保留事业单位编制的人民出版社、盲文出版社以及一些民族语言文字出版机构,要么是国家上层建筑宏观调控的有机组成部分,要么是发展民族文化的扶持对象。这类单位的出版物的内容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国家形象、民族团结,因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这类出版物的编辑环节须进行严格把关。这类出版机构相当于一些西方国家的政府出版局或政府出版社,有必要采取国有独资的形式。在法律管理上,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所有强意识形态的编辑出版组织不得以非国有独资的形式从事经营,从而保障国家、政府对强意识形态的出版组织在政治上的绝对控制权。
2.B象限:强意识形态经营性类别
强意识形态经营性出版机构的选题编辑环节直接决定了主流文化的方向、内容与立场,同样应该严格实行国有独资运营的管理方式。但是此类出版物的某些出版环节又具有产业化的特征,比如印刷、发行、营销等。即使是强意识形态的读物,也面临如何最大限度地让读者接受的问题,只有最广泛地被读者接受,才可以转换为读者的精神食粮,增强社会正能量的传播。但已有的实践经验表明,如果不重视此类出版物的成本控制、发行营销等自然属性环节的管理与改革,单纯采取扶持和保护的政策,往往会大量浪费出版资源。甚至部分出版机构打着国家利益的幌子来谋取小集团的利益,容易产生出版界的权力寻租,从而阻碍出版制度改革。因此,在深化分类管理时,须在发行营销环节上加大对这类出版组织的改革力度,加强市场营销,组建独立或者合资的具有现代企业性质的发行营销公司,也可以借鉴目前影视剧的制播分离模式,实现强意识形态类的出版组织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 3.C象限:弱意识形态非经营性类别
对于弱意识形态非经营性类别,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可以有限度地放开此类市场主体的准入门槛,列出准入条件和建立长期信用及追惩机制,允许部分民间资本、合资机构、国外资本有序进入。此类出版物意识形态特点不太鲜明,对于编辑和内容环节的管控和监管可移到后端市场。此类出版物机构包括科普、旅游、生活艺术、教辅等行业性质的单位,出版物主要包括科普、旅游、技术、教辅等。在弱意识形态非经营性类别领域逐步有序开放出版业准入门槛,有利于消除出版业编辑环节国有资本垄断带来的效率不高、买卖书号、非法出版等一系列弊端,也便于完善出版组织的市场退出机制,加大传统国有出版组织的改革压力,激发其创新意识。
在具体管理操作上,应放开弱意识形态非经营性类别市场主体的准入门槛,建立行政审批制度。首先,对原有弱意识形态非经营性的出版机构进行深化改革,鼓励它们在转企改制后广泛吸收其他社会渠道的资金,破除融资、投资障碍;同时也可以接纳协会、基金会、民间社团的支持;必要时鼓励上市融资,实现“管理股”与“经营股”的适当分离,而且明确规定,管理股只属于政府所有,未经批准,任何出版公司不得向非国有机构或者公司出售或转让这部分股权,任何非国有机构或者公司不得成为此类出版组织的董事,普通股则可以上市流通。通过这些限制性的规定,既可以有效地控制出版物的性质与方向,又可以防范资本对舆论的负面影响,进而保证资本的逐利性,也保证舆论导向的正确性。其次,待时机成熟,在进一步落实《出版管理条例》提出的出版单位的审批制度基础上,实行行业准入和许可证制度,采取出版企业管理的登记制。任何国有机构具备注册条件,都可以以独资、合资、股份制等不同形式成立出版机构,国家行政部门对此类出版组织采取登记制,按照出版法律体系进行后端监管。
4.D象限:弱意识形态经营性类别
弱意识形态经营性类别的出版机构可以面向民间资本、国际资本进一步放开,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以成为此类出版组织的市场主体。事实上,目前对于这一类别的管理,我国的管理措施已经相对完善。比如印刷领域、发行领域、实体书店、网络书店等,已面向民间资本和国际资本开放。这有利于引进外部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强化现代出版所必须的创新意识,进而促进我国出版业在比较优势的基础上参与国际出版的分工合作。此举还有利于深化出版体制改革,完善出版市场机制,推动出版社体制创新,建构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协同发展模式,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藩篱,促进全国统一的图书大市场的真正形成,解决目前我国出版法规建设和实施滞后的难题,也有利于引进和培养中国出版业新一代的专业人才。
三、二元管理转变为多元管理的总结与反思
通过上述分析和梳理,笔者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在目前分类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分类管理、梯度开放”的原则深化这一制度。此举可以将目前我国出版业的二元管理变为多元管理,既尊重了出版业本身的性质与发展规律,又便于解放出版生产力。出版业的多元管理有利于挖掘民间资本潜能,开展国际出版经贸活动,对规范目前形形色色的民间文化公司与外资出版机构在我国从事或参与出版活动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以将它们的活动纳入管理的视野,极大地减少非法出版活动,在法律上确立民间出版业、外资出版业的合法身份,引导它们投身于我国的文化建设事业,促进出版管理的科学化、国际化与公正化,减少出版领域行政权力不当干预带来的寻租行为,进一步消除买卖书号等顽疾。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模型更多侧重于理论思考,需要结合具体的出版实践进一步完善充实。同时这一模型也是动态的,需要针对出版实际不断调整,尤其对于出版机构和出版物的性质的分类,更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笔者以为,强化对出版业管理的改革,不妨借鉴我国经济特区的做法,在出版业比较发达的一些省市先实行多元分类管理的试点,然后总结经验,查漏补缺,逐步在全国推广,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改革的成本,稳妥地推进我国出版业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文化体制;出版业;分类管理;梯度开放
近年来,我国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先后进行了转企改制,以期更好地释放企业活力,参与市场竞争。与此同时,数字出版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在全媒体时代背景下,出版全球化市场进一步形成,而我国文化产业结构不合理现象依然严重……这些变革与形势使得出版业分类管理议题变得更为急迫。出版业在人类社会舞台上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相应的管理模式至少包括以下三种情形。第一,国家控制理论模式:多采取集权管理方式,其基本职能是作为工具和手段为统治阶级服务。第二,自由主义理论模式:将出版业视为产业的一部分,本质在于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利润,出版组织依靠自身经营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第三,社会责任理论模式:强调自由须以责任为前提,在出版机构失范时,社会管理组织就应该担负起监督的职责。我国的出版业意识形态属性较为强烈,政府历来非常重视对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这为当前深化出版业分类管理奠定了基调。
一、出版业分类管理的理论依据
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就开始尝试出版业分类管理,最初主要针对不同出版机构出版物内容类别的限定和出版业务范围的划分,后来随着“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推进和出版业经济改革深化,出版单位内容分类的严格限定逐步因市场改革推进而淡化。近年来,随着出版单位转企改制的完成,出版业分类管理有了实质性进展:首先,国家相关部门出台制定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和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分类指导意见。2011年3月,国务院公布了《出版管理条例》修改稿全文,明确提出今后将对出版单位按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实施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的前提需实事求是地区分出版管理的不同属性。概括而言,出版管理主要是对出版活动与出版物内容的管理。出版活动与出版物内容都具有多重属性。首先,就出版活动与流程而言,有些出版环节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性,有的则不具有意识形态性。前者例如选题、编辑环节,决定出版什么、不出版什么,鼓励怎样的出版物传播,不鼓励怎样的出版物传播,反映了生产资料占有者的意志,是意识形态性和社会属性的体现。后者例如印刷复制、市场营销过程等,它们主要体现出版活动的自然属性。先进的管理方法不应因社会制度不同而刻意不同;意识形态性强的出版环节不具有资产的经营性,而弱意识形态性的环节,则具有资产的可经营性;其次,从出版物内容来看,作为传播信息的特殊商品,不同内容的出版物所体现的属性也不相同。社会科学类出版物通常能充分体现意识形态属性;自然科学类出版物体现的意识形态属性相对淡化,甚至没有;教育或其他出版物则随时代环境变化体现出与意识形态亲疏不一的关联性。
鉴于出版管理的对象与内容具有不同的属性,笔者将其通过坐标系来表示(如图1):
横坐标表示出版活动与流程的属性,从左到右体现了出版环节从上游的选题策划到下游的发行营销,随着出版流程的推进,出版活动体现的意识形态性逐渐由强意识形态到弱意识形态过渡。近年来,在我国出版管理改革的实践中,这一属性已经得到出版管理部门的重视,并采取了不同的管理策略。比如,出版业的印刷、发行销售环节,已经完全市场化运作,实现了全面的开放经营,资产的经营性也由此得到体现。其实,我国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出版业的印刷、分销领域便逐步加大对外资和民间资本的开放力度,相关的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实施。
纵坐标表示出版物内容的属性,由下到上分别体现了不同种类的出版物内容与意识形态的不同关联度。随着出版物反映的内容逐渐向上层建筑靠近,出版物内容体现的意识形态性由弱向强渐变。在出版管理改革的实践中,这一属性也得以体现。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在计算机、汽车工业、时尚消遣、旅游饮食等书报刊相关出版领域,我国管理部门在严格把关、谨慎审批的前提下,批准成立了一些中外合资出版机构,如瑞丽杂志社、童趣出版社等。进入新世纪以来,跨国与跨地区合资机构和企业日益增多,这些出版机构成为国际文化交流的窗口与纽带,在推动我国出版业高新技术应用、改变出版业管理观念等方面都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我国出版业分类管理在制度建设和实施办法更新等方面仍相对滞后,这正是目前出版业改革需要探索的深水区和突破点。
二、出版业分类管理的类别与模型分析
笔者根据出版活动和出版物内容不同的理论依据,进一步从四个象限来论证不同类别的出版形态采取不同管理对策的可行性。
1.A象限:强意识形态的非经营类别
强意识形态的非经营类别涉及社会制度、国家形象、领土完整、政策法规等出版物的内容管理,其选题与编辑环节需进行严格的政治把关。这一出版类别应该完全由国家相关部门管理指导,具体而言,在转企改制过程中,保留事业单位编制的人民出版社、盲文出版社以及一些民族语言文字出版机构,要么是国家上层建筑宏观调控的有机组成部分,要么是发展民族文化的扶持对象。这类单位的出版物的内容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国家形象、民族团结,因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这类出版物的编辑环节须进行严格把关。这类出版机构相当于一些西方国家的政府出版局或政府出版社,有必要采取国有独资的形式。在法律管理上,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所有强意识形态的编辑出版组织不得以非国有独资的形式从事经营,从而保障国家、政府对强意识形态的出版组织在政治上的绝对控制权。
2.B象限:强意识形态经营性类别
强意识形态经营性出版机构的选题编辑环节直接决定了主流文化的方向、内容与立场,同样应该严格实行国有独资运营的管理方式。但是此类出版物的某些出版环节又具有产业化的特征,比如印刷、发行、营销等。即使是强意识形态的读物,也面临如何最大限度地让读者接受的问题,只有最广泛地被读者接受,才可以转换为读者的精神食粮,增强社会正能量的传播。但已有的实践经验表明,如果不重视此类出版物的成本控制、发行营销等自然属性环节的管理与改革,单纯采取扶持和保护的政策,往往会大量浪费出版资源。甚至部分出版机构打着国家利益的幌子来谋取小集团的利益,容易产生出版界的权力寻租,从而阻碍出版制度改革。因此,在深化分类管理时,须在发行营销环节上加大对这类出版组织的改革力度,加强市场营销,组建独立或者合资的具有现代企业性质的发行营销公司,也可以借鉴目前影视剧的制播分离模式,实现强意识形态类的出版组织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 3.C象限:弱意识形态非经营性类别
对于弱意识形态非经营性类别,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可以有限度地放开此类市场主体的准入门槛,列出准入条件和建立长期信用及追惩机制,允许部分民间资本、合资机构、国外资本有序进入。此类出版物意识形态特点不太鲜明,对于编辑和内容环节的管控和监管可移到后端市场。此类出版物机构包括科普、旅游、生活艺术、教辅等行业性质的单位,出版物主要包括科普、旅游、技术、教辅等。在弱意识形态非经营性类别领域逐步有序开放出版业准入门槛,有利于消除出版业编辑环节国有资本垄断带来的效率不高、买卖书号、非法出版等一系列弊端,也便于完善出版组织的市场退出机制,加大传统国有出版组织的改革压力,激发其创新意识。
在具体管理操作上,应放开弱意识形态非经营性类别市场主体的准入门槛,建立行政审批制度。首先,对原有弱意识形态非经营性的出版机构进行深化改革,鼓励它们在转企改制后广泛吸收其他社会渠道的资金,破除融资、投资障碍;同时也可以接纳协会、基金会、民间社团的支持;必要时鼓励上市融资,实现“管理股”与“经营股”的适当分离,而且明确规定,管理股只属于政府所有,未经批准,任何出版公司不得向非国有机构或者公司出售或转让这部分股权,任何非国有机构或者公司不得成为此类出版组织的董事,普通股则可以上市流通。通过这些限制性的规定,既可以有效地控制出版物的性质与方向,又可以防范资本对舆论的负面影响,进而保证资本的逐利性,也保证舆论导向的正确性。其次,待时机成熟,在进一步落实《出版管理条例》提出的出版单位的审批制度基础上,实行行业准入和许可证制度,采取出版企业管理的登记制。任何国有机构具备注册条件,都可以以独资、合资、股份制等不同形式成立出版机构,国家行政部门对此类出版组织采取登记制,按照出版法律体系进行后端监管。
4.D象限:弱意识形态经营性类别
弱意识形态经营性类别的出版机构可以面向民间资本、国际资本进一步放开,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以成为此类出版组织的市场主体。事实上,目前对于这一类别的管理,我国的管理措施已经相对完善。比如印刷领域、发行领域、实体书店、网络书店等,已面向民间资本和国际资本开放。这有利于引进外部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强化现代出版所必须的创新意识,进而促进我国出版业在比较优势的基础上参与国际出版的分工合作。此举还有利于深化出版体制改革,完善出版市场机制,推动出版社体制创新,建构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协同发展模式,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藩篱,促进全国统一的图书大市场的真正形成,解决目前我国出版法规建设和实施滞后的难题,也有利于引进和培养中国出版业新一代的专业人才。
三、二元管理转变为多元管理的总结与反思
通过上述分析和梳理,笔者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在目前分类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分类管理、梯度开放”的原则深化这一制度。此举可以将目前我国出版业的二元管理变为多元管理,既尊重了出版业本身的性质与发展规律,又便于解放出版生产力。出版业的多元管理有利于挖掘民间资本潜能,开展国际出版经贸活动,对规范目前形形色色的民间文化公司与外资出版机构在我国从事或参与出版活动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以将它们的活动纳入管理的视野,极大地减少非法出版活动,在法律上确立民间出版业、外资出版业的合法身份,引导它们投身于我国的文化建设事业,促进出版管理的科学化、国际化与公正化,减少出版领域行政权力不当干预带来的寻租行为,进一步消除买卖书号等顽疾。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模型更多侧重于理论思考,需要结合具体的出版实践进一步完善充实。同时这一模型也是动态的,需要针对出版实际不断调整,尤其对于出版机构和出版物的性质的分类,更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笔者以为,强化对出版业管理的改革,不妨借鉴我国经济特区的做法,在出版业比较发达的一些省市先实行多元分类管理的试点,然后总结经验,查漏补缺,逐步在全国推广,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改革的成本,稳妥地推进我国出版业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