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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伊始,为配合建设部新实施,浙江省建设厅颁布,正式于房屋登记管理流程中引入公证机制,对房屋登记中必须经过公证的事项做了具体明确,即监护人提供的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应当经过公证:房屋登记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中如有港、澳、台和外国的机构或者其他的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