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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24日至27日,安徽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备受海内外关注的阜阳市政协副主席张西德状告《中国农民调查》作者名誉侵权案在此间举行。而今,时间已经过去两月有余,但是,一审判决至今仍未做出。有分析人士认为,对于诉讼双方当事人以及处在案件焦点的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段时间都是一个“难熬”的过程。
关注“三农”问题并披露大量惊心动魄案例的《中国农民调查》,自刊载、出版以后,一直受到民间尤其是知识界人士的热评,坊间对其评价甚高,博得读者甚众。由于书中第四章《漫漫上访路》一文,全过程披露了发生在安徽省临泉县白庙镇王营自然村的一起影响巨大的上访案件,使时任临泉县委书记、现任阜阳市政协副主席的张西德出现在公众的视野里。《漫漫上访路》认为:“临泉县委书记张西德在那起性质恶劣的白庙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
这起诉讼引发之后,外界评价甚多,大多倾向于《中国农民调查》作者一方。而对于案件的原告——阜阳市政协副主席张西德,几乎没有任何正面评论。甚至,有网文刊载的消息标题是:“告作者诽谤索赔20万,《中国农民调查》惹翻安徽恶吏”。
对于地处事件漩涡中心的张西德,他一直有话要说。而对这一案件一直关注的作者,也觉得应该从客观的角度去还原这一案件,并从不偏不倚的角度去观察这一案件凸现的深远意义。
矛头指向原县委书记
5章近40页的文章,勾起了发生在10年前的往事:临泉县白庙镇邵营行政村王营自然村发生的一起影响巨大的群众上访事件——白庙事件。
文章描述的事件起因是“农民负担过重”:1992年的一天,时任邵营行政村村支书高建军,带着“苛捐杂税的突击队”,来到村民王洪超家收取6元钱的“建校费”。在没有成功收取后,将王家的电视机一搬了之。
事后的1992年10月28日,王洪超与村民王向东、王俊彬来到白庙镇讨个说法。但是,镇党委书记“不闻不问”。由此导致的另一后果是,高建军不仅没有归还电视机,反而来到王洪超家,再度推走一辆自行车,“一下子激起了公愤”。
在掌握诸多“农民负担过重”的证据后,王俊彬、王向东、王洪超决定去临泉县上访。但是,他们要见县委书记张西德的要求没有被满足。痛感到“心中最圣洁的情感被粗暴玷污”的三人,回村与其他村民开了一个会,决定集体上访。最终,300多村民浩浩荡荡开进县城。
同样,此次上访没有结果,反而被认为是“聚众闹事”。几经考量后,他们决定到北京上访。1993年年尾最寒冷的一天,王俊彬、王向东、王洪超踏上了北上的列车。
中办国办信访局、农业部信访站、安徽省减负办……1994年1月25日,三人带着满心的喜悦回到临泉。此行的直接结果是:临泉县委书记张西德终于表态将“多提的款如数退给”,整个王营村沸腾了。
事情并没有完,在王向东、王洪超接到镇里通知去“清算账目”时,刚走进镇政府的大门便“被早有准备的机关人员一顿毒打”。由此,引发数百村民再度到县里上访。这次,县委书记张西德出面了。但是文章说,在与村民的对话中,张西德却扬言:“你们尽管给我闹,闹得越大,我才越好处理!”
1994年4月2日晚11时,白庙派出所3名民警和两名治安联防队员进入王营村,被村民发现,双方发生冲突,从而引发了“四·二”事件。第二天上午10时,100多名公安、武警,来到王营村。经过行动,12人被抓走。之后,上访代表王向东、王洪超被判刑。
事件告一段落后,1995年10月27日,还是因为农民负担过重问题,王洪超再度带领74位村民来到北京上访。当年11月11日,安徽省组织调查组,深入王营村展开调查。调查报告肯定农民负担过重的情况,并指出县委、县政府在处理“四·二”事件中有不妥之处。
1996年初,县委书记张西德调离临泉。离开当天,张西德在“人山人海”的围观群众包围下,被跌跌撞撞地推来推去,时不时还被人暗中动了手脚。
以上是“漫漫上访路”一文中的主要内容,文中多处涉及时任临泉县委书记的张西德。由此,引发出政协副主席维护名誉权的诉讼。
政协副主席“奋起维权”
在安徽阜阳市,政协副主席张西德是一位公众人物。由于《中国农民调查》的巨大影响力,使得张西德“坐卧不安”。据张称:“走到哪里都有人议论,说什么的都有。”
由于以一个负面人物形象而出现在公众视野,因此,《中国农民调查》给张西德带来不小压力。据他介绍,自这本书刊载、出版后,他几乎没睡过一个好觉,糖尿病、高血压的老毛病也犯了,多年不抽的烟也重新拾了起来。
张西德称自己感到非常气愤。他在起诉书中写道,“漫漫上访路”一文所撰写的内容严重失实,胡编乱造,而且指名道姓对其人格形象进行丑化,对其名誉进行百般损害。
张西德列举了这些侵害其名誉权的文字。“临泉县委书记张西德在那起性质恶劣的白庙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临泉县拒不执行中央农民的减负政策”;“对党的政策阳奉阴违”;“提到张西德……五短身材,讲话爱挥手……可他一到脱稿讲话时,就没有了一点文雅气,说的话跟个粗人没两样”。一次会议上,讲计划生育不准超生时,张西德挥着拳头信口开河道:“我宁要七个‘坟头’,不要一个‘人头’”等等。
据张西德统计,文中内容严重失实,诽谤、贬损原告名誉,丑化原告人格的地方,多达23处。
2004年1月6日,张西德递交诉状,将《中国农民调查》作者陈桂棣、春桃和人民文学出版社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人格尊严的侵权活动;立即停止《中国农民调查》第三章的发行及相关出版活动,追回该文发行所得利润;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万元。
是否侵权,各执一词
2004年8月24日至27日,此案开庭审理。原告方向法庭举出了被告作者在书中贬损其形象的内容。为证明被告作者关于“临泉县拒不落实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对党的政策阳奉阴违”,以及“县、镇、村不断把各种各样的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强加到村民头上”等内容的失实,原告方举出了包括国务院文件,临泉县委、县政府当时的各种通知,会议纪要等16份书面证据。被告方在质证时则提出“文件通知不等于落实”的意见。同时,原、被告双方为证实各自观点,还向法庭提供了数十人的出庭作证人员名单。
庭上,双方律师交锋激烈,各执一词。经过双方律师紧张举证、质证后,最终形成各自的代理意见。
原告张西德方面认为,张西德作为普通公民,其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张作为县委书记对上访、接待问题和工作中失误的处理都是正确的。而陈桂棣、春桃二人的描述,张西德似乎成了“镇压农民”的“刽子手”,极尽丑化之能事,并虚构事实,给其名誉造成极大损害。被告人陈桂棣、春桃的行为应认定为侵权行为。具体而言,两作者在《中国农民调查》的“漫漫上访路”一文中,有明显污辱、丑化张西德人格之处20多处。两作者推测、虚构张西德的心理活动,称张“悔恨、愧对群众”是严重失实,称其“被人推搡着离开临泉”等不实语言,构成了对原告的污辱和诽谤……
原告方还特别强调,“四·二”事件是一起违法事件,此事早有定性。文中对此事件的多处描述,与事实不符。
被告方则称,根据本案的事实,我们的观点是,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张西德名誉权的侵犯,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上的依据,请求法庭予以驳回。
被告方认为,作为个人的张西德,被告在文章中描写了他是“五短身材,讲话爱挥手……可他一到脱稿讲话时,就没有了一点文雅气,说的话跟个粗人没两样”。“五短身材”,“讲话爱挥手”并不是作者的杜撰,大家都可以看见,更何况五短身材充其量是个中性词,不能算贬义词,如果一个人本来就很矮,描写他是“五短身材”就损害了名誉权的话,那未免太言过其实了。这样的描写,并不能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
至于说到被告在文章中说张西德挥着拳头信口开河道:“我宁要七个坟头,不要一个‘人头’”,我们也已经提供了证据,证明此话并不是被告“无中生有”的“编造”和“诽谤”,而是有出处,有来由的。更何况在省委省政府等单位的“调查报告”中已经有结论,认为临泉县计生工作与省计生条例相抵触,在计生工作中出现了一些过激的口号。
在计生工作宣传车及村庄的墙上多次出现一些类似的口号,比如宁要血流成河,不要超生一个等等。在农村,计划生育罚款、扒房子,牵牛拉羊,都是违反政策行为过激的做法,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认为作为县委书记的张西德在会议上讲过这样的话,也不是无端的猜测。我们认为赋予作家及新闻媒体合理的怀疑权,并为其行使权力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是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体现了对人民群众知情权的尊重。另外,原告在举证时并未提供损害后果的证据,要求赔偿20万也没有赔偿依据。
此外,本案原告张西德不仅是公众人物,而且是掌握社会管理权的政府官员。官员作为特殊职业,他们在掌握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同时,也就意味着要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批评,并且对于民众的一些有出入的批评和评价应当有容忍的义务,大众对他们的关心和议论是一个民主社会必然和正常的现象。
综上,我们的观点十分明确:“原告的名誉权没有受到损害,被告的行为当然也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案件凸现深远意义
尽管截止到目前,一审判决还没有出来,但是有关此案的深刻思索却早已展开。
阜阳市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界人士指出,《中国农民调查》的文体属报告文学。报告文学,应当正名为“文学报告”或者“文学新闻”,是一种以文学手法及时反映和评论现实生活中真人真事的新闻文体。作为一种介于通讯和小说之间的文体,它的特点是新闻性、文学性和政论性。
这位人士具体分析,新闻性,是报告文学最基本的特点,其核心是科学的真实准确,而不能像文学作品那样追求作者心理表现的艺术真实。报告文学反映和推动现实的功能,应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从张西德诉《中国农民调查》一案中可以看出,该书并未做到“科学的真实准确”。比如关于对张西德外表和讲话的描述,主观性太强;又比如对张西德离开临泉时的场景,甚至还有心理描述,都是不准确也不科学的,很容易引发诉讼。由此也可以看出,新闻或报告文学的从业人员一定要本着客观真实的原则去工作,少用主观性的形容词加以评论、议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无论此案最终结果如何,都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革则从另一个层面来观察这一案件。他认为,本案提出了公民、舆论怎样批评、监督官员的宪法问题。
吴具体分析说,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同时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吴指出,党和政府的官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作为公民的官员依法享有宪法和《民法通则》规定的名誉权。但是,党的官员对其履行公职的行为,不能享有私法上的名誉权。如果官员依据国家授权履行公职的行为也应同时受到民法上名誉权的保护,一方面它明显阻碍了公民和舆论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和监督的权利,另一方面,通过私法的介入来保护公权的行使也会使官员的名誉权这一法律关系陷入前所未有的混乱。
如果公民、媒体对国家机关和官员的批评被严格限制,言论自由就得不到保障,舆论就无法行使监督的责任。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如果你认为代理人的分析和主张有道理,认为本案陷入两个不同法律权利冲突之中,而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又没有给你以明示,请你向上级法院乃至向最高人民法院,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要求释法,以保障法律支持正义,支持代表大多人根本利益的主张,支持先进文化发展的方向。
关注“三农”问题并披露大量惊心动魄案例的《中国农民调查》,自刊载、出版以后,一直受到民间尤其是知识界人士的热评,坊间对其评价甚高,博得读者甚众。由于书中第四章《漫漫上访路》一文,全过程披露了发生在安徽省临泉县白庙镇王营自然村的一起影响巨大的上访案件,使时任临泉县委书记、现任阜阳市政协副主席的张西德出现在公众的视野里。《漫漫上访路》认为:“临泉县委书记张西德在那起性质恶劣的白庙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
这起诉讼引发之后,外界评价甚多,大多倾向于《中国农民调查》作者一方。而对于案件的原告——阜阳市政协副主席张西德,几乎没有任何正面评论。甚至,有网文刊载的消息标题是:“告作者诽谤索赔20万,《中国农民调查》惹翻安徽恶吏”。
对于地处事件漩涡中心的张西德,他一直有话要说。而对这一案件一直关注的作者,也觉得应该从客观的角度去还原这一案件,并从不偏不倚的角度去观察这一案件凸现的深远意义。
矛头指向原县委书记
5章近40页的文章,勾起了发生在10年前的往事:临泉县白庙镇邵营行政村王营自然村发生的一起影响巨大的群众上访事件——白庙事件。
文章描述的事件起因是“农民负担过重”:1992年的一天,时任邵营行政村村支书高建军,带着“苛捐杂税的突击队”,来到村民王洪超家收取6元钱的“建校费”。在没有成功收取后,将王家的电视机一搬了之。
事后的1992年10月28日,王洪超与村民王向东、王俊彬来到白庙镇讨个说法。但是,镇党委书记“不闻不问”。由此导致的另一后果是,高建军不仅没有归还电视机,反而来到王洪超家,再度推走一辆自行车,“一下子激起了公愤”。
在掌握诸多“农民负担过重”的证据后,王俊彬、王向东、王洪超决定去临泉县上访。但是,他们要见县委书记张西德的要求没有被满足。痛感到“心中最圣洁的情感被粗暴玷污”的三人,回村与其他村民开了一个会,决定集体上访。最终,300多村民浩浩荡荡开进县城。
同样,此次上访没有结果,反而被认为是“聚众闹事”。几经考量后,他们决定到北京上访。1993年年尾最寒冷的一天,王俊彬、王向东、王洪超踏上了北上的列车。
中办国办信访局、农业部信访站、安徽省减负办……1994年1月25日,三人带着满心的喜悦回到临泉。此行的直接结果是:临泉县委书记张西德终于表态将“多提的款如数退给”,整个王营村沸腾了。
事情并没有完,在王向东、王洪超接到镇里通知去“清算账目”时,刚走进镇政府的大门便“被早有准备的机关人员一顿毒打”。由此,引发数百村民再度到县里上访。这次,县委书记张西德出面了。但是文章说,在与村民的对话中,张西德却扬言:“你们尽管给我闹,闹得越大,我才越好处理!”
1994年4月2日晚11时,白庙派出所3名民警和两名治安联防队员进入王营村,被村民发现,双方发生冲突,从而引发了“四·二”事件。第二天上午10时,100多名公安、武警,来到王营村。经过行动,12人被抓走。之后,上访代表王向东、王洪超被判刑。
事件告一段落后,1995年10月27日,还是因为农民负担过重问题,王洪超再度带领74位村民来到北京上访。当年11月11日,安徽省组织调查组,深入王营村展开调查。调查报告肯定农民负担过重的情况,并指出县委、县政府在处理“四·二”事件中有不妥之处。
1996年初,县委书记张西德调离临泉。离开当天,张西德在“人山人海”的围观群众包围下,被跌跌撞撞地推来推去,时不时还被人暗中动了手脚。
以上是“漫漫上访路”一文中的主要内容,文中多处涉及时任临泉县委书记的张西德。由此,引发出政协副主席维护名誉权的诉讼。
政协副主席“奋起维权”
在安徽阜阳市,政协副主席张西德是一位公众人物。由于《中国农民调查》的巨大影响力,使得张西德“坐卧不安”。据张称:“走到哪里都有人议论,说什么的都有。”
由于以一个负面人物形象而出现在公众视野,因此,《中国农民调查》给张西德带来不小压力。据他介绍,自这本书刊载、出版后,他几乎没睡过一个好觉,糖尿病、高血压的老毛病也犯了,多年不抽的烟也重新拾了起来。
张西德称自己感到非常气愤。他在起诉书中写道,“漫漫上访路”一文所撰写的内容严重失实,胡编乱造,而且指名道姓对其人格形象进行丑化,对其名誉进行百般损害。
张西德列举了这些侵害其名誉权的文字。“临泉县委书记张西德在那起性质恶劣的白庙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临泉县拒不执行中央农民的减负政策”;“对党的政策阳奉阴违”;“提到张西德……五短身材,讲话爱挥手……可他一到脱稿讲话时,就没有了一点文雅气,说的话跟个粗人没两样”。一次会议上,讲计划生育不准超生时,张西德挥着拳头信口开河道:“我宁要七个‘坟头’,不要一个‘人头’”等等。
据张西德统计,文中内容严重失实,诽谤、贬损原告名誉,丑化原告人格的地方,多达23处。
2004年1月6日,张西德递交诉状,将《中国农民调查》作者陈桂棣、春桃和人民文学出版社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人格尊严的侵权活动;立即停止《中国农民调查》第三章的发行及相关出版活动,追回该文发行所得利润;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万元。
是否侵权,各执一词
2004年8月24日至27日,此案开庭审理。原告方向法庭举出了被告作者在书中贬损其形象的内容。为证明被告作者关于“临泉县拒不落实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对党的政策阳奉阴违”,以及“县、镇、村不断把各种各样的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强加到村民头上”等内容的失实,原告方举出了包括国务院文件,临泉县委、县政府当时的各种通知,会议纪要等16份书面证据。被告方在质证时则提出“文件通知不等于落实”的意见。同时,原、被告双方为证实各自观点,还向法庭提供了数十人的出庭作证人员名单。
庭上,双方律师交锋激烈,各执一词。经过双方律师紧张举证、质证后,最终形成各自的代理意见。
原告张西德方面认为,张西德作为普通公民,其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张作为县委书记对上访、接待问题和工作中失误的处理都是正确的。而陈桂棣、春桃二人的描述,张西德似乎成了“镇压农民”的“刽子手”,极尽丑化之能事,并虚构事实,给其名誉造成极大损害。被告人陈桂棣、春桃的行为应认定为侵权行为。具体而言,两作者在《中国农民调查》的“漫漫上访路”一文中,有明显污辱、丑化张西德人格之处20多处。两作者推测、虚构张西德的心理活动,称张“悔恨、愧对群众”是严重失实,称其“被人推搡着离开临泉”等不实语言,构成了对原告的污辱和诽谤……
原告方还特别强调,“四·二”事件是一起违法事件,此事早有定性。文中对此事件的多处描述,与事实不符。
被告方则称,根据本案的事实,我们的观点是,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张西德名誉权的侵犯,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上的依据,请求法庭予以驳回。
被告方认为,作为个人的张西德,被告在文章中描写了他是“五短身材,讲话爱挥手……可他一到脱稿讲话时,就没有了一点文雅气,说的话跟个粗人没两样”。“五短身材”,“讲话爱挥手”并不是作者的杜撰,大家都可以看见,更何况五短身材充其量是个中性词,不能算贬义词,如果一个人本来就很矮,描写他是“五短身材”就损害了名誉权的话,那未免太言过其实了。这样的描写,并不能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
至于说到被告在文章中说张西德挥着拳头信口开河道:“我宁要七个坟头,不要一个‘人头’”,我们也已经提供了证据,证明此话并不是被告“无中生有”的“编造”和“诽谤”,而是有出处,有来由的。更何况在省委省政府等单位的“调查报告”中已经有结论,认为临泉县计生工作与省计生条例相抵触,在计生工作中出现了一些过激的口号。
在计生工作宣传车及村庄的墙上多次出现一些类似的口号,比如宁要血流成河,不要超生一个等等。在农村,计划生育罚款、扒房子,牵牛拉羊,都是违反政策行为过激的做法,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认为作为县委书记的张西德在会议上讲过这样的话,也不是无端的猜测。我们认为赋予作家及新闻媒体合理的怀疑权,并为其行使权力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是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体现了对人民群众知情权的尊重。另外,原告在举证时并未提供损害后果的证据,要求赔偿20万也没有赔偿依据。
此外,本案原告张西德不仅是公众人物,而且是掌握社会管理权的政府官员。官员作为特殊职业,他们在掌握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同时,也就意味着要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批评,并且对于民众的一些有出入的批评和评价应当有容忍的义务,大众对他们的关心和议论是一个民主社会必然和正常的现象。
综上,我们的观点十分明确:“原告的名誉权没有受到损害,被告的行为当然也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案件凸现深远意义
尽管截止到目前,一审判决还没有出来,但是有关此案的深刻思索却早已展开。
阜阳市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界人士指出,《中国农民调查》的文体属报告文学。报告文学,应当正名为“文学报告”或者“文学新闻”,是一种以文学手法及时反映和评论现实生活中真人真事的新闻文体。作为一种介于通讯和小说之间的文体,它的特点是新闻性、文学性和政论性。
这位人士具体分析,新闻性,是报告文学最基本的特点,其核心是科学的真实准确,而不能像文学作品那样追求作者心理表现的艺术真实。报告文学反映和推动现实的功能,应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从张西德诉《中国农民调查》一案中可以看出,该书并未做到“科学的真实准确”。比如关于对张西德外表和讲话的描述,主观性太强;又比如对张西德离开临泉时的场景,甚至还有心理描述,都是不准确也不科学的,很容易引发诉讼。由此也可以看出,新闻或报告文学的从业人员一定要本着客观真实的原则去工作,少用主观性的形容词加以评论、议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无论此案最终结果如何,都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革则从另一个层面来观察这一案件。他认为,本案提出了公民、舆论怎样批评、监督官员的宪法问题。
吴具体分析说,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同时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吴指出,党和政府的官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作为公民的官员依法享有宪法和《民法通则》规定的名誉权。但是,党的官员对其履行公职的行为,不能享有私法上的名誉权。如果官员依据国家授权履行公职的行为也应同时受到民法上名誉权的保护,一方面它明显阻碍了公民和舆论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和监督的权利,另一方面,通过私法的介入来保护公权的行使也会使官员的名誉权这一法律关系陷入前所未有的混乱。
如果公民、媒体对国家机关和官员的批评被严格限制,言论自由就得不到保障,舆论就无法行使监督的责任。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如果你认为代理人的分析和主张有道理,认为本案陷入两个不同法律权利冲突之中,而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又没有给你以明示,请你向上级法院乃至向最高人民法院,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要求释法,以保障法律支持正义,支持代表大多人根本利益的主张,支持先进文化发展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