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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法律不可能将犯罪事件在法律进行一个详细规定,所以自由心证就显得很重要了。我国的自由心证制度的提出和发展较晚,因此我国的自由心证制度并不是很完善且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对于自由心證制度的完善刻不容缓。
【关键词】自由心证;法官素质及职业水平;判决书说明制度
一、立法的完善
目前我国立法中对自由心证制度并没有做一个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中都分别提到了自由心证制度,唯独在《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自由心证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尽管我国最高法院出台的《规定》中提及了自由心证,但总的来说目前对于自由心证制度的立法还不够完善。美国法学家霍尔姆斯曾说过:“当代生活的复杂, 已经远非简单的逻辑推理所能涵盖,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是不可避免的[1]。”法律涉及不到的地方,因而法官的自由心证就显得尤为的重要,所以,对于自由心证制度立法的完善也就迫在眉睫。我们可以在立法上,特别是刑事诉讼法中加入关于自由心证的法条,因为,刑事案件危害性大且误判后的后果也会更加严重,且目前关于刑事诉讼法中自由心证这一点并没有规定,因此,对于刑事诉讼法中自由心证的法条规定就显得更为急切。制定关于自由心证制度的法条这样既有利于法官运用自由心证来判断案件又有利于我们对于法官的自由心证有一个限制,可以防止其滥用这一权利。
二、提高法官的素质和职业水平
(一)加强法官的道德素质
自由心证制度是在案件或证据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制约束下,法官凭借其内心确信来进行评判。因此,法官的道德素质对于自由心证制度的运用至关重要。只有法官凭着自己的良心和道德来评判一个案子才不容易出现冤案,也更容易让当事人及其家属接受这一判决结果,进而从根本角度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二)加强法官的专业知识
法官当然需要一个强大的专业知识才可以评判案件的定性和定刑,加之,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科技不断地创新,案件的复杂程度与难度也会随之上升,案件也会有不同的高科技的加入,手法也会越来越新颖,法条对于新型案件并不会有一个详细的规定。因此,只有法律知识深厚,可以对法律法规有着深厚的理解的法官才能按照法律法规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才可以对每个案件中游刃有余。
(三)加强法官的见识
自由心证制度要求法官对案件有一个直接的了解,法官要判断每一个证据其是否是合法取得,是否是真实有效的,必须对案件所有情况做出判断并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往往有一些晦涩难懂的,新型的案件出现,这样的案件往往会牵涉到各种各样形形色色的证据错综复杂,这时就要求法官具有一个长远的见识,这样才可以对那些新型、罕见的案件进行一个正确的判断与定案。
但是目前,我国司法工作人员的经验还不是很深厚、专业专业知识还不是很娴熟,现在如果对于自由心证的适用极有可能被一部分道德素质不高、法律知识不完备的人肆意滥用造成“冤假错案”,因此,想要完善自由心证制度,当务之急就是要是法官精英化。
三、在保证司法独立的同时建立一个成熟的法官监管体系
“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公正走向正义的必经之路[2]”。但是我国有一个显著的问题就是司法不够独立,但是只有保证司法独立之后法官的自由心证才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因为法官只垂直受上级法院的管辖,而没有其他政府机关的指导,这样法官才可以最大限度的使用自由心证制度而不受过多杂物的干扰[3]。但是,自由心证在对案件的认知和判定上赋予法官极大自由,因此,如果没有对于自由心证进行一个约束的话就容易造成法官权利的滥用,例如:徐某购买了汤臣倍健公司生产产品若干,徐某认为其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载明的申证单元和食品种类明细与涉案产品外包装所表明的相违背,超出了许可证副页载明的品种明细范围。据此,徐某以涉案产品属无证生产为由主张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汤臣倍健公司提供赔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汤臣倍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汤臣倍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不属于无证生产作出认定,且其认定未经法定行政程序或行政诉讼予以撤销的情下况,民事法官不得以自由心证逾越突破。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由此看出,法官的自由心证制度需要对其进行监督,不能一味放任其滥用,所以,各个运用自由心证制度的国家面对这种情况都纷纷完善自己国家的监督机制。
虽然说我国的监督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不仅有法院的自我监督,更有检察机关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但是目前所体现出的成绩却并不尽如人意。目前被发现的冤假错案也不在少数,这其中不乏有法官的原因,但更多地也有监督机关没有确实做到监督职责的原因在其中。另外,社会舆论导向虽然对于运用自由心证制度判断的案件有监督抑制作用,但是毕竟广大人们群众只是根据记者的一面之词得出的结论,且记者和人民群众毕竟对法律并不是很熟悉,在舆论导向上难免有失偏颇,到时候对于法官的心理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而且群众大多都是感性的,并不能很公正的对一个案件作出判断。
参考文献:
[1]信春鹰.《当代西方法哲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M],载《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2期.
[18]联合国大会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Z] 联合国大会1985年第40/32、40/146号文件.
[3]戴中祥.《论现代自由心证的确立及保障和制约措施》[J] 湖北大学学报 2004.5 第31期.
【关键词】自由心证;法官素质及职业水平;判决书说明制度
一、立法的完善
目前我国立法中对自由心证制度并没有做一个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中都分别提到了自由心证制度,唯独在《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自由心证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尽管我国最高法院出台的《规定》中提及了自由心证,但总的来说目前对于自由心证制度的立法还不够完善。美国法学家霍尔姆斯曾说过:“当代生活的复杂, 已经远非简单的逻辑推理所能涵盖,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是不可避免的[1]。”法律涉及不到的地方,因而法官的自由心证就显得尤为的重要,所以,对于自由心证制度立法的完善也就迫在眉睫。我们可以在立法上,特别是刑事诉讼法中加入关于自由心证的法条,因为,刑事案件危害性大且误判后的后果也会更加严重,且目前关于刑事诉讼法中自由心证这一点并没有规定,因此,对于刑事诉讼法中自由心证的法条规定就显得更为急切。制定关于自由心证制度的法条这样既有利于法官运用自由心证来判断案件又有利于我们对于法官的自由心证有一个限制,可以防止其滥用这一权利。
二、提高法官的素质和职业水平
(一)加强法官的道德素质
自由心证制度是在案件或证据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制约束下,法官凭借其内心确信来进行评判。因此,法官的道德素质对于自由心证制度的运用至关重要。只有法官凭着自己的良心和道德来评判一个案子才不容易出现冤案,也更容易让当事人及其家属接受这一判决结果,进而从根本角度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二)加强法官的专业知识
法官当然需要一个强大的专业知识才可以评判案件的定性和定刑,加之,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科技不断地创新,案件的复杂程度与难度也会随之上升,案件也会有不同的高科技的加入,手法也会越来越新颖,法条对于新型案件并不会有一个详细的规定。因此,只有法律知识深厚,可以对法律法规有着深厚的理解的法官才能按照法律法规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才可以对每个案件中游刃有余。
(三)加强法官的见识
自由心证制度要求法官对案件有一个直接的了解,法官要判断每一个证据其是否是合法取得,是否是真实有效的,必须对案件所有情况做出判断并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往往有一些晦涩难懂的,新型的案件出现,这样的案件往往会牵涉到各种各样形形色色的证据错综复杂,这时就要求法官具有一个长远的见识,这样才可以对那些新型、罕见的案件进行一个正确的判断与定案。
但是目前,我国司法工作人员的经验还不是很深厚、专业专业知识还不是很娴熟,现在如果对于自由心证的适用极有可能被一部分道德素质不高、法律知识不完备的人肆意滥用造成“冤假错案”,因此,想要完善自由心证制度,当务之急就是要是法官精英化。
三、在保证司法独立的同时建立一个成熟的法官监管体系
“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公正走向正义的必经之路[2]”。但是我国有一个显著的问题就是司法不够独立,但是只有保证司法独立之后法官的自由心证才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因为法官只垂直受上级法院的管辖,而没有其他政府机关的指导,这样法官才可以最大限度的使用自由心证制度而不受过多杂物的干扰[3]。但是,自由心证在对案件的认知和判定上赋予法官极大自由,因此,如果没有对于自由心证进行一个约束的话就容易造成法官权利的滥用,例如:徐某购买了汤臣倍健公司生产产品若干,徐某认为其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载明的申证单元和食品种类明细与涉案产品外包装所表明的相违背,超出了许可证副页载明的品种明细范围。据此,徐某以涉案产品属无证生产为由主张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汤臣倍健公司提供赔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汤臣倍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汤臣倍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不属于无证生产作出认定,且其认定未经法定行政程序或行政诉讼予以撤销的情下况,民事法官不得以自由心证逾越突破。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由此看出,法官的自由心证制度需要对其进行监督,不能一味放任其滥用,所以,各个运用自由心证制度的国家面对这种情况都纷纷完善自己国家的监督机制。
虽然说我国的监督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不仅有法院的自我监督,更有检察机关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但是目前所体现出的成绩却并不尽如人意。目前被发现的冤假错案也不在少数,这其中不乏有法官的原因,但更多地也有监督机关没有确实做到监督职责的原因在其中。另外,社会舆论导向虽然对于运用自由心证制度判断的案件有监督抑制作用,但是毕竟广大人们群众只是根据记者的一面之词得出的结论,且记者和人民群众毕竟对法律并不是很熟悉,在舆论导向上难免有失偏颇,到时候对于法官的心理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而且群众大多都是感性的,并不能很公正的对一个案件作出判断。
参考文献:
[1]信春鹰.《当代西方法哲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M],载《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2期.
[18]联合国大会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Z] 联合国大会1985年第40/32、40/146号文件.
[3]戴中祥.《论现代自由心证的确立及保障和制约措施》[J] 湖北大学学报 2004.5 第3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