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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根据司法部门统计的情况表明,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较为突出且呈上升趋势。我国对未成人犯罪采取的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关键词未成年人 犯罪 处理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01-01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界定
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这一时期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作为“危险年龄”段。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原因,认知能力较差,人格不健全等主观因素与社会环境不良的客观原因的综合作用,造成了近几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的严峻形势,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全球瞩目的社会问题。在许多发达国家,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
近年来根据司法部门统计的情况表明,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较为突出且呈上升趋势。我国现行教育体制中存在的种种弊端:重智育、轻德育,片面追求升学率,缺乏法制教育、性知识和性道德方面的教育,教育结构单一化、教育内容和方法单一化,对差生的歧视、排斥、放弃教育等。片面追求升学率,势必派生出来淘汰教育,造成大量的辍学生和分流生,这些学生从学校走出来融入社会,如果得不到正确引导,在社会上找不到适合自己的位置,到最后往往形成青少年犯罪的预备队伍。重视和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研究,是关系到我们国家、民族今后发展的大问题。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
1.从案件类型上看:主要为抢劫、盗窃、伤害、强奸这几大类,其中抢劫、盗窃为主的侵犯财产型的犯罪,多为共同作案或团伙作案,且作案手段简单,犯罪预备期短,以伤害强奸为主的侵犯人身类型的犯罪,多为单独作案,主要对象为自己熟悉的同学、邻居,作案时临时起意的较多。
2.从犯罪的主体上看:(1)主要为抢劫、盗窃的案件多发生在辍学后流入社会的无业少年违法犯罪比例远远高于在校生比例;(2)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高于城镇;(3)从犯罪年龄上看,有向低龄化发展的趋势,近几年多为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4)从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多为从犯。
3.从危害结果看:未成年人犯罪蔓延广、网络性较强,具有明显的纠合性特点,恶性案件较多,其手段残忍,对社会的危害日趋严重。
三、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原则
未成年人犯罪是人类社会的大敌,鉴于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尚未成熟以及未成年人在社会发展上所处的特殊地位,世界各国都在研究和探讨如何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为了有利于把未成年人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我国对未成人犯罪采取的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现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基本原则入手,分述如下:
1.教育保护原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以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出发点,通过教育和保护,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教育和保护是相辅相成的,教育是为了保护,保护必须进行教育,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2.长期预防原则。根据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尚未成熟的特点,坚持治本和疏导,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长期进行预防和矫治。只有抓早、抓小、抓苗头、抓原因,把未成年人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才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3.综合治理原则。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及对策
1.完善立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本途径。国外有《少年法》、《少年法庭法》,许多国家都是采取法律的手段规范未成年人的行为,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且在这方面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我国虽然在1992年就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又在1999年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填补了我国少年司法的空白,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现有法律、法规由于线条过粗,规定过于笼统,操作起来难度较大。因此,许多未成年人家长和有识之士,呼吁有关部门要在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充分发挥学校育人的作用,让未成年人在学校就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在教育中,一要针对未成年人的思想情况和表现实际,安排专门时间,加强对理想、道德、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二是在各门学科环节中,加强德育的渗透;三要教育未成年人遵守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进一步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四要注意遵循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道德认识发展水平和思想品德形成规律,循序渐进,组织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增长社会知识和经验;五要对已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矫治,但教师应善待学生的“错误”。
3.政法部门应严厉打击危害未成年人成长的各种犯罪,同时做好已犯罪未成年人的改造工作。政法部门应严厉打击各种社会丑恶现象,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保障未成年人有一个和谐、健康的生存与成长空间,加强和做好已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改造以及服刑期满后回归社会后的工作。
4.团组织充分发挥青年阵地先进性作用,不断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各级团组织应从社会发展的眼光来看待未成年人问题,要不断的开展各种健康、向上、活力的活动,加强与社区的联系。
参考文献:
[1]刘玫.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原理与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关键词未成年人 犯罪 处理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01-01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界定
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这一时期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作为“危险年龄”段。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原因,认知能力较差,人格不健全等主观因素与社会环境不良的客观原因的综合作用,造成了近几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的严峻形势,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全球瞩目的社会问题。在许多发达国家,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
近年来根据司法部门统计的情况表明,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较为突出且呈上升趋势。我国现行教育体制中存在的种种弊端:重智育、轻德育,片面追求升学率,缺乏法制教育、性知识和性道德方面的教育,教育结构单一化、教育内容和方法单一化,对差生的歧视、排斥、放弃教育等。片面追求升学率,势必派生出来淘汰教育,造成大量的辍学生和分流生,这些学生从学校走出来融入社会,如果得不到正确引导,在社会上找不到适合自己的位置,到最后往往形成青少年犯罪的预备队伍。重视和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研究,是关系到我们国家、民族今后发展的大问题。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
1.从案件类型上看:主要为抢劫、盗窃、伤害、强奸这几大类,其中抢劫、盗窃为主的侵犯财产型的犯罪,多为共同作案或团伙作案,且作案手段简单,犯罪预备期短,以伤害强奸为主的侵犯人身类型的犯罪,多为单独作案,主要对象为自己熟悉的同学、邻居,作案时临时起意的较多。
2.从犯罪的主体上看:(1)主要为抢劫、盗窃的案件多发生在辍学后流入社会的无业少年违法犯罪比例远远高于在校生比例;(2)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高于城镇;(3)从犯罪年龄上看,有向低龄化发展的趋势,近几年多为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4)从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多为从犯。
3.从危害结果看:未成年人犯罪蔓延广、网络性较强,具有明显的纠合性特点,恶性案件较多,其手段残忍,对社会的危害日趋严重。
三、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原则
未成年人犯罪是人类社会的大敌,鉴于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尚未成熟以及未成年人在社会发展上所处的特殊地位,世界各国都在研究和探讨如何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为了有利于把未成年人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我国对未成人犯罪采取的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现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基本原则入手,分述如下:
1.教育保护原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以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出发点,通过教育和保护,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教育和保护是相辅相成的,教育是为了保护,保护必须进行教育,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2.长期预防原则。根据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尚未成熟的特点,坚持治本和疏导,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长期进行预防和矫治。只有抓早、抓小、抓苗头、抓原因,把未成年人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才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3.综合治理原则。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及对策
1.完善立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本途径。国外有《少年法》、《少年法庭法》,许多国家都是采取法律的手段规范未成年人的行为,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且在这方面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我国虽然在1992年就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又在1999年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填补了我国少年司法的空白,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现有法律、法规由于线条过粗,规定过于笼统,操作起来难度较大。因此,许多未成年人家长和有识之士,呼吁有关部门要在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充分发挥学校育人的作用,让未成年人在学校就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在教育中,一要针对未成年人的思想情况和表现实际,安排专门时间,加强对理想、道德、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二是在各门学科环节中,加强德育的渗透;三要教育未成年人遵守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进一步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四要注意遵循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道德认识发展水平和思想品德形成规律,循序渐进,组织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增长社会知识和经验;五要对已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矫治,但教师应善待学生的“错误”。
3.政法部门应严厉打击危害未成年人成长的各种犯罪,同时做好已犯罪未成年人的改造工作。政法部门应严厉打击各种社会丑恶现象,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保障未成年人有一个和谐、健康的生存与成长空间,加强和做好已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改造以及服刑期满后回归社会后的工作。
4.团组织充分发挥青年阵地先进性作用,不断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各级团组织应从社会发展的眼光来看待未成年人问题,要不断的开展各种健康、向上、活力的活动,加强与社区的联系。
参考文献:
[1]刘玫.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原理与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