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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改革开放后,农民工进城务工成为新常态,他们为城市经济建设和美化环境以及对城市的迅速发展都做出了巨大贡献。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得到保护,社会对这一特定的弱势群体应予以高度重视。对于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兑现,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相关司法解释。对农民工工伤事故处理就相对薄弱,法律界人士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农民工的工伤事故伸出援助之手,同时农民工也要学会自我保护。
关鍵词 农民工 工伤事故 工伤认定 工伤赔偿
作者简介:殷文海,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327
农民工是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一支重要力量,他们对流入地城市的经济繁荣和美化城市环境以及对城市的迅猛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他们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得到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各地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都为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提供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但是,各地的企业和用人单位没有完全依法办事,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仍时常受到侵害。由于大多数农民工文化水平低、社会阅历浅,从事的又是劳动强度大、危险度较高的工作岗位。他们的工作环境恶劣,工作条件差,用人单位片面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对农民工的人身安全。面对农民工涉及的领域广、面大、人多的实际状况,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有时监管不到,使得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常常被忽视。有些单位由于用工之前未与农民工办理用工手续,又缺少对农民工进行安全培训,安全防范措施也不到位。从而引发农民工的工伤事故频频发生,当工伤事故发生后,又因劳动关系相关手续欠缺,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农民工的自身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如某氧气厂,招用农民工从事氧气装卸时,为了规避法律,他们采用不具有劳务资质的单位,进行劳务派遣,当农民工发生工伤时,互相推诿,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和工伤赔偿时困难重重。氧气厂农民装卸工季某在工伤认定时,用人单位推派遣单位,派遣单位又推用人单位。此时就必须由农民工举证劳动关系是与用人单位还是与派遣单位之间存在。当工伤认定后在进行赔偿时,仍然互相推诿,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对用人单位的赔偿诉讼请求,农民工知道判决是一纸空文,派遣单位不但无资质,更无赔偿能力,农民工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综合整个案情调解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受傷害的农民工顺利地达得了应有的工伤赔偿。农民工在找工作时,一定要到正规的劳务派遣单位去,必要时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进行查询核实。
如某酒店招用农民工做服务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当服务员下夜班回家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公安认定服务员不承担事故责任。当服务员提出认定工伤时,用人单位百般抵赖。工伤申报后,某酒店提出发生交通事故时,酒店进行装潢未营业,工伤无法认定。由于农民工工作时未能保留相关的基本证据。工伤认定部门因证据不足未能认定。农民工在平常的工作中,对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又是新的工作环境,要留意收集对自己有利而又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如某建筑工地农民工在施工中摔伤,不要说工伤认定,劳动关系都无法确认。工程层层发包,承包人大部分都是无资质的自然人,农民工都是一个介绍一个进来,有的甚至都不知道是为谁打工。甚至个别包工头支付少量费用,口头承诺将来一定处理好,给伤者一个满意的交待。甜言蜜语,故意拖延时间,造成工伤申报时超过一年。工伤认定部门无法受理。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要尽快的与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也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部门进行咨询,了解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申报和工伤赔偿的有关规定。学会自我保护。
我认为数以千万计的农民工,他们为了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城市的发展也离不开农民工的辛勤劳动。对农民工劳动汗水应给予充分的肯定。广大的农民工兄弟在与用人单位確定劳动关系时,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约定明确,必要时劳动合同到劳动部门备案;关于单位的考勤一定要合理收集,避免将来发生纠纷时,没有任何证据处于不利地位。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节约生产成本不给农民工(甚至城市合同工)缴纳工伤保险,侥幸认为一般不会发生工伤事故,即使发生事故,也觉得农民工容易打发,想尽办法推卸责任,大不了花点钱就可以息事宁人。
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一定要进行自我保护。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后,应与工友们商量,尽快与业主(老板)商谈解决方案,工伤事故是单位申报,还是个人申报,必要时要与用人单位工会进行联系,或与地方政府总工会进行沟通,也可以与工友一起去律师事所找专业律师咨询,或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处理自己的工伤事故。
工伤不同于其他的人身伤害,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工伤认定可以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以由受伤害的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如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进行工伤申报,受伤害的农民工及其直系亲属应当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办公室申清工伤认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必须人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逾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部门不予受理。在工伤认定时需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工友的证言,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商谈赔偿录音等等证据,予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这样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办公室就能通过核查依据申请人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工伤认定完毕后,如伤情影响今后劳动能力的,需进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等级分一至十级,劳动能力鉴定须经治疗终结或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受伤害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同样的用人单位没有申请的,也可以由工伤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申请鉴定时应当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医院治疗的有关材料。(病历、出院小结、X片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专家会根据伤情在六十日之内作出结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结论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申请,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一年以后,伤残情况若发生变化,还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待遇为工伤医疗费用,停工留薪工资。受伤害職土达到残疾的还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以上伤残待遇并不是每一个工伤农民工都会全部享有,根据各自的伤情,确定具体的赔偿范围,造成死亡的,还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补助金等其他费用,受伤害的伤残等级不同,其享受的工伤待遇不一样,职工在工伤治疗和必要的休息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受伤害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有些费用由工伤保险机构会依法承担赔偿,部分费用(如停工留薪待遇、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等)由用工单位承担。如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受伤害农民工的所有工伤待遇的赔偿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目前由于用工手续的不规范,经营者法律意识的淡薄,在现实生活中事实劳动关系普遍存在,尤其是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桥梁、道路、装修、绿化养护等行业内,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与劳动合同关系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它是一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由于种种客观原因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事实上用人单位已经使用了劳动者为其提供劳动,他们之间己经但已经形成劳动关系的客观事实。其本质是一种没有法律关系属性的劳动关系。笔者认为应该把事实劳动关系直接纳入劳动法范畴进行调整,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对农民工的权益进行有效保护,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已经确认了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应地位。事实劳动关也是需要证据进行佐证的,而绝大多数农民工只要有活干,而不重视办理劳动合同手续,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果仅有工友的证言,是无法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因为言词证据的具有片面性和单一性通常证明劳动关系的成立是不足的。作为劳动者的农民工兄弟如果能够留意收集在进单位时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記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工作服”,工作一段时间后在用人单位领用工资或生活费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书证,有些证据在工作开始时可以用手杌拍下,这些证据能够有力地证明事实劳动关系,能最大程度上维护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如用人单位发放过工资、缴纳过相关社会保险费的,那就更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这些手机拍照的证据与工友的证言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当工伤事故发生后,这些证据足以充分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农民工兄弟在工作中,一定要遵守安全生产规范,保护好自身人身安全,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领着自己辛勤劳动汗水换来的工资,改善家庭和子女的生活,你们背井离乡为城市的发展作出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当你们在工作中不幸发生工伤事故时,注意收集相关资料,及时与工会部门联系,地方政府工会部门肯定会为你们撑腰,帮你们依法维权。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鍵词 农民工 工伤事故 工伤认定 工伤赔偿
作者简介:殷文海,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327
农民工是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一支重要力量,他们对流入地城市的经济繁荣和美化城市环境以及对城市的迅猛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他们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得到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各地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都为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提供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但是,各地的企业和用人单位没有完全依法办事,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仍时常受到侵害。由于大多数农民工文化水平低、社会阅历浅,从事的又是劳动强度大、危险度较高的工作岗位。他们的工作环境恶劣,工作条件差,用人单位片面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对农民工的人身安全。面对农民工涉及的领域广、面大、人多的实际状况,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有时监管不到,使得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常常被忽视。有些单位由于用工之前未与农民工办理用工手续,又缺少对农民工进行安全培训,安全防范措施也不到位。从而引发农民工的工伤事故频频发生,当工伤事故发生后,又因劳动关系相关手续欠缺,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农民工的自身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如某氧气厂,招用农民工从事氧气装卸时,为了规避法律,他们采用不具有劳务资质的单位,进行劳务派遣,当农民工发生工伤时,互相推诿,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和工伤赔偿时困难重重。氧气厂农民装卸工季某在工伤认定时,用人单位推派遣单位,派遣单位又推用人单位。此时就必须由农民工举证劳动关系是与用人单位还是与派遣单位之间存在。当工伤认定后在进行赔偿时,仍然互相推诿,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对用人单位的赔偿诉讼请求,农民工知道判决是一纸空文,派遣单位不但无资质,更无赔偿能力,农民工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综合整个案情调解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受傷害的农民工顺利地达得了应有的工伤赔偿。农民工在找工作时,一定要到正规的劳务派遣单位去,必要时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进行查询核实。
如某酒店招用农民工做服务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当服务员下夜班回家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公安认定服务员不承担事故责任。当服务员提出认定工伤时,用人单位百般抵赖。工伤申报后,某酒店提出发生交通事故时,酒店进行装潢未营业,工伤无法认定。由于农民工工作时未能保留相关的基本证据。工伤认定部门因证据不足未能认定。农民工在平常的工作中,对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又是新的工作环境,要留意收集对自己有利而又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如某建筑工地农民工在施工中摔伤,不要说工伤认定,劳动关系都无法确认。工程层层发包,承包人大部分都是无资质的自然人,农民工都是一个介绍一个进来,有的甚至都不知道是为谁打工。甚至个别包工头支付少量费用,口头承诺将来一定处理好,给伤者一个满意的交待。甜言蜜语,故意拖延时间,造成工伤申报时超过一年。工伤认定部门无法受理。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要尽快的与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也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部门进行咨询,了解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申报和工伤赔偿的有关规定。学会自我保护。
我认为数以千万计的农民工,他们为了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城市的发展也离不开农民工的辛勤劳动。对农民工劳动汗水应给予充分的肯定。广大的农民工兄弟在与用人单位確定劳动关系时,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约定明确,必要时劳动合同到劳动部门备案;关于单位的考勤一定要合理收集,避免将来发生纠纷时,没有任何证据处于不利地位。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节约生产成本不给农民工(甚至城市合同工)缴纳工伤保险,侥幸认为一般不会发生工伤事故,即使发生事故,也觉得农民工容易打发,想尽办法推卸责任,大不了花点钱就可以息事宁人。
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一定要进行自我保护。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后,应与工友们商量,尽快与业主(老板)商谈解决方案,工伤事故是单位申报,还是个人申报,必要时要与用人单位工会进行联系,或与地方政府总工会进行沟通,也可以与工友一起去律师事所找专业律师咨询,或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处理自己的工伤事故。
工伤不同于其他的人身伤害,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工伤认定可以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以由受伤害的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如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进行工伤申报,受伤害的农民工及其直系亲属应当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办公室申清工伤认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必须人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逾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部门不予受理。在工伤认定时需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工友的证言,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商谈赔偿录音等等证据,予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这样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办公室就能通过核查依据申请人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工伤认定完毕后,如伤情影响今后劳动能力的,需进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等级分一至十级,劳动能力鉴定须经治疗终结或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受伤害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同样的用人单位没有申请的,也可以由工伤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申请鉴定时应当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医院治疗的有关材料。(病历、出院小结、X片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专家会根据伤情在六十日之内作出结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结论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申请,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一年以后,伤残情况若发生变化,还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待遇为工伤医疗费用,停工留薪工资。受伤害職土达到残疾的还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以上伤残待遇并不是每一个工伤农民工都会全部享有,根据各自的伤情,确定具体的赔偿范围,造成死亡的,还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补助金等其他费用,受伤害的伤残等级不同,其享受的工伤待遇不一样,职工在工伤治疗和必要的休息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受伤害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有些费用由工伤保险机构会依法承担赔偿,部分费用(如停工留薪待遇、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等)由用工单位承担。如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受伤害农民工的所有工伤待遇的赔偿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目前由于用工手续的不规范,经营者法律意识的淡薄,在现实生活中事实劳动关系普遍存在,尤其是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桥梁、道路、装修、绿化养护等行业内,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与劳动合同关系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它是一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由于种种客观原因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事实上用人单位已经使用了劳动者为其提供劳动,他们之间己经但已经形成劳动关系的客观事实。其本质是一种没有法律关系属性的劳动关系。笔者认为应该把事实劳动关系直接纳入劳动法范畴进行调整,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对农民工的权益进行有效保护,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已经确认了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应地位。事实劳动关也是需要证据进行佐证的,而绝大多数农民工只要有活干,而不重视办理劳动合同手续,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果仅有工友的证言,是无法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因为言词证据的具有片面性和单一性通常证明劳动关系的成立是不足的。作为劳动者的农民工兄弟如果能够留意收集在进单位时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記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工作服”,工作一段时间后在用人单位领用工资或生活费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书证,有些证据在工作开始时可以用手杌拍下,这些证据能够有力地证明事实劳动关系,能最大程度上维护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如用人单位发放过工资、缴纳过相关社会保险费的,那就更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这些手机拍照的证据与工友的证言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当工伤事故发生后,这些证据足以充分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农民工兄弟在工作中,一定要遵守安全生产规范,保护好自身人身安全,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领着自己辛勤劳动汗水换来的工资,改善家庭和子女的生活,你们背井离乡为城市的发展作出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当你们在工作中不幸发生工伤事故时,注意收集相关资料,及时与工会部门联系,地方政府工会部门肯定会为你们撑腰,帮你们依法维权。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