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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虽有一些“解答”可参照,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8月16日国税发[1996]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下达,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带来更多难点。现就其中有关以进料加工方式使用部分免税进口料件生产出口货物实行先征后退的会计处理作如下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