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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制度越来越暴露出可操作性差,可诉性不强的缺点,这需要法官大胆地尝试、创新,妥当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本文以“控股股东侵权”案为例,详细讨论了法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法律障碍,分析了如何利用“公司法中股东代表诉讼”一步步地排除法律障碍,进行制度创新并妥当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过程。在这过程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并深刻体会到“权利应当得到尊重”这一法律的真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