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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为方便自己对承包地的耕种和管理,我于2004年7月,把我家位于村东头的1.3亩地与同村秦家位于村西头的1.1亩地进行了调换,并写有换地协议2008年9月,我所在的村民小组(土地的发包方)提出,我家与秦家调换土地时未向村民小组备过案,认为我们互换土地的行为无效,并要求我们恢复到各自耕种的原来状态,我们不同意,村民小组就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我们的互换协议无效,请问,互换土地未报发包方同意就无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