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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论法学界讨论法学方法渐成热点的背景下,中国司法体制下建立的司法解释制度与法学方法论当中的法律解释理论存在着切合的可能和必要。通过分析司法解释制度和法律解释理论,试图厘清中国语境下“法律解释”的双重意义,提出法律解释权与法官解释权两个既相关又不同的概念,并以司法解释制度下的司法解释权作为典型考察对象,着重论述建立在法学方法基础上的法官解释权。其意在划清司法解释权与法官解释权之界限,为法学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广泛运用提供思考之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