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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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罪立法持续增量,微罪体系日渐扩大,不宜再“嵌居”于轻罪体系内。微罪应从依附走向自立自主,以促成犯罪治理的多元、立体。科学划分微罪和轻罪是关键。在形式上,法定刑的区分标准有其合理性;但有必要扩大轻罪范围,为微罪体系预留足够空间;经此,微罪体系也在实然上摆脱依附性。在实质上,积极构建轻罪体系的正当化根据是有益的参照指标;但微罪体系遵循特定的生成逻辑与功能设定,以获得合法性,并夯实在应然上的独立地位与
【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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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拔尖人才”项目资助(2023-2025);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数据要素的刑法规制研究”(GJ2023D19)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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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罪立法持续增量,微罪体系日渐扩大,不宜再“嵌居”于轻罪体系内。微罪应从依附走向自立自主,以促成犯罪治理的多元、立体。科学划分微罪和轻罪是关键。在形式上,法定刑的区分标准有其合理性;但有必要扩大轻罪范围,为微罪体系预留足够空间;经此,微罪体系也在实然上摆脱依附性。在实质上,积极构建轻罪体系的正当化根据是有益的参照指标;但微罪体系遵循特定的生成逻辑与功能设定,以获得合法性,并夯实在应然上的独立地位与性质。独立的微罪体系决定立法必然具有专属性,应聚焦重述社会危害性以锁定立法方向、犯罪性质与罪过类型的妥善取舍、立法技术的精准调试等,并具体地加以体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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