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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医疗纠纷的不断增加,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审理纠纷案件时,对选择司法鉴定还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做法不一,而且出现了两种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首选司法鉴定结论,而不应该采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认为后者属于行政裁决范畴;一种观点认为,应首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应让法院对医疗纠纷进行技术鉴定。笔者通过分析,认为尽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有较大的差别,但两者是可以互补并兼容的。因此,笔者认为,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要采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但总体思路是,在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