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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船级社经过长时间发展已经逐渐成为海运业中的主要构成部分,主要为海运业提供船舶建造、维护、检验等服务项目,在保障航行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围绕船级社法律地位、船级社责任制度的建立、船级社责任对应的保护机制等方面展开讨论,详细分析了船级社在各类事务处理中的法律责任,并针对船级社责任制度以及责任保护机制的建立进行了探讨,以期为开展船级社工作提供依据。
[关键词]船级社;法律地位;责任制度;保护机制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8.14.032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8)14-00-02
在航海业蓬勃发展的背景下,船级社作用逐渐凸显出来,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利因素,主要表现在船级社法律性质不明确,导致关于船级社的责任纠纷问题加剧,严重阻碍了船级社效能的发挥。从现阶段的法律条例来看,还没有完全实现为解决实践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在船级社法律责任规定上有所缺陷,导致船级社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没有法律支撑,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1 船级社法律地位分析
1.1 船级社的法律性质
从传统法律角度出发,对于美国船级社来讲,最初运营资本来自船舶保险公司,通过船舶检验工作来增加资本,属于非营利性质的公司。意大利船级社的最初运营资金来自个人投资,同样属于非营利公司。从船级社法律性质及发展背景来看,它们大多是自发形成的非营利组织。国内外研究学者关于船级社的观点基本一致,都认为船级社是按照法律规定形成的一种民间机构,主要进行船舶检验等工作,并为符合质量指标的各项安全设备颁发证书,从法律形式上看,传统意义上的船级社体现出非盈利性质。在利用法律规定对这一机构进行性质判定时,理论上还没有明确说明,考虑到船级社自身发展历程较为特殊,还需要结合各国法律规定和船级社业务的特点进行具体分析。例如,对于美国船级社和意大利船级社而言,由于它们设立形式与基金会类似,通常将这类船级社归类为财团法人。而对于德国船级社和法国船级社来说,在他们发展初期便具备企业性质,可将其判定为社团法人。
随着船级社在海运业上的重要地位逐渐被认可,其在货物运输、船舶交易以及海上保险等方面的作用被给予高度重视。但是自19世纪开始,船级社法律性质受一系列影响有所改变。首先,船级社运营独立性被破坏。在船级社服务项目有所增加的基础上,它们更多开始为船东提供相应服务,而与保险商间的联系有所减少,并且船级社一些业务办理开始要求支付相关费用。船级社为了加强与船东间的合作关系,在开展船舶检验等操作时会受船东限制,无法保证船舶检验的有效性。其次,船级社固有的公正特性逐渐消失。各国船级社对船舶检验标准有所差异,政府部门对船级社的约束力度有所降低。同时在船级社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部分船级社为了迎合客户利益,在船舶检验方面的控制力度不足,导致船级社的公正性遭到破坏,在上述情况下,势必会对船级社非营利性的法律性质产生影响。
1.2 船级社涉及的法律关系
在进行船级社法律地位分析时,还需要考虑船级社涉及的法律关系。首先,从法定服务中船级社与被服务者间关系这一角度出发,不同国家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大陆法系指出,船级社各项事务的开展可看作是政府行为,这时船级社和船东间的关系受法律约束,并且船级社对应的权力由法律授予,可借助法律作用与船东建立法律关系。而英美法系倾向于认同船级社是政府代理人的观点,即船级社和船东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这时船级社责任判定主要依据民事法律规定。产生不同观点的原因在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基础有所差异,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能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包括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而我国船级社在进行相关服务项目时,便体现出其行政授权组织这一性质,能在法律支持下行使行政职权,但在责任承担方面又需要与政府部门共同承担,因此不可将其看成行政主体。其次,还可从非法定服务角度出发分析船级社涉及的法律关系。船级社可为船东提供工业服务以及入级服务等非法定服务,在这种服务模式下,船级社与船东间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将签订合作合同,通常情况下,船级社独立运营特点将尤其突出,在合同纠纷处理方面,要参考民事法律规定。
2 船级社责任制度的建立
2.1 船级社不承担责任的依据
船级社运营过程中,当出现下述情况时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第一,船舶选择不合理造成的安全问题应由船东承担法定责任。根据通航情况来提供合适的船舶是对船东基本要求,不涉及船级社服务,船舶选择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内容,不能仅凭借船舶质量达标这一理由来进行抗辩。第二,船级社在对船舶控制方面体现出不足。只有在充分掌握船舶信息的情况下才能够提高对船舶的控制力度,由于船级社只在船舶质量检验阶段与船舶有短期接触,因此对船舶控制力有所缺乏。而船东始终与船舶有紧密联系,在通航过程中,能对船舶故障点进行及时判断,从这一角度出发,当船舶通行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时,船级社对船舶控制力的欠缺可作为否定责任的参考依据。
2.2 船级社承担责任的依据
船级社主要开展船舶及其通航通道的质量检测工作,当出现船舶运行状况恶化或者通道安全问题时,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对于部分船级社来讲,还存在质量检验体系不健全的问题,容易发生严重的安全事故。例如,英国“The Ramsgate Trial”一案中,船级社在进行客船通道检验时,由于没有严格遵照船级社规定开展作业,检验过程中有明显疏忽。1994年客户通道发生坍塌,造成7人重伤,6人丧生。这一事件发生后,受伤人员对船级社提起诉讼,判决指出无论是检验人员工作失误还是船级社的通道质量认证规范存在不足,都说明船级社没有尽到通道检验责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案例说明船级社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当自身行为危害到第三方时,则需要对第三方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船舶质量检验方面,由于船级社检验质量降低,导致大量船舶保养不充分,无法保证船舶安全通行,這时要求船级社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了船舶及通道检验质量存在问题可作为船级社责任承担依据外,船级社和被服务者之间的合作关系也可作为责任判定依据。以比利时的“The Spero”事件为例,案例详情为“The Spero”轮有明显腐蚀现象,而船级社在对其进行质量认证时,颁布了入级证书,在实际通航时,造成装载货物损失。对此问题,用户起诉船级社和船东,提出经济损失赔偿。法院判定,船级社服务对货主损失有间接影响,违反了船级社认真开展各项服务项目的原则,要求船级社承担赔偿责任。
3 船级社责任对应的保护机制
3.1 责任保险制度
为了确保船级社责任判定的合理性,还需要注重责任保护机制的设置。其中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及运用具有可行性,在该制度的作用下,能为船级社责任提供保障。根据责任保险合同,可明确判定投保人在开展有关业务过程中,由于失误对他人造成危害时需要承担的责任。对于保险责任适应性而言,由于船级社符合应用责任保险制度的要求,当出现赔偿金额较大的情况时,凭借保险制度来避免出现法律倾向受害者利益的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另外,责任保险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受害者的损失,进而缓解船级社的赔偿压力,以便达到损失赔偿和投保人自身利于处于均衡状态的目的,满足社会公益要求。
3.2 赔偿基金制度
在賠偿基金制度方面,通过建立这一制度,能起到转移企业风险的作用。从船级社运营特点着手,可发现其相关联的用户类型较多,其中主要客户为船东,船级社船舶检验、客船通道检验等服务内容,都与船东有一定的合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船级社需要承担的责任势必与船东有所联系。当出现船上货物损失现象时,船级社可借助相关制度,将利益风险转移到船东方,使船东作为分摊赔偿金融的对象,以此减少对企业运行的影响。关于赔偿基金的制定,需要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船舶通航过程中由于故障问题产生的赔偿金额进行规范,确保赔偿资金的合理使用,为船级社稳定运营提供保障。例如,可将赔偿资金的使用由国际机构来决定,主要依靠船东的自觉性,来实现赔偿资金制度的应用效果。实际操作方法为在国际组织中进行注册的船舶,有责任缴纳一定的赔偿资金,并由国际组织进行系统管理,以便保证资金妥善保管。
3.3 赔偿责任限定
所谓赔偿责任限定,主要指对涉及方过失赔偿进行规定的制度标准,在海运业有广泛的应用,并且在不同国家针对赔偿责任的限定提出了相应的限定标准。例如,海上所有人需要承担对船上人身安全威胁的责任限定制度、承运人应对货物运输时间延长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限定等。实践经验表明,赔偿责任限定制度的制定及实施,有利于分担船级社赔偿责任,达到合理划分赔偿责任的目的,不仅可以提高船舶通行过程中的安全性,还能为船级社责任否定提供依据,充分体现出建立责任保护机制的必要性,尤其在船级社涉及业务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制度的支持作用可为船级社发展提供保障。
4 结 语
船级社是在法律支持下开展一系列工作的机构,为了确保船级社各项事务开展取得良好效果,有必要对其法律地位及责任制度加以重视,在明确其法律地位的条件下,制定健全的责任制度。尤其在船级社间竞争明显加剧的情况下,使船级社开设更多体现利益性质的服务项目,严重违背了船级社的运行原则。针对这一问题,国际组织开始致力于通过借助法律手段来提高船级社的服务质量,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主要参考文献
[1]杨静.船级社对第三人责任的法律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6.
[2]周梦华.船级社侵权责任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2.
[3]梁锋.论中国船级社法律责任风险[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1.
[关键词]船级社;法律地位;责任制度;保护机制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8.14.032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8)14-00-02
在航海业蓬勃发展的背景下,船级社作用逐渐凸显出来,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利因素,主要表现在船级社法律性质不明确,导致关于船级社的责任纠纷问题加剧,严重阻碍了船级社效能的发挥。从现阶段的法律条例来看,还没有完全实现为解决实践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在船级社法律责任规定上有所缺陷,导致船级社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没有法律支撑,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1 船级社法律地位分析
1.1 船级社的法律性质
从传统法律角度出发,对于美国船级社来讲,最初运营资本来自船舶保险公司,通过船舶检验工作来增加资本,属于非营利性质的公司。意大利船级社的最初运营资金来自个人投资,同样属于非营利公司。从船级社法律性质及发展背景来看,它们大多是自发形成的非营利组织。国内外研究学者关于船级社的观点基本一致,都认为船级社是按照法律规定形成的一种民间机构,主要进行船舶检验等工作,并为符合质量指标的各项安全设备颁发证书,从法律形式上看,传统意义上的船级社体现出非盈利性质。在利用法律规定对这一机构进行性质判定时,理论上还没有明确说明,考虑到船级社自身发展历程较为特殊,还需要结合各国法律规定和船级社业务的特点进行具体分析。例如,对于美国船级社和意大利船级社而言,由于它们设立形式与基金会类似,通常将这类船级社归类为财团法人。而对于德国船级社和法国船级社来说,在他们发展初期便具备企业性质,可将其判定为社团法人。
随着船级社在海运业上的重要地位逐渐被认可,其在货物运输、船舶交易以及海上保险等方面的作用被给予高度重视。但是自19世纪开始,船级社法律性质受一系列影响有所改变。首先,船级社运营独立性被破坏。在船级社服务项目有所增加的基础上,它们更多开始为船东提供相应服务,而与保险商间的联系有所减少,并且船级社一些业务办理开始要求支付相关费用。船级社为了加强与船东间的合作关系,在开展船舶检验等操作时会受船东限制,无法保证船舶检验的有效性。其次,船级社固有的公正特性逐渐消失。各国船级社对船舶检验标准有所差异,政府部门对船级社的约束力度有所降低。同时在船级社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部分船级社为了迎合客户利益,在船舶检验方面的控制力度不足,导致船级社的公正性遭到破坏,在上述情况下,势必会对船级社非营利性的法律性质产生影响。
1.2 船级社涉及的法律关系
在进行船级社法律地位分析时,还需要考虑船级社涉及的法律关系。首先,从法定服务中船级社与被服务者间关系这一角度出发,不同国家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大陆法系指出,船级社各项事务的开展可看作是政府行为,这时船级社和船东间的关系受法律约束,并且船级社对应的权力由法律授予,可借助法律作用与船东建立法律关系。而英美法系倾向于认同船级社是政府代理人的观点,即船级社和船东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这时船级社责任判定主要依据民事法律规定。产生不同观点的原因在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基础有所差异,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能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包括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而我国船级社在进行相关服务项目时,便体现出其行政授权组织这一性质,能在法律支持下行使行政职权,但在责任承担方面又需要与政府部门共同承担,因此不可将其看成行政主体。其次,还可从非法定服务角度出发分析船级社涉及的法律关系。船级社可为船东提供工业服务以及入级服务等非法定服务,在这种服务模式下,船级社与船东间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将签订合作合同,通常情况下,船级社独立运营特点将尤其突出,在合同纠纷处理方面,要参考民事法律规定。
2 船级社责任制度的建立
2.1 船级社不承担责任的依据
船级社运营过程中,当出现下述情况时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第一,船舶选择不合理造成的安全问题应由船东承担法定责任。根据通航情况来提供合适的船舶是对船东基本要求,不涉及船级社服务,船舶选择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内容,不能仅凭借船舶质量达标这一理由来进行抗辩。第二,船级社在对船舶控制方面体现出不足。只有在充分掌握船舶信息的情况下才能够提高对船舶的控制力度,由于船级社只在船舶质量检验阶段与船舶有短期接触,因此对船舶控制力有所缺乏。而船东始终与船舶有紧密联系,在通航过程中,能对船舶故障点进行及时判断,从这一角度出发,当船舶通行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时,船级社对船舶控制力的欠缺可作为否定责任的参考依据。
2.2 船级社承担责任的依据
船级社主要开展船舶及其通航通道的质量检测工作,当出现船舶运行状况恶化或者通道安全问题时,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对于部分船级社来讲,还存在质量检验体系不健全的问题,容易发生严重的安全事故。例如,英国“The Ramsgate Trial”一案中,船级社在进行客船通道检验时,由于没有严格遵照船级社规定开展作业,检验过程中有明显疏忽。1994年客户通道发生坍塌,造成7人重伤,6人丧生。这一事件发生后,受伤人员对船级社提起诉讼,判决指出无论是检验人员工作失误还是船级社的通道质量认证规范存在不足,都说明船级社没有尽到通道检验责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案例说明船级社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当自身行为危害到第三方时,则需要对第三方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船舶质量检验方面,由于船级社检验质量降低,导致大量船舶保养不充分,无法保证船舶安全通行,這时要求船级社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了船舶及通道检验质量存在问题可作为船级社责任承担依据外,船级社和被服务者之间的合作关系也可作为责任判定依据。以比利时的“The Spero”事件为例,案例详情为“The Spero”轮有明显腐蚀现象,而船级社在对其进行质量认证时,颁布了入级证书,在实际通航时,造成装载货物损失。对此问题,用户起诉船级社和船东,提出经济损失赔偿。法院判定,船级社服务对货主损失有间接影响,违反了船级社认真开展各项服务项目的原则,要求船级社承担赔偿责任。
3 船级社责任对应的保护机制
3.1 责任保险制度
为了确保船级社责任判定的合理性,还需要注重责任保护机制的设置。其中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及运用具有可行性,在该制度的作用下,能为船级社责任提供保障。根据责任保险合同,可明确判定投保人在开展有关业务过程中,由于失误对他人造成危害时需要承担的责任。对于保险责任适应性而言,由于船级社符合应用责任保险制度的要求,当出现赔偿金额较大的情况时,凭借保险制度来避免出现法律倾向受害者利益的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另外,责任保险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受害者的损失,进而缓解船级社的赔偿压力,以便达到损失赔偿和投保人自身利于处于均衡状态的目的,满足社会公益要求。
3.2 赔偿基金制度
在賠偿基金制度方面,通过建立这一制度,能起到转移企业风险的作用。从船级社运营特点着手,可发现其相关联的用户类型较多,其中主要客户为船东,船级社船舶检验、客船通道检验等服务内容,都与船东有一定的合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船级社需要承担的责任势必与船东有所联系。当出现船上货物损失现象时,船级社可借助相关制度,将利益风险转移到船东方,使船东作为分摊赔偿金融的对象,以此减少对企业运行的影响。关于赔偿基金的制定,需要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船舶通航过程中由于故障问题产生的赔偿金额进行规范,确保赔偿资金的合理使用,为船级社稳定运营提供保障。例如,可将赔偿资金的使用由国际机构来决定,主要依靠船东的自觉性,来实现赔偿资金制度的应用效果。实际操作方法为在国际组织中进行注册的船舶,有责任缴纳一定的赔偿资金,并由国际组织进行系统管理,以便保证资金妥善保管。
3.3 赔偿责任限定
所谓赔偿责任限定,主要指对涉及方过失赔偿进行规定的制度标准,在海运业有广泛的应用,并且在不同国家针对赔偿责任的限定提出了相应的限定标准。例如,海上所有人需要承担对船上人身安全威胁的责任限定制度、承运人应对货物运输时间延长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限定等。实践经验表明,赔偿责任限定制度的制定及实施,有利于分担船级社赔偿责任,达到合理划分赔偿责任的目的,不仅可以提高船舶通行过程中的安全性,还能为船级社责任否定提供依据,充分体现出建立责任保护机制的必要性,尤其在船级社涉及业务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制度的支持作用可为船级社发展提供保障。
4 结 语
船级社是在法律支持下开展一系列工作的机构,为了确保船级社各项事务开展取得良好效果,有必要对其法律地位及责任制度加以重视,在明确其法律地位的条件下,制定健全的责任制度。尤其在船级社间竞争明显加剧的情况下,使船级社开设更多体现利益性质的服务项目,严重违背了船级社的运行原则。针对这一问题,国际组织开始致力于通过借助法律手段来提高船级社的服务质量,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主要参考文献
[1]杨静.船级社对第三人责任的法律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6.
[2]周梦华.船级社侵权责任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2.
[3]梁锋.论中国船级社法律责任风险[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