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故意在三阶层体系中的地位

来源 :法学论坛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niuyq88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引入三阶层体系的背景之下,学界对我国《刑法》第14条中犯罪故意的体系性地位产生了诸多争议.在犯罪论体系的发展过程中,随着不法的主观化和罪责的客观化、规范化,心理性故意确立了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地位,而罪责故意与违法性认识(不法意识)则留在罪责层面,成为罪责的核心要素.无论是以不法论的基础还是从我国实定法的角度来看,心理性故意均应归属于构成要件而非罪责;在承认故意的双重地位的前提下,对容许性构成要件错误采取“法律效果转用的罪责理论”是迄今为止最为妥当的见解;关于故意与违法性认识(不法意识)的关系,我国《刑法》采取的是罪责理论而非故意理论.在三阶层体系之下,我国《刑法》第14条的犯罪故意应当区分心理性故意、罪责故意与违法性认识(不法意识),其中,心理性故意应当归属于构成要件,而罪责故意与违法性认识(不法意识)则归属于罪责.
其他文献
第十四面战旗势如破竹十九团rn授旗时间:1940年12月rn授旗时战斗序列:八路军晋察冀军区第二军分区第十九团rn批准领导机关:八路军晋察冀军区司令部政治部rn1940年8月20日,规模浩大的百团大战正式打响.八路军晋察冀军区第二军分区第十九团作为军区的主力团之一,参加了战役3个阶段的战斗.
期刊
新兴权利不同于新型权利.它是法定权利的对称,是法定权利之外的、实存的社会权利,但与此同时,它是与法定权利息息相关的权利.新兴权利的生成根据,既可能出于法律遗漏,也可能是出自法律排斥,更可能出自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实变迁.新兴权利的保护方式,既可能通过权利推定,也可能通过民间规范,还可能通过纠纷解决.
不抵触宪法原则是我国宪法上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该原则对于贯彻宪法精神和原则,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以及确定合宪性审查的对象范围,具有重要作用和指导意义.根据宪法第5条第3款、第67条第7项第8项、第100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而根据《立法法》第72条第1款第2款、第87条、第97条第2项、第99条第1款第2款、第100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
淮海战役双堆集烈士陵园位于安徽省濉溪县东南65公里的双堆集.1976年开始筹建,分为烈士纪念碑、纪念馆和烈士墓等部分.rn烈士陵园坐西朝东,四面砖砌围墙,面积10.6公顷.陵园园门高大,横门上方镶嵌已故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席启功先生题写的“淮海战役双堆集烈士陵园”几个金灿灿的大字,正对大门的水泥路笔直通向纪念碑.纪念碑位于陵园中部,1980年5月动工兴建,1981年10月1日落成.
期刊
同案同判旨在通过指导案例和类案检索制度促进法律统一适用,从而树立司法公信力.同案同判表示着司法技术化趋势,而司法技术化是中国近代以来愈加推崇的形式理性及其所引领的市场经济、科技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案同判一方面保证了法律的确定性与司法的形式正义,另一方面却因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技术化操作牺牲了部分个案的实质正义.既然同案同判的最终目的 是向社会树立司法公正价值,那么就必须兼顾社会公正观.当代社会的主流公正观是在法治前提下追求情理法兼容.这是法律儒家化的结果,符合中华文明的和谐平衡观,是传统司法的首要原则.司法技术